下面是范文網小編收集的建設用地相關知識點3篇 建設用地的特點,以供參考。

建設用地相關知識點1
霍爾果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申請書
霍爾果斯經濟開發(fā)區(qū)規(guī)劃建設環(huán)保局:
關于我公司開發(fā)的**位于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內,項目總占地面積1㎡、投資總約萬元?,F(xiàn)申請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望貴局給與辦理。
**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05月22日
建設用地相關知識點2
01號行政許可事項:建設用地
一、行政許可內容
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批準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宅基地審批)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j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國務院令第256號發(fā)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四)《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
三、行政許可數(shù)量及方式
應符合土地利用計劃和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方式包括: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協(xié)議、招標、拍賣、掛牌),批準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宅基地。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土地利用計劃和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2、可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范圍: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4)政策性住房用地;
(5)舊城改造開發(fā)用地(具體建設項目需另行辦理供地);(6)成片開發(fā)區(qū)用地(具體建設項目需另行辦理供地);(7)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有關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3、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
4、取得建設項目管理部門的有關項目的立項、核準、備案文件;
5、取得規(guī)劃部門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6、涉及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的,已經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的審批。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條、五十四條。
(二)協(xié)議出讓土地使用權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土地利用計劃和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2、可以協(xié)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
(1)工業(yè)倉儲項目用地;
(2)部分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yè)用地;
(3)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和水利設施;(4)政府急需或特別鼓勵發(fā)展的建設項目用地。
3、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
4、取得建設項目管理部門的有關項目的立項、核準、備案文件;
5、取得規(guī)劃部門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6、涉及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的,已經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的審批。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第三條、第八條。
(三)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土地利用計劃和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2、可以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范圍:
(1)商業(yè)、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
(2)前項規(guī)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出讓人認為適宜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其他項目用地。
3、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已經市政府批準;
4、符合拍賣、招標、掛牌公告所規(guī)定的競買資格;
5、按拍賣、招標、掛牌公告規(guī)定支付了保證金;
6、簽訂了中標通知書,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廈門市土地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第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四)批準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村鎮(zhèn)建設規(guī)劃、土地利用計劃和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2、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范圍:(1)興辦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
(2)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
3、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
4、取得建設項目管理部門的有關項目的立項、核準、備案文件;
5、取得規(guī)劃部門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6、涉及農用地轉用的,已經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審批。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
(五)農村村民住宅用地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村鎮(zhèn)建設規(guī)劃、土地利用計劃和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2、可以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1)因無住房或現(xiàn)有住房用地面積明顯低于法定標準,需要新建住宅或擴大住宅用地面積的;
(2)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實施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以及進行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拆遷安置的;
(3)因發(fā)生或防御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4)向中心村、集鎮(zhèn)或者農村住宅小區(qū)集聚的。興辦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
3、經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4、涉及農用地轉用的,已經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審批。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六十 二條;《廈門市土地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十五條;《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閩政[2004]21號)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
五、申請材料(除法律依據(jù)外,其余由本實施辦法規(guī)定)
(一)劃撥、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1、用地申請報告(原件二份)[申請的原因、項目概況、地塊基本情況和其他需特別說明的事項,加注聯(lián)系人及電話] ;
2、身份證明(個人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2份,核原件;單位提交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2份,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2份,核原件;有授權委托書的提交原件2份);
3、土地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復印件二份); 4、建設項目管理部門的有關項目的立項、核準、備案文件(復印件二份);
5、規(guī)劃部門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復印件二份)及附圖(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6、設計方案批復及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7、被征地單位簽寫意見的《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原件三份)[可事先向土地窗口領取或網上下載] ;
8、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業(yè)部門審核意見(復印件二件); 9、市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及附圖(原件一份、復印件一份),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除外。
(二)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
1、身份證明(個人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核原件;單位提交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1份,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核原件;有授權委托書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臺地區(qū)及境外的單位和個人,其身份證明須提交按規(guī)定經公證、認證或見證的文件原件1份);
2、中標通知書,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復印件1份,核原件)。
法律依據(jù):《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第十一條。
(三)農村村民住宅用地
1、《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一式五份;
2、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經村委會蓋章確認);
3、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 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經村委會蓋章的復印件),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六、申請表格
《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可在市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窗口、集美、海滄、翔安區(qū)國土資源分局、同安區(qū)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領取或網上下載(網址:www..com);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可在國土資源管理所、村委會領取或網上下載。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一)劃撥、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思明、湖里區(qū)由市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土地窗口受理,集美、海滄、翔安區(qū)由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各區(qū)分局受理,同安區(qū)由同安區(qū)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受理。
(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
島內用地由市土地礦產交易市場受理,島外由各區(qū)分局受理。
(三)農村村民住宅用地 由各國土資源所受理。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劃撥、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由廈門市人民政府批準;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所在區(qū)人民政府批準。
九、行政許可程序
(一)劃撥、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申請人遞交申請資料——土地部門審查——報市政府審批——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協(xié)議出讓土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經審查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二)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
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土地礦產交易市場組織招、拍、掛——簽訂中標通知書,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農村村民住宅用地
申請人遞交申請資料——土地部門審查——報區(qū)政府審批——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經審查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十、行政許可的時限
(一)劃撥、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10個工作日(不包含協(xié)議地價方案的確定、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征收的審批、上報市政府批準的時間)。
(二)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 按公告的時間。
(三)農村村民住宅用地
10個工作日(不包括農轉用審批、區(qū)政府審批的時間)。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一)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
政府批準文件、《建設用地批準書》,無使用期限。
(二)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政府批準文件、《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
(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經政府批準用地,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交納有關土地費用后,方可進行征地拆遷,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除按規(guī)定收取土地出讓金、配套費外,無其他收費。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不需年審及年檢,但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或依合同規(guī)定進行監(jiān)督檢查。
附件:
協(xié)議出讓土地使用權審查事項: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一、預審內容
建設項目在審批、核準、備案階段,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審查。
二、法律依據(j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8年8月29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第五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國務院令第256號發(fā)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27號令);
(四)《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第9號令);
(五)限制供地項目目錄》、《禁止供地項目目錄》
三、預審原則
(一)土地用途管制;
(二)切實保護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供地政策。
四、審查內容
(一)符合廈門市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二)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三)符合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的要求;
(四)工業(yè)項目應同時符合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shù)、辦公及服務設施所占比例。
五、申請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規(guī)劃部門的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意見書;
(三)市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除外。
六、申請表格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可在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窗口及各區(qū)分局領取或網上下載。
七、預審受理機關 思明、湖里區(qū)由市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土地窗口受理,集美、海滄、翔安區(qū)由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各區(qū)分局受理,同安由同安區(qū)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受理。
八、預審決定機關
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 管理部門預審。
九、預審程序
申請人遞交申請資料——窗口受理——土地部門提出審查意見。
十、預審時限
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具備條件的當天辦結)。
十一、預審結果及期限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有效期為兩年。
十二、預審的法律效力
通過預審后,方可申辦立項、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報批及供地手續(xù)。02號許可事項:改變土地建設用途
一、行政許可內容
改變土地建設用途(包括:劃撥土地使用權、限制性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已建工業(yè)、倉儲建筑(依法審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權屬人變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第55號令)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五條
《廈門市土地管理若干規(guī)定》(2000年9月21日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三、行政許可數(shù)量及方式
無數(shù)量限制;協(xié)議出讓。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限制性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申請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涉及抵押的,須經抵押權人同意。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第55號令)第四十五條。
(二)已建工業(yè)、倉儲建筑(依法審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權屬人變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相應的土地用途變更。
1、符合《廈門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變更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廈府辦[2005]251號文)規(guī)定的情形;
2、在報批前,應當先經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取得規(guī)劃管理部門《準予規(guī)劃許可變更決定書》(有效期內)。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第55號令)第四十五條。
五、申請材料(由本實施辦法規(guī)定)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限制性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
1、申請報告;
2、土地房屋權證復印件;
3、轉讓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及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4、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出售國有資產須有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的批文;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出售自有資產房屋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通過的文件,三資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出售自有房產須有董事會同意出售決議書(原件)、公司章程;
5、屬政策性住房的,應提交政府或政府相關部門是否優(yōu)先收購的意見;
6、繳交配套費或土地出讓金憑證。
(二)已建工業(yè)、倉儲建筑(依法審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權屬人變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1、申請書(原件1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
(1)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核原件)1份;
(2)企業(yè)的,提供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加蓋工商部門復印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原件各1份;
(3)事業(yè)單位或其他社團組織的,提供政府批準成立的批準文件復印件(核原件)或核準登記證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證明原件各1份;
(4)國家機關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證明原件1份;(5)單位或個人授權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業(yè)、組織及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按規(guī)定需經過見證或認證(原件1份),香港和澳門的需經司法部授權的律師見證(原件1份)。
3、市政府建設用地批文、《廈門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及相關付款清單證明文件或《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復印件1份、核原件)。
4、規(guī)劃管理部門《準予規(guī)劃許可變更決定書》(原件1份)。
六、申請表格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限制性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 無
(二)已建工業(yè)、倉儲建筑(依法審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權屬人變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申請人需填寫《廈門市建筑物變更土地用途申請書》。申請人可在市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土地窗口及集美、海滄、同安、翔安分局行政服務窗口領取申請書;也可通過 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政務信息網(www..com)在“相關下載”或“辦事指南”的“地政管理”欄目中下載。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思明、湖里區(qū)由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三樓窗口受理;集美、海滄、同安、翔安區(qū)由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各區(qū)分局行政服務窗口受理。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限制性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
思明、湖里區(qū)由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批準;集美、海滄、同安、翔安區(qū)由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駐區(qū)分局批準。
(二)已建工業(yè)、倉儲建筑(依法審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權屬人變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思明、湖里區(qū)由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集美、海滄、同安、翔安區(qū)由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駐區(qū)分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九、行政許可程序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限制性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
申請人遞交申請資料——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或各區(qū)分局審核、批準——需補交地價款的,應補交地價款。
(二)已建工業(yè)、倉儲建筑(依法審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權屬人變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申請人遞交申請材料→土地管理部門審查→確定地價并簽訂協(xié) 議→起草建設用地變更事項批準文件并報政府批準→繳納地價→辦理簽訂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的手續(xù)。
十、行政許可的時限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限制性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 19個工作日
(二)已建工業(yè)、倉儲建筑(依法審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權屬人變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辦理建設用地變更事項批準文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含市、區(qū)政府審批時間和確定、繳納地價時間);重大復雜的經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
辦理簽訂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的手續(xù),在申請人繳清地價并遞交相關憑證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按合同約定的期限。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限制性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
取得批準后,方可簽訂轉讓合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方可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二)已建工業(yè)、倉儲建筑(依法審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權屬人變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經批準后,補辦土地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方可變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除按廈府[2005]80號批準的《廈門市地價征收管理若干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補辦出讓的出讓金外,無其他收費。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不需年審及年檢,但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或依合同規(guī)定進行監(jiān)督檢查。
03號許可事項:臨時用地
一、行政許可內容
批準臨時用地(準許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察及臨時經營場所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j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第五十七條;
(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五條;
(三)《廈門市土地管理若干規(guī)定》(2000年9月21日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第十三條。
三、行政許可數(shù)量及方式
無數(shù)量限制,方式有劃撥、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臨時使用集體土地。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察及臨時經營場所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二)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臨時用地,經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法律依據(jù):《廈門市土地管理若干規(guī)定》(2000年9月21日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第十三條。
五、申請材料(由本實施辦法規(guī)定)
(一)建設單位臨時用地申請報告(原件二份)[申請的原因、項目概況、地塊基本情況和其他需特別說明的事項,加注聯(lián)系人及電話] ;
(二)原用地單位簽寫意見的《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原件三份)[可事先向土地窗口領取或網上下載] ;
(三)身份證明(個人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2份,驗原件;單位提交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2份,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2份,驗原件;有授權委托書的提交原件2份);
(四)規(guī)劃部門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復印件二份)及附 圖(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五)市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及附圖(原件一份、復印件一份),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除外。
六、申請表格
《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可在市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窗口、集美、海滄、翔安區(qū)國土資源分局、同安區(qū)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領取或網上下載。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思明、湖里區(qū)由市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土地窗口受理,集美、海滄、翔安區(qū)由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各區(qū)分局受理,同安由同安區(qū)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受理。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思明、湖里區(qū)由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批準,集美、海滄、同安、翔安區(qū)由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各區(qū)分局批準。
九、行政許可程序
申請人遞交申請資料——審查——審批——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頒發(fā)臨時用地許可證。
經審查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十、行政許可的時限
20個工作日(不包括上報省國土廳的時間)。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臨時用地許可證,使用期限兩年。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憑臨時用地批準文件,簽訂《臨時用地使用合同》,方可臨時使用土地。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除按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外,無其他收費。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不需年審及年檢,但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或依合同規(guī)定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建設用地相關知識點3
建設項目用地審批與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三大審批權限的關系:
1)農用地轉用批準權限屬于國務院,而土地征收屬于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時,同時批準土地征收和建設項目用地,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和建設項目用地審批。
2)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都在省級人民政府權限內的,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時,同時批準土地征收和建設項目用地。
3)農用地轉用在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權限內而土地征收在國務院批準權限內的,先由省級人民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再報國務院批準土地征收和建設項目用地。
4)項目用地供地方案由批準土地征收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土地征收方案時一并批準。
5)項目用地只使用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批準。
6)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的實施和辦理國有土地建設項目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或劃撥的具體手續(xù),由當?shù)乜h、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建設用地:通過工程措施和資源開發(fā),為人類的生產、生活等方面和物質建設所提供的土地。建設用地包括城鄉(xiāng)建設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特性:建設用地的擴展性、建設用地的非生態(tài)利用性、建設用地的可逆性差、建設用地的土地利用價值高、建設用地的區(qū)域選擇性強、建設用地的空間利用性、建設用地的再生性
建設用地管理:國家為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調整建設用地關系,合理組織建設用地利用而采取的行政、法律、經濟和工程技術相結合的綜合性措施。
建設用地管理的基本思想: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控制農用地特別是耕地轉為非農建設用地2.節(jié)約集約用地,實現(xiàn)建設用地從粗放低效利用向高效集約利用轉變3.供地方式從行政劃撥轉到有償使用的軌道4.建設用地管理要微觀管理和宏觀管理相結合5.實行建設用地管理政務公開
建設用地宏觀調控:在宏觀經濟發(fā)展中,實現(xiàn)土地資源總供給及其結構與建設用地總需求及其結構相協(xié)調,所必須進行的總量控制和調節(jié)
建設用地宏觀調控包括控制建設用地總量、調節(jié)建設用地結構、改革建設用地分配方式 建設用地宏觀調控的措施:(1)方法:直接調控(行政手段)、間接調控(經濟手段)(2)手段體系:經濟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
建設用地計劃:建設用地管理者對將來某一特定期限內的建設用地在時間和空間上所作的具體部署和安排
建設用地計劃管理:是指對建設用地計劃的編制、執(zhí)行、監(jiān)察、修改和總結等各個環(huán)節(jié)所進行的管理活動
建設用地計劃體系:(1)按時間序列劃分:長期計劃、中期計劃、短期計劃(2)按管理序列劃分:國家計劃、地方計劃(3)按調節(jié)控制程度序列劃分:指令性計劃、指導性計劃(4)按建設類別劃分:國家建設用地計劃、鄉(xiāng)鎮(zhèn)集體建設用地計劃、農村個人建房用地計劃 建設項目用地的最高限額約束:國家通過的對每類建設項目指定的具體的、統(tǒng)一的數(shù)額規(guī)定 建設用地定額管理:以科學技術為依據(jù),依靠行政權力、采用行政命令,對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定額指標控制的方法
建設項目用地指標:在綜合考慮國家經濟發(fā)展狀況、土地資源狀況、當前社會經濟活動采用的先進技術和公益平均水平等情況下,對建設項目用地規(guī)模作出的定性和定量的規(guī)定
三個平均水平和一個通常場地條件:平均先進的生產工藝水平、平均先進規(guī)劃設計水平、平均先進的經濟技術水平和一個通常場地條件
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指標的分類:建設用地指令性定額指標、建設用地指導性定額指標 建設用地定額指標管理辦法:控制指標由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shù)、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綠地率構成。建筑系數(shù)應不低于30%,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yè)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特殊要求情況下綠地率不超過20%
土地用途管制:國家為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經濟、社會和環(huán)境的協(xié)調發(fā)展,通過編制土地利用規(guī)劃,劃定土地用途區(qū),確定土地使用限制條件,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嚴格要求按照國家確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的內容:現(xiàn)狀管制、規(guī)劃管制、行政審批管制、開發(fā)行為管制
土地用途管制中分區(qū)管制的內容:農業(yè)用地區(qū)管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管制和農地農用的管制)、建設用地區(qū)管制、未利用土地區(qū)管制
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分區(qū):三界:規(guī)模邊界、擴展邊界、禁止建設用地邊界
四區(qū):允許建設區(qū)(規(guī)模邊界之內)、有條件建設區(qū)(規(guī)模邊界之外、擴展邊界以內)、限制建設區(qū)(轄區(qū)內除其他三區(qū)以外的)、禁止建設區(qū)(禁止建設用地邊界所包含的范圍)農用地轉用:將耕地、林地、草地等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土地轉變?yōu)橛糜诮ㄔ旖ㄖ?、構筑物的土地即為建設用地的行為
農用地轉用應符合的條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縣鄉(xiāng)兩級)、符合土地利用計劃、符合建設用地供應政策(鼓勵、限制、禁止)
農用地轉用的審批權限:兩級審批—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1.國務院的審批權限: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圈外單獨選址的項目及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等項目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qū)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國務院制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擴展用地;涉及到基本農田的;
2.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權限:除了報國務院審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區(qū)擴展占用農用地的;先和縣級市所在城鎮(zhèn)及其他建制鎮(zhèn)建設擴展占用農用地的;地市及以下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占用農用地的3.省級人民政府授權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批準權限: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區(qū)內為實施村鎮(zhèn)規(guī)劃而需轉用的;已批準的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安排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兩級審批,市縣人民政府提出,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
占補平衡:1圈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負責補充耕地,無法達到的繳納耕地開墾費;2圈內:城市建設區(qū)內—市縣人民政府補充或繳納耕地開墾費,村鎮(zhèn)建設用地區(qū)內—所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補充耕地
占補平衡措施:圈外——原則上先補后占,圈內——必須先補后占,耕地開墾費專戶儲存,??顚S?/p>
補充耕地方案:考核單位: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縣級以上國土部門負責本區(qū);審核內容:
1)補充耕地責任單位、實施單位是否落實2)地塊位置、面積是否確定3)方式方法是否得當4)保證措施是否給力5)若占用基本農田,必須審查補劃基本農田的未知是否已落實,質量是否合要求
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制定,是在一定區(qū)域范圍內綜合考慮被征收農用地類型、質量、等級、弄民對土地的投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為主要依據(jù)測算的綜合收益值。根據(jù)土地區(qū)位、當?shù)剞r民現(xiàn)有生活水平和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原征地補償標準等因素確定相應的倍數(shù)
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制定,指在城鎮(zhèn)行政區(qū)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依據(jù)地類、產值、土地區(qū)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shù)量、土地供求關系、當?shù)亟洕l(fā)展水平和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劃分區(qū)片并測算的征地綜合補償標準。采用農地價格因素修正、征地案例比較和年產值倍數(shù)等方法測算。
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農業(yè)生產安置、重新?lián)駱I(yè)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異地移民安置 土地征收方案編制: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國家法律與政策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提供給建設用地單位使用的過程。方式: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
國有建設用地供地的政策和標準:根據(jù)國家的產業(yè)政策決定是否供地;根據(jù)有關法律決定供地方式;根據(jù)規(guī)劃決定供地的具體位置;根據(jù)計劃決定供地時間;根據(jù)用地定額決定供地數(shù)量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收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分成管理:實行中央與地方3:7分成體制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范圍:1.圈內新增建設用地2圈外單獨選址、依法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設用地3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移民遷建用地占用的超出原規(guī)定面積的新增建設用地4因違法批地、占用而實際發(fā)生的新增建設用地
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
1、供應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如公共福利事業(yè)用地,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機關單位,某些特殊用地;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xié)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xié)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xié)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xié)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xù)期,經審查準予續(xù)期的,可以采用協(xié)議方式;
5、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明確可以協(xié)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協(xié)議出讓程序:1公開出讓信息,接受用地審查,確定供地方式2編制協(xié)議出讓方案3地價評估,確定地價4協(xié)議出讓方案、底價報批5協(xié)商,簽訂意向書6公示7簽訂出讓合同,公布出讓結果8核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交付土地10資料歸檔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與出讓、轉讓、抵押的區(qū)別:
1、出租與出讓的區(qū)別:①所處土地市場級別不同,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一級土地市場,土地使用權出租是二、三級土地市場;②主體不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題是國家,有國家壟斷性的特點,土地使用權出租的主題是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
2、出租與轉讓的區(qū)別:①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土地使用權不轉移,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轉移(是否發(fā)生作為物權的土地使用權的轉移);②土地使用權出租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所有權不發(fā)生變化,只是使用權的變化,而土地使用權轉讓會使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的所有權變化(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所有權是否發(fā)生變化);③出租是有償?shù)模D讓無償、有償都存在(贈與、繼承)(有償性與無償性)。
3、出租與抵押的區(qū)別:①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土地使用者必須轉移土地的占用權,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土地使用者仍然占有土地(土地的占用權);②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市一種獨立的主合同,不依附于其他合同行為,而土地使用權抵押是一種從合同,不能獨立存在(主合同與從合同);③在土地使用權出租結束后,承租人必須返還土地,而對于土地使用權抵押,在合同結束時,如果抵押人不能按時償還債務,抵押權人可以行使抵押權,將土地進行拍賣,并將所得價款用于償還債務(土地使用權的處理)。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用于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的收回:
1、為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過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對土地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原土地使用者及地上建筑物需要搬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給予負責搬遷。
2、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不給予補償。
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農村村民宅基地:農村居民建設住宅所使用的集體土地。
使用農村宅基地的要求:1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2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江蘇宅基地面積標準:1)城市郊區(qū)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下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三十五平方米2)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3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4宅基地涉及占用農用地,應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5出租、出賣房屋和非法轉讓房屋的,再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場地使用費:我國政府對外商投資企業(yè)建設用地和使用中方場地所征收的費用。
外商成片開發(fā):在外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依照規(guī)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fā)建設,平整場地、建設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設施,形成工業(yè)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然后進行轉讓土地使用權,經營公用事業(yè);或者進而建設能用工業(yè)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對這些地面建筑物從事轉讓或出租的經營活動。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概念: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建設用地的分類:按建設用地的狀況分為新增建設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按建設項目使用期限分為永久性建設用地和臨時性建設用地;按建設用地利用的權屬關系分為國家建設用地和鄉(xiāng)村建設用地;按建設用地利用的性質分為農業(yè)建設用地和非農業(yè)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的取得方式:征收、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入股、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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