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下面是網友“tuiyuefeilan”收集的拆遷行政訴訟起訴狀(共5篇),供大家參閱。

起訴行政管理案例 行政訴訟起訴狀案例 篇1
原告:xxxxxx公司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被告:xxxxxx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被告于 年 月 日下發(fā)的 號《關于開發(fā)建設xxxxxx的批復》;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xxxxxxx
原告認為,被告廢止原批復明顯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同時,原批復的廢止給被告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嚴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益。特根據《xxx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guī)定,向貴院起訴,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市x人民法院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起訴狀范文06-29
行政訴訟起訴狀 篇2
原告:陳,男,x年4月3日出生,漢族,xx市自行車廠工人,住xx市城南路909號。身份證號:
被告:xx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所在地:xx市管城區(qū)清真寺街。單位代碼: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長。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被告對原告作的鄭公管決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年3月1日,原告與鄰居王發(fā)生口角,雙方發(fā)生毆打,王受到輕微傷。管城公安分局北下街派出所接到報案后,對此案進行了處理,認為原告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因此對原告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原告不服向xx市公安局申請復議,xx市公安局于x年4月30日作出維持原處罰的決定。
原告認為,原告和王發(fā)生毆打是由王引起,況且原告也受了傷。被告對原告的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具體行政行為應予以撤銷。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guī)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告對原告作的鄭公管決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此致
xx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起訴人:陳
x年五月八日
行政起訴狀 篇3
原告:性別,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證號碼,住所:電話: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性別,職務;電話:
原告因與被告關于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勞仲案(――)第―――號裁決書的裁決,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請求事項: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由原告墊付的年月份、月份和份銷售費用,合計人民幣―――元;
2、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資,合計人民幣―――元;
3、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時加班工資,合計人民幣―――元;
4、被拖欠工資總額的的經濟補償金,合計人民幣―――元;
5、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合計人民幣―――元;
6、未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人民幣―――元;
7、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幣―――元;
8、――年――月至―――年――月因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受工資損失合計人民幣―――元,并支付應得工資收入的――的賠償金人民幣――元;并支付――年月日至本案審結的工資損失。
9、由被告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
二、事實與理由:
1、
2、
3、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行政起訴狀 篇4
原告:付,女,55歲,鐵路第一中學老師(今年退休),系死者周之妻,住xx市xx區(qū)x村x棟x戶。聯(lián)系電話:(宅),手機:
被告: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法定代表人:張,廳長
第三人:鐵路局
訴訟請求:
1、 撤銷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贛勞社傷認字[]第A007號工傷認定通知書和xx省人民政府贛府復字[]1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2、 判令被告對南鐵車輛段廣告公司已故經理周是否屬于工傷死亡重新認定。
3、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一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 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贛勞社傷認字[]第A007號工傷認定通知書認定事實錯誤。
1、 被告認定周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這一認定與事實不符。
(1) 周死亡原因,根據xx市第九醫(yī)院死亡醫(yī)學證明及鐵路局公安處調查后出具的證明,已經確認周死亡證明書第一份作廢,以第二份為準。第二份死亡證明書證明周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顱內出血,而不是第一份死亡證明原因為“病毒性肝炎”。該份死亡證明書證實周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顱內出血,而不是病毒性肝炎。
(2) 周所在的鐵路局車輛段廣告公司是個自負盈虧的企業(yè),其工作性質決定其不可能按照一般工作固定8小時工作制,不可能只在單位辦公室辦公,市場經濟,人走到哪里,隨時都有工作找上門來,這是其工作職責所決定的。
(3) 周x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患病住院期間,始終帶病在堅持工作,單位也始終沒有明確宣布停止周經理職務,也沒有派人接替其工作,他一直在履行工作,x年11月29日催回外地客戶的廣告費元。多經廣告公司財務也送若干單據到醫(yī)院由周簽字,還有業(yè)務主辦方錫平開公司小車從醫(yī)院接他回單位處理公事。
(4) 與鐵路局車輛段廣告公司有業(yè)務聯(lián)系的客戶北京輻輪廣告公司崔端平總經理的證言、同病房病友繆朝華的證言,均可證實周在住院期間一直在堅持工作。
(5) 周x年12月10日上午9—11點多在醫(yī)院和業(yè)務主辦方錫平商談工作兩個多小時,商議07年的工作計劃和06年底工作小結。當天晚上周突發(fā)“顱內出血”死亡,搶救時間未超過15小時,工傷認定第15條第1款: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的可視同工傷。
上述事實可以證實,周是在工作和工作崗位,因履行工作職責勞累過度直接導致“顱內出血”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的情形,應當視同為工傷。
2、 被告認定周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這一認定缺乏證據支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當事人家屬和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但本案中鐵路局車輛段并未提出足夠充分證據證實周死亡不屬于工傷。
(1) 鐵路局車輛段x年6月12日對省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的答復以及x年8月16日對省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再次取證的答復,均以xx市第九醫(yī)院第一份死亡醫(yī)學證明書關于死亡診斷系病性肝炎為證據來認定死亡原因。而實際上這兩份答復所依據的xx市第九醫(yī)院的第一份死亡證明書是作廢的,并作出了新的居民醫(yī)學生亡證明書,直接死亡原因是“顱內出血”。因此,車輛段以已經作廢的死亡證明書舉證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一份證明是x年12月26日交給車輛段人事科的,第二份死亡證明是x年3月之前交給人事科的)。x年9月10日前原告付和親屬到車輛段黨委書記王保根的辦公室,問王保根:你不到第九醫(yī)院去調查,你兩次舉證給省醫(yī)保的答復完全是與事實不符,就死亡證明一事,鐵路局公安分處去第九醫(yī)院調查,原件在公安分處,復印件是鐵路車輛段領導在x年11月1日聽證會上交給了主持會議的龔河興處長。
(2) 車輛段沒有證據證實周患病住院治療期間沒有帶病堅持工作,也沒有證據證明已經安排他人接替其工作,相反原告方提交的多份證據可以證實周是在帶病在病房一直履行法人和經理的職責,因工作勞累而導致顱內出血死亡,平時和業(yè)務主辦談工作在50分鐘之內,而在x年12月10日周和方錫平談工作有兩個多小時,用腦過度勞累后導致“顱內出血”死亡。
(3) 車輛段沒有證據證實周死亡系由原來的慢性乙型肝病導致死亡而與工作勞累無關,更不能證明“顱內出血”與慢性乙型肝病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車輛段沒有足夠充分證據證實周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突發(fā)“顱內出血”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且其提供的重要證據死亡證明書已經被xx市第九醫(yī)院作廢,故其證據不充分,也不合法。
二、 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贛勞社傷認字[]第A007號工傷認定通知書適用法律錯誤。
1、 根據被告x年9月20日致xx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中心的答復書第二點“申請人無法提供周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的有效證據”,與《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不符。工傷認定爭議,應當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這一認定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工傷認定舉證規(guī)則,因此是無效的。
2、 被告認為周在住院期間死亡因此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死亡缺乏法律依據。
首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是為了職工因工作原因出現(xiàn)的意外傷害事故而予以救助的制度,因此判定是否屬于工傷關鍵是看與工作職責是否有聯(lián)系,而不能機械地固定在上班時間、上班地點,所以在上下班途中出現(xiàn)交通事故,也屬于工傷,就是這個道理。
其次,周在住院治療期間,一直在堅持工作,完成自己的職責,完全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認定其不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于法無據,與事實不符。
三、xx省人民政府贛府復字[]1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自相矛盾,依法予以撤銷。
本案在行政復議期間,經多次聽證,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充分聽取原告、被告、第三人對本案事實的描述,已經查清了本案的事實,與被告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事實基礎――車輛段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完全不符。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復議機關應當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責令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xx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曾在x年5月12日下發(fā)《關于進一步完善贛勞社傷認字[]第A007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建議函》,雖然下達該建議函違反行政復議的法定程序(xx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下發(fā)該建議函時,本案處于中止審理期間),建議函的內容有?!缎姓妥h法》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法》沒有規(guī)定復議機關可以對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完善),但已經認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原作出的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所依據的主要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應當重新作出認定。因此xx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該份行政復議書自相矛盾,依法應予撤銷該行政復議書。
綜上所述,被告的工傷認定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貴院依法撤銷。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付
x年七月八日
行政訴訟上訴狀 篇5
上訴人(一審原告)####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人民政府
辦公地點:xx市行政中心辦公樓 法人代表:趙
第三人:xx市住房與城鄉(xiāng)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住所地:xx市雙橋區(qū)西大街路北60號,法定代表人: 朱 職務:局長。
第三人:xx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原xx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住所地:xx市鐘房產局辦公樓,法定代表人: 張 職務:主任。
上訴人因不服xx市中級法院()承行初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中級法院()承行初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
2、請求高院確認被上訴人《xx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制執(zhí)行申請的批復》(承政法辦【】57號)違法。
3、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國家賠償金200元
4、判決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號證據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根本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被告第6號證據,以《關于明確xx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為拆遷管理部門的通知》的文件形式,規(guī)定xx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下屬事業(yè)單位(xx市城市拆遷管理辦公室)代表xx市政府,行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特有的拆遷許可審批、拆遷裁決等行政職權。該《通知》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和二十四條;違反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九條;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5條第2款,以及x年10月2日國務院法制辦《對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具體含義的請示]的答復》;違反國辦發(fā)[]46號通知之第五條的禁令。
從法律淵源上講,第6號證據作為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如果不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等上位法抵觸,在法院審理中可能具有一定參考價值;但由于第6號證據嚴重違反以上法律法規(gu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guī)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精神,根本不能成為本案法庭審理依據,原審法院將其作為審判證據予以采信屬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二、原審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號證據的合法有效性,已經被本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所否定。
本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承行終字第63號《行政判決書》),與本上訴案一審法院所采信的第6號證據(《關于明確xx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為拆遷管理部門的通知》),在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認定方面存在嚴重沖突: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里面認定住建局(原房產局)是xx市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而被告第6號證據則規(guī)定拆遷辦這個事業(yè)單位是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和被告第6號證據中只能有一個合法有效,上訴人認為本上訴案一審法院所采信的第6號證據已經被本上訴人補充提供的1號證據所否定。
三、被告6號證據同時也是被告第1號證據、第2號證據、以及第3號證據的基礎,因此被告6號證據的違法無效性,是本案核心焦點問題。原審法院將6號證據作為合法有效證據予以采信,屬于典型的葫蘆僧判葫蘆案,懇請省高院依法糾正。
四、原審法院所采信的被告第5號證據中的資金提存證明、租房合同、房屋證據保全公證書等都不同程度存在違法無效以及偽造不實等情形,上訴人在一審法庭陳述中有確鑿詳實論述,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對此視而不見,避而不談。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對被告第6號證據以及被告其他證據的采信認定存在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強烈不服,特上訴請求省高院撤銷原審判決。
上訴人:####
x年12月5日
后附補充證據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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