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以下是熱心會員“cairan”收集的鐵路貨物運輸合同,以供參閱。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為保證運輸中保險貨物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所導致的損失能夠得到經(jīng)濟補償,并加強貨物運輸安全防損工作,推動商品經(jīng)濟與流通,因此增設此保險。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二條 本保險包含基本險與綜合險兩種類型。當保險貨物遭到損失時,保險人將依據(jù)所承保的種類予以賠償。
(一)基本險:
1. 因火災、爆炸、雷擊、冰雹、暴風、暴雨、水災、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導致的損失;
2. 因為運載工具相撞、擱淺、觸礁、傾覆、淹沒、出軌或隧道、港口塌陷引起的損失;
3. 在裝車、卸貨或轉載環(huán)節(jié)中,因原因不在包裝質量或裝卸人員操作規(guī)程里的損失;
4. 按照國家規(guī)定或一般慣例應平攤的共同海損花費;
5. 在相關災害或事故發(fā)生時,因混亂導致的貨物流失,及其救援或保護貨物時產(chǎn)生的直接、合理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了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要承擔:
1. 因為振動、撞擊、擠壓導致的粉碎、彎折、凹癟、斷裂、干裂或包裝裂開導致貨物流失的損失;
2. 液態(tài)貨物因振動、撞擊或擠壓導致器皿(包含密封)毀壞而滲漏的損失;或使用液態(tài)儲藏的貨物由于液態(tài)漏水導致的易腐爛損失;
3. 遭受偷盜或整個取貨遺失的損失;
4. 符合安全運送要求而遭受雨淋引起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起止時間自審簽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離去起運地最終庫房或儲存處起著,至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收件人在當?shù)氐牡谝粋€庫房或儲存處所時完畢。 然而,假如貨物運到目的地后,收件人未能及時取貨,則保險責任的停止期延至收件人接受到《到貨通知單》后的十五天(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因為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險貨物損失,保險人不負承擔責任:
1. 戰(zhàn)爭或軍事行動;
2. 核事件或核爆炸;
3. 保險貨物自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因包裝不當導致的損失;
4.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疏忽;
5. 其他不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損失。
第四章 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金額根據(jù)貨物的市場價格或貨價加上運輸成本綜合計算。
第五章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審簽保險憑證時,應依據(jù)保險費率,及時交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 被保險人需嚴格遵守國家和交通運輸部門有關安全運輸?shù)母黜椧?guī)定,并要幫助保險人開展貨物檢查與防損,保證貨物包裝符合規(guī)定規(guī)范。
第八條 若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之內損失,被保險人需及時聯(lián)系本地保險公司,并立即采用救援和保險對策,以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九條 若被保險人未履行以上責任,保險人有權停止保險責任或拒絕部分或全部賠付。
第六章 貨物檢測及賠償處理
第十條 貨物到達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收件人在本地第一個庫房或儲存處所時,需在十天內向本地保險公司申請檢測損傷貨物,不然保險人將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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