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網小編收集的聘用人員管理辦法3篇 聘用人員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

聘用人員管理辦法1
人員聘用管理辦法(1)
一、為加強本公司員工隊伍建設,提高員工的基本素質,特制定本規(guī)定。
二、本公司系統(tǒng)所有員工分為二類:正式員工和短期聘用員工。
正式員工是本公司系統(tǒng)員工隊伍的主體,享受公司制度中所規(guī)定的各種福利待遇,短期聘用員工指具有明確聘用期的臨時工、離退休人員以及少數(shù)特聘人員,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書中規(guī)定。短期聘用員工聘期滿后,若愿意繼續(xù)受聘,經公司同意后可與本公司續(xù)簽聘用合同,正式員工和短期聘用員工均應與本公司簽訂合同。
三、本公司系統(tǒng)各級管理人員不許將自己親屬介紹、安排到本人所分管的企業(yè)里工作,屬特殊情況的,需由董事長批準,且介紹人必須立下?lián)?。?/p>
四、本公司各部門和各下屬企業(yè)必須制定人員編制,編制的制定和修改權限見人事責權劃分表,各部門各企業(yè)用人應控制在編制范圍內。
五、本公司需增聘員工時,提倡公開從社會上求職人員中擇優(yōu)錄用,也可由內部員工引薦,內部引薦人員獲準聘用后,引薦人必須立下?lián)*?/p>
六、從事管理和業(yè)務工作的正式員工一般必須滿足下述條件
(一)大專以上學歷;
(二)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三)年齡一般在35歲以下,特殊情況不超過45歲;
(四)外貿人員還必須至少精通一門外語;
(五)無不良行為記錄。
特殊情況人員,經董事長批準后可適當放寬有關條件,應屆畢業(yè)生及復員轉業(yè)軍人需經董事長批準后方可考慮聘用。
七、所有應聘人員除董事長特批可免予試用或縮短試用期外,一般都必須經過三至六個月的試用期后才可考慮聘為正式員工。
八、試用人員必須呈交下述材料
(一)由公司統(tǒng)一發(fā)給并填寫招聘表格。
(二)學歷、職稱證明。
(三)個人簡歷。
(四)近期相片2張。
(五)身份證復印件。
(六)體檢表。
(七)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或未婚證明。
(八)面試或筆試記錄。
(九)員工引薦擔保書(由公司視需要而定)。
九、試用人員一般不宜擔任經濟要害部門的工作,也不宜安排具有重要經濟責任的工作。
十、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待遇規(guī)定如下:
(一)基本工資待遇:
高中以下畢業(yè):一等
中專畢業(yè):二等
大專畢業(yè):三等
本科畢業(yè):四等
碩士研究生畢業(yè)(含獲初級技術職稱者):五等
博士研究生畢業(yè)(含獲中級技術職稱者):六等
(二)試用人員享受一半浮動工資和勞保用品待遇。
十一、試用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后,可轉為正式員工,并根據(jù)其工作能力和崗位重新確定職等,享受正式
員工的各種待遇;員工轉正后,試用期計入工齡,試用不合格者,可延長其試用期或決定不予聘用,對于不予聘用者,不發(fā)任何補償費,試用人員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二、正式員工可根據(jù)其工作業(yè)績、表現(xiàn)以及年限,由公司給予辦理戶口調動。
十三、總公司和各下屬企業(yè)的各類人員的正式聘用合同和短期聘用合同以及擔保書等全部材料匯總保存于總公司人事監(jiān)察部和勞資部,由上述二個單位負責監(jiān)督聘用合同和擔保書的執(zhí)行。
十四、本規(guī)定適用于總公司、下屬全資公司以及由公司控股、管理的合資公司。
聘用人員管理辦法2
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聘用人員的管理,根據(jù)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部門確因工作需要聘用新員工的,應于學期結束前將下學期用工計劃報學院人事部門,提交學院審批。
第三條聘用教師學歷職稱條件:專兼職教師原則上均要求本科或以上學歷,或具備中級或以上職稱,理實一體化教師如具備雙師素質和條件,學歷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四條聘用普通員工的條件:身體健康,年齡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或65周歲以下(以具體崗位聘用年齡規(guī)定為準)。技術工種崗位的,需具備上崗資格證和初級工或以上技能等級證。
第五條凡是聘用人員需提交身份證、計生證、縣級以上醫(yī)院體檢表(或由學院組織統(tǒng)一體檢,費用自理)。
第六條所有聘用人員需通過學院人事部門、用人部門的面試及學院審批后方可聘用,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滿,由用工部門進行工作考核,并參加由學院統(tǒng)一組織的筆試,考試、考核均合格者,方可與學院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第七條聘用人員的工資待遇:按學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試行)》。
第八條聘用人員的合同期限視工作任務、性質而定,一般不超過一年。合同期滿后,經考核合格可續(xù)簽。
第九條聘用人員與在編人員同等考核、考勤。
第十條本辦法由學院人事部門負責解釋,自下發(fā)之月起執(zhí)行。
聘用人員管理辦法3
興關辦事處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興關辦事處聘用人員工作,保障用人單位和聘用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結合辦事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興關辦事處聘用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聘用人員,是指不在辦事處編制管理,不擔任行政職務和行使行政權力,從事管理、技能性或輔助性工作,由辦事處公開招聘的人員。
第四條辦事處負責聘用人員的日常工作管理、考核,對聘用人員進行人事代理和合同管理。
第二章聘用人員的招聘
第五條聘用人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招聘工作應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采用考試和考核相結合的方法,擇優(yōu)聘用。
第六條聘用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
(二)符合聘用崗位所需的資格條件和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三)非特殊崗位年齡要求45周歲以下;
(四)達到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符合崗位所需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發(fā)布招聘公告;
(二)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三)考試(筆試、面試或專業(yè)實務測試等);
(四)體檢;
(五)考核;
(六)公示;
(七)辦理聘用手續(xù)。(試用半年)
第三章 聘用人員的合同簽訂
第八條 辦事處公開招錄的聘用人員一律實行合同制管理,測評合格后,簽訂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tǒng)一印制的《勞動合同書》。
第九條 聘用合同由辦事處和聘用人員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共同簽訂。聘用合同采取書面形式,辦事處和聘用人員各執(zhí)一份。
第四章聘用人員的待遇
第十條辦事處聘用崗位主要包括計算機操作員、駕駛員、城管隊員、綜治、計生工作人員、文印、收發(fā)等崗位。
第十一條聘用人員聘期內工資待遇和社會保險在勞動合同書中明確規(guī)定。
第十二條聘用人員的工資。
辦事處聘用人員工資由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構成。崗位工資為830元/月,按月發(fā)放;績效工資為333元/月,全年4000元/人,根據(jù)考核結果,年終一次性發(fā)放。其中,考核排名在所有參加考核人員前三分之一的人員發(fā)放4000元的125%,即5000元,考核排名在中間三分之一的人員發(fā)放4000元的100%,即4000元,考核排名后三分之一的人員發(fā)放4000元的75%,即3000元。
第十三條聘用人員的工資按照核定的標準按月發(fā)放。在聘期內按照規(guī)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并按規(guī)定比例分別由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五章聘用人員的日常管理與考核
第十四條聘用人員應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辦事處會同相關科室加強對聘用人員的工作指導、培訓、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聘用人員的出勤管理。
(一)聘用人員按規(guī)定上下班,遲于規(guī)定上班時間超過10分鐘進辦公室、早于規(guī)定下班時間超過10分鐘離開辦公室者,視為遲到早退,無故遲到或早退超過1小時即視為曠工半天。
(二)聘用人員因病、因事需要請假的,應履行請假手續(xù),需要續(xù)假時,應在假期未滿前辦理續(xù)假手續(xù),經批準后方有效。不履行請假手續(xù)、請假未被批準擅離工作崗位或逾期不續(xù)假者,一律按曠工對待。
(三)聘用人員因病、因事請假半天,本人提出申請,由所在科室長批準;請假1天,由分管領導批準;請假1天以上,本人提出申請,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報行政主管領導批準并報黨政辦備案。
(四)事假3天以內(含3天)者,病假在10天以內(含10天)者,當月工資全額發(fā)放。
超過規(guī)定天數(shù)的,事假根據(jù)實際請假天數(shù)扣發(fā)工資。病假10天以上,一個月以內的,按照聘用工資的90%發(fā)放;病假超過一個月者,從第二個月起按照聘用工資的60%發(fā)放;從第三個月起聘用工資停發(fā)。當月病事假累積超過的同上辦理。
第十六條聘用人員的考核管理。
(一)聘用人員實行平時考核和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辦事處組織實施。考核堅持公平、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平時考核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考核評分為100分制,領導考核占30分,社區(qū)評議占30分,辦事處各科室長評議占20分,聘用人員互評20分。
(二)考核內容應當與崗位要求相結合,主要包括個人品德、能力、業(yè)績、紀律等方面,重點考核工作業(yè)績。
(三)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考核90分以上)、合格(考核80分至90分)、基本合格(考核70分至80分)和不合格(考核70分以下)四個等次。
(四)考核結果的使用。
考核結果作為對聘用人員續(xù)聘、解聘的主要依據(jù)。對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的聘用人員,留用查看一年;如兩年連續(xù)
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當年考核可直接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及時按規(guī)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與解除
第十七條 聘用合同簽訂后,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應協(xié)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十八條 聘用合同期滿或者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聘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后辦事處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經考察不符合用人單位崗位要求的;
(二)聘用人員嚴重違反紀律或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連續(xù)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四)違反工作規(guī)定或者操作規(guī)程,發(fā)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工作和生活中違法亂紀,被處以勞動教養(yǎng)或刑事處罰的。
(六)聘用人員考核不合格的;
(七)聘用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單方面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聘用人員。
第二十條受聘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員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向辦事處提出申請: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專業(yè)學校的;
(三)經招考被錄用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四)符合國家規(guī)定,經用人單位批準調出本單位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聘用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聘用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xù)履行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仍未能協(xié)商一致的,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聘用關系解除后,由原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結轉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聘用期內發(fā)生人事爭議,聘用人員可向辦事處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辦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
聘用人員管理辦法3篇 聘用人員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 農村公路養(yǎng)護管理辦法3篇(最新農村公路養(yǎng)護管理辦法)
★ 基本養(yǎng)老保險繳費管理辦法3篇(養(yǎng)老保險繳費制度)
★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3篇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暫行
★ 大理州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管理辦法試行3篇(云南省土地開發(fā)整理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