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網小編分享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的通知3篇 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供借鑒。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的通知1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出版“人民檢察”的決定
1956年5月
(一)1953年10月創(chuàng)刊的“檢察工作通訊”,在交流檢察工作經驗,介紹檢察業(yè)務知識、推動檢察工作開展等方面,曾起了一定的作用。目前,由於我國社會主義已經取得決定性的勝利,國家的法制日趨健全,第三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提出了迅速地健全檢察制度和檢察組織的任務;在這一新的情況下,“檢察工作通訊”無論在內容上或篇幅上都已不能充分反映當前檢察工作的活動情況,不能適應檢察工作的發(fā)展和廣大檢察幹部的需要。為此,決定將“檢察工作通訊”改為“人民檢察”,於1956年6月創(chuàng)刊,並增強編輯力量,擴大篇幅,充實內容,以充分發(fā)揮交流經驗,推動工作的作用。
(二)“人民檢察”應以“交流經驗,指導業(yè)務”為編輯方針,及時地傳達黨在檢察工作方面的方針、政策,推廣各地檢察工作的先進經驗,反映檢察幹部的工作和學習情況,開進檢察工作的基本知識?!叭嗣駲z察”的閱讀對象主要是基層檢察幹部,所以文字要簡明、通俗,形式要生動、活潑,使它成為檢察幹部最關心、最喜愛閱讀的一個刊物。
(三)“人民檢察”是教育和提高幹部的一個重要工具,各級人民檢察院必須大力支持和協(xié)助辦好這一刊物,積極地為“人民檢察”寫稿和推薦稿件。各省、市、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各庭應成立通訊小組,並在各省、市、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所掌握的重點地區(qū)(署、市、區(qū)院)建立通訊員,各通訊小組和通訊員應按照“人民檢察”的內容,負責寫稿和推薦稿件。
(四)成立人民檢察編輯委員會,編輯委員會的任務是負責制定“人民檢察”的編輯方針和編輯計畫,決定編輯工作和刊物建設方面的重大措施,以及審查重要稿件。
(五)“人民檢察”是檢察系統(tǒng)的內部刊物,只在檢察系統(tǒng)內部發(fā)行,並贈送有關黨政機關、學校。不得遺失,不得外傳。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的通知2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
2010年7月30日高檢發(fā)研字[2010]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已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
(2010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充分發(fā)揮指導性案例的作用,規(guī)范檢察機關案例指導工作,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檢察機關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應當立足于檢察實踐,通過選編檢察機關辦理的在認定事實、證據采信、適用法律和規(guī)范裁量權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例,為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案件提供指導和參考,促進法律的統(tǒng)一公正實施。
第三條指導性案例是指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過程中辦理的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例,主要包括:
(一)職務犯罪立案與不立案案件;
(二)批準(決定)逮捕與不批準(決定)逮捕、起訴與不起訴案件;
(三)刑事、民事、行政抗訴案件;
(四)國家賠償案件;
(五)涉檢申訴案件;
(六)其他新型、疑難和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
第四條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負責指導性案例的審查、編選和發(fā)布等工作。
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領導、業(yè)務部門負責人和有關法學專家組成。
第五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的工作機構設在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統(tǒng)一受理選送、推薦和征集的案例,報請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審查決定等工作。
第六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業(yè)務部門對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認為符合指導性案例條件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選送。
省級人民檢察院對本院辦結的以及下級人民檢察院選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可以作為指導性案例的,經審查后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選送。
第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征集有關案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專家學者等社會各界人士對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認為符合指導性案例條件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推薦。
第八條選送,推薦和征集的案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在現行法律規(guī)定中比較原則、不夠明確具體的案件;
2.可能多發(fā)的新類型案件或者容易發(fā)生執(zhí)法偏差的案件;
3.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的熱點案件;
4.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指導意義的其他案件。
(三)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政策掌握或者法律監(jiān)督實踐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四)適用法律正確,對法律的解釋合乎法律的原則和精神;處理結果恰當、社會效果 1
良好。
第九條選送和征集的案例,有若單位或者部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寫《案例選送表》,簡要說明選送理由和依據;
(二)按照本規(guī)定體例要求撰寫的案例材料;
(三)有關法律文書。
上述材料以紙質和電子介質兩種形式一并報送。
第十條撰寫案例材料的體例包括標題(主標題和副標題)、要旨、基本案情,主要爭議問題、處理理由五個部分,并符合下列制作要求:
(一)標題,主標題為案件棱心內容的提煉,副標題為案件當事人和案由;
(二)要旨,簡要概述案件具有指導意義的要點提示;
(三)基本案情,準確精練、層次清晰地概括反映案件的基本情況,包括辦案經過、有關方面意見以及最終處理結果;
(四)主要爭議問題,全面介紹案件的爭議焦點或者分歧意見;
(五)處理理由,在對案件進行分析評議的基礎上,充分闡明集件的指導價值。
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對選送、推薦和征集的案例進行初步審查后,分送有關業(yè)務部門,由其提出審查意見。
有關業(yè)務部門審查同意作為指導性案例的,應當準備相關材料,送交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的工作機構,由其報請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召開專家論證會論證。
第十二條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的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將提交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討論的案例材料分送各位委員,并在開會時對案例作簡要說明。
第十三條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審查指導性案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對案例進行集體討論。
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認為應當作為指導性案例的,提請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十四條檢察機關指導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開發(fā)布,作為指導全國檢察機關工作的一種形式。
總結經驗、教訓的案例以及不宜公開發(fā)布的案例,可以在檢察機關內部發(fā)布。
第十五條指導性案例發(fā)布后,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同類案件、處理同類問題時,可以參照執(zhí)行。
第十六條在辦理同類案件、處理同類問題時,承辦案件的檢察官認為不應當適用指導性案例的,應當書面提出意見,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公開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通過以下渠道供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社會各界查詢: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二)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匯編;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
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開展案例指導工作中,應當加強與有關機關的溝通。必要時,可以征求有關機關的意見或者與有關機關共同發(fā)布指導性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陳國慶——
檢察機關案例指導制度的構建
陳國慶,1963年出生,籍貫山西和順,1981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1985年就讀該校碩士研究生,法學博士學位。1991年進入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jpg
□本報記者 蔣安杰
檢察院實行案例指導制度的意義
記者:請問檢察機關實行案例指導制度有什么現實意義?目前這項工作進展情況如何?
陳國慶:以案例來指導執(zhí)法辦案,不僅古已有之,也是新中國建立后我國司法機關一直堅持的行之有效的做法。但指導案例則是中央政法機關專屬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通過發(fā)布案例,指導全國政法工作,是一項專門制度。長期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積極運用典型案例的形式進行工作指導,發(fā)揮了指導執(zhí)法辦案、統(tǒng)一執(zhí)法尺度的重要作用。比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自1989年創(chuàng)刊至今,發(fā)布了一百多個典型案例,對指導各級檢察機關正確理解和執(zhí)行法律、妥善辦理案件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也注意發(fā)揮典型案例的指導作用,采用多種形式收集、整理和發(fā)布典型案例。但也要看到,由于缺乏明確的制度規(guī)范和相關工作機制,導致這些典型案例的選取主要局限于疑難案件,案例指導功能單一;整理發(fā)布主體分散,由各級檢察院個別進行,典型案例發(fā)揮作用的范圍十分有限;缺乏針對全國范圍、在更高層面上的統(tǒng)合研究,大量有指導價值的案例難以進入最高檢察機關決策視野,不利于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時指導執(zhí)法辦案;還有的地方發(fā)布的類似案例對法律存在不同的理解和適用,造成執(zhí)法上的困惑和混亂。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檢察機關推行案例指導制度,就是要通過形成全國檢察機關統(tǒng)一運轉、溝通順暢、權威高效的案例指導工作機制和平臺,提升案例指導工作的水平,充分挖掘和發(fā)揮典型案例的作用,統(tǒng)一執(zhí)法尺度,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
為了在全國檢察機關推行案例指導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工作方案,明確了案例指導的范圍、工作機構、指導性案例的遴選和發(fā)布程序等主要問題。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后,高檢院組成了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最近,有幾個案例將予以公布。
檢察機關案例指導制度的具體定義
記者:檢察機關的案例指導制度具體是如何定義的?它與西方國家的判例制度有什么區(qū)別? 陳國慶:《規(guī)定》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檢察機關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應當立足于檢察實踐,通過選編檢察機關辦理的在認定事實、證據采信、適用法律和規(guī)范裁量權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例,為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案件提供指導和參考,促進法律的統(tǒng)一公正實施。也就是說,我們確定的指導性案例不限于單純的法律適用方面的指導,還包括事實認定、證據采信和裁量權規(guī)范行使等方面。
從名稱表述上看,我們建立的是“案例”指導制度,絕非判例制度。雖然判例與案例僅僅是一字之差,判例二字并不當然意味著遵循判例或遵循先例,但在我國的語境下以及人們的認知習慣中,判例二字更傾向于特指英美判例法國家的判例。在英美法系國家,“判例”是以法律淵源的地位而存在的,故而被稱為“判例法”,是一種創(chuàng)制、借鑒以及遵循先例的一整套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體系,其根本原則是遵循先例。
我們要建立的不是英美法意義上的判例制度,使用“案例”的表述,就是表明,我國實行案例指導制度,其目的是為了在保持成文法的法律體制下,以成文法為主,結合司法解釋,以案例指導為輔,運用典型案例對法律規(guī)則的準確理解和適用進行指導,以彌補成文法之不足,而不是一種新的“造法”制度,不是“司法造法”。
檢察機關發(fā)布指導性案例的范圍
記者:檢察機關發(fā)布指導性案例的范圍是哪些?成為指導性案例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陳國慶:《規(guī)定》不僅明確了選擇指導性案例的業(yè)務范圍,還明確了選擇指導性案例的案件類型和實質條件。根據《規(guī)定》第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征集、確定和發(fā)布指導性案例的重點是集中在職務犯罪立案與不立案案件,批準(決定)逮捕與不批準(決定)逮捕,起訴與不起訴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國家賠償案件,涉檢申訴案件,其他新型、疑難和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等方面,涵蓋了檢察機關的主要業(yè)務門類,體現了檢察機關的職能分工特點。
為了突出重點,《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檢察機關主要選送、推薦和征集以下類型的案例:一是涉
及的法律適用問題在現行法律規(guī)定中比較原則、不夠明確具體的案件;二是可能多發(fā)的新類型案件或者容易發(fā)生執(zhí)法偏差的案件;三是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的熱點案件;四是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指導意義的其他案件。
關于指導性案例的實質條件,主要包括幾個方面: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政策掌握或者法律監(jiān)督實踐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適用法律正確,對法律的解釋合乎法律的原則和精神;處理結果恰當、社會效果良好。通過設定和嚴格執(zhí)行這些條件,確保能夠把真正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指導性的案例發(fā)現出來、確定出來、公布出來。
檢察機關開展案件指導工作的機構和程序
記者:請您簡要介紹一下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案例指導工作的工作機構和具體工作程序。陳國慶:根據《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負責指導性案例的審查、編選和發(fā)布等工作。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領導、業(yè)務部門負責人和有關法學專家組成。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擔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能,負責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統(tǒng)一受理選送、推薦和征集的案例,將符合條件的案例報請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審查決定等具體事務。
《規(guī)定》明確了指導性案例的三種來源:第一種形式是選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業(yè)務部門和省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可以作為指導性案例的,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選送;第二種形式是征集,即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根據一個時期業(yè)務指導工作的需要,向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征集案例;第三種形式是推薦,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專家學者和律師等社會各界人士對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認為符合指導性案例條件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推薦。
在指導性案例的確認上,《規(guī)定》設置了嚴格的程序。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對選送、推薦和征集的案例進行初步審查后,分送有關業(yè)務部門,由其提出審查意見。有關業(yè)務部門審查同意作為指導性案例的,報請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召開專家論證會論證。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對案例進行集體討論,認為應當作為指導性案例的,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后,作為指導性案例予以發(fā)布。記者:指導性案例在報送和發(fā)布的形式上有何要求?
陳國慶:為了統(tǒng)一規(guī)范報送案例的有關工作,《規(guī)定》要求,報送案例應當填寫《案例選送表》,簡要說明選送理由和依據,按照規(guī)定體例要求撰寫案例材料,并附送案件有關法律文書。對于案例的體例,《規(guī)定》也作出了明確規(guī)范,要求從五個部分加以表述。一是標題部分,主標題為案件核心內容的提煉,副標題為案件當事人和案由;二是要旨部分,簡要概述案件具有指導意義的要點提示;三是基本案情部分,要求準確精練、層次清晰地概括反映案件的基本情況,包括辦案經過、有關方面意見以及最終處理結果;四是主要爭議問題,要求全面介紹案件的爭議焦點或者分歧意見;五是處理理由,在對案件進行分析評議的基礎上,充分闡明案件的指導價值。
若干問題的深層次解讀
記者:檢察機關案例指導制度規(guī)定中的“可以參照執(zhí)行”應該如何理解?
陳國慶:指導性案例發(fā)布后,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同類案件、處理同類問題時,可以參照執(zhí)行。要指出的是,“可以”參照執(zhí)行即一般情況下要遵照執(zhí)行,如不執(zhí)行,應當說明理由,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記者:檢察機關的指導性案例是否公開發(fā)布?對于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如何加以運用?
陳國慶:《規(guī)定》明確,指導性案例的發(fā)布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公開發(fā)布,一種是內部發(fā)布??偨Y經驗、教訓的案例以及不宜公開發(fā)布的案例,可以在檢察機關內部發(fā)布。公開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社會各界可以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擬公開出版的《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匯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查詢。
對于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檢察機關可以作為法律文書說理的參考,但不能等同于法律條文或者司法解釋條文直接作為法律依據援引。
有觀點主張,指導性案例是司法解釋的一種形式。我認為,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是兩種不同性質和形式的工作指導方式。一是工作程序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均是司法解釋主體,也制定了專門的司法解釋工作規(guī)定,如果把指導性案例作為司法解釋的一種,大可不必再另行制定案例指導工作規(guī)定;二是對個案的認可不具有普遍拘束力。最高司法機關對于地方司法機關辦理的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通過一定的程序加以確認,其效果只應當限于承認其做法正確,對于其他案件包括其后辦理的案件具有指導作用而不具有強制約束力。否則,就等于在某種程度上確立了判例制度或者賦予了地方司法機關一定的司法解釋權;三是主體不同。司法解釋權專屬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四是功能不同,我們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目的是發(fā)揮指導性案例靈活、簡便、快捷地指導工作的作用,以彌補司法解釋的局限。
當前,檢察機關正在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案例指導工作的開展,有助于通過發(fā)布相關案例,指導各級檢察機關在依法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過程中,把化解社會矛盾貫穿于執(zhí)法辦案始終,更加正確理解和全面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高度重視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切實防止在執(zhí)法辦案過程中產生新的矛盾,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的通知3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基層人民檢察院建設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基層人民檢察院建設考核辦法(試行)》已經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第十一屆第一百零七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fā)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編輯本段基層人民檢察院建設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guī)范基層檢察院建設考核評價工作,提高基層檢察院建設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層檢察院建設考核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以業(yè)務建設為中心,以隊伍建設為根本,以強化管理為動力,以檢務保障為支撐,遵循基層檢察院建設客觀規(guī)律,通過考核引導和督促基層檢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推進基層檢察院執(zhí)法規(guī)范化、隊伍專業(yè)化、管理科學化和保障現代化建設,促進基層檢察院建設科學發(fā)展。
第三條 基層檢察院建設考核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客觀公正,公開透明;
(二)導向正確,標準科學;
(三)突出重點,統(tǒng)籌兼顧;
(四)簡便易行,注重實效。
第二章 主要內容
第四條 基層檢察院建設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檢察業(yè)務建設;
(二)檢察隊伍建設;
(三)管理機制建設;
(四)檢務保障建設。
第五條 檢察業(yè)務建設主要考核以下項目:
(一)履行各項檢察職能;
(二)執(zhí)法規(guī)范化建設;
(三)執(zhí)法質量;
(四)執(zhí)法效果。
第六條 檢察隊伍建設主要考核以下項目:
(一)思想政治建設;
(二)領導班子建設;
(三)專業(yè)化建設;
(四)法律監(jiān)督能力建設;
(五)職業(yè)道德和文化建設;
(六)黨風廉政和紀律作風建設。
第七條 管理機制建設主要考核以下項目:
(一)制定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運轉及改進;
(三)管理創(chuàng)新。
第八條 檢務保障建設主要考核以下項目:
(一)經費保障和管理、資產管理;
(二)“兩房”等基礎設施建設;
(三)落實裝備配備標準;
(四)網絡系統(tǒng)建設、管理、應用以及網絡安全保密建設;
(五)推進辦案、辦公、保障和管理信息化及檢察技術應用。
第三章 基本方法
第九條 省級檢察院或地(市)級檢察院每年對所屬基層檢察院進行一次考核。由地(市)級檢察院對基層檢察院進行考核的,省級檢察院應當采取抽查、復查等方式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條 考核采取量化考核方式。量化考核項目包括基礎分項目和加分、減分項目。完成考核任務的得基礎分,未完成考核任務的不得基礎分,存在減分項目的相應減分,完成特定執(zhí)法辦案任務和改革創(chuàng)新目標的加分,對同一事由不得重復評價。
第十一條 上級檢察院對基層檢察院工作進行全面綜合考核,單項工作考核納入綜合考核之中。上級檢察院各內設機構不單獨對基層檢察院部門單項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省級檢察院直接對基層檢察院進行考核的,可以根據基層檢察院的實際進行分類考核。
第十三條 省級檢察院應當把對基層檢察院建設考核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地(市)級檢察院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 考核工作應當增強透明度,擴大民主參與,引入社會評價機制,通過民意調查,對執(zhí)法形象、群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提高考核公信度。
第十五條 不斷改進和完善考核方式,實行書面考核與實地考核、考核與日??己擞袡C結合,提高考核方式的完整性和系統(tǒng)性。
第十六條 考核工作應當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發(fā)揮檢察專線網的作用,提高考核效率,降低考核成本。逐步建立網上考核信息平臺,實行網上動態(tài)考核。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七條 負責考核的上級檢察院制定考核標準和方案,并通知基層檢察院。
第十八條 基層檢察院對考核的工作進行總結,形成書面自評材料,報送負責考核的上級檢察院。
第十九條 負責考核的上級檢察院按照考核方案確定的方法和步驟進行考核,統(tǒng)計考核信息,計算考核得分,確定考核結果。
第二十條 負責考核的上級檢察院針對每個基層檢察院考核情況形成基層檢察院建設考核分析報告,并把考核分析報告作為考核結果通報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基層檢察院根據考核分析報告,制作整改報告,報送負責考核的上級檢察院。
第二十二條 基層檢察院發(fā)生違法違紀等問題正在被調查處理的,應當先進行考核,待查明問題并作出正式結論后,再確定其考核結果。
第二十三條 負責考核的上級檢察院應當先向基層檢察院通報考核結果,基層檢察院對考核結果無異議的,報告上一級檢察院,抄送基層檢察院同級地方黨委和人大常委會。
基層檢察院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報之日起7日內申請復查,負責考核的上級檢察院應當認真復查,15日內作出復查決定。
第二十四條 在評比表彰完畢后發(fā)現先進單位在受表彰獎勵有取消評選先進資格情形的,應當撤銷對該單位的表彰獎勵決定。授予榮譽稱號的,應當取消榮譽稱號。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負責考核的上級檢察院應當組成基層檢察院建設考核領導機構和監(jiān)督機構,分別由分管院領導擔任負責人??梢晕栈鶎訖z察人員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特約檢察員代表、人民監(jiān)督員參加考核和監(jiān)督工作。
第二十六條 考核領導機構負責制定考核計劃,協(xié)調考核工作,審查考核結果,受理復查申請,作出復查決定,向院黨組提出考核意見。
第二十七條 考核領導機構下設非常設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考核工作??己吮O(jiān)督機構應當嚴格監(jiān)督考核活動,對考核結果提出監(jiān)督意見。
第二十八條 提高考核人員專業(yè)水平。實行基層檢察院建設考核人員培訓和資格認證機制,由通過培訓或資格認證的人員擔任考核人員。
第六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九條 對考核結果可以排名。排名分為基層檢察院綜合排名、基層檢察院單項工作排名。對基層檢察院進行分類考核的,排名可分為基層檢察院分類綜合排名、基層檢察院分類單項工作排名。
第三十條 上級檢察院應當把基層檢察院建設考核結果作為對基層檢察院表彰獎勵和基層檢察人員任用獎懲的主要依據。
(一)評選先進基層檢察院和對基層檢察院集體記功、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應當以基層檢察院建設考核結果為依據。
(二)基層檢察院被上級檢察院評定為先進基層檢察院或者授予模范檢察院稱號的,應當對檢察長和作出突出貢獻的檢察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并在提拔任用方面優(yōu)先考慮。
(三)基層檢察院建設考核結果連續(xù)三年排列末位的,上級檢察院應當對該院檢察長進行誡勉,必要時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該院檢察長及領導班子成員提出調整意見。
(四)基層檢察院被取消評選先進資格的,應當列為重點幫促院進行整改,并視情節(jié)輕重對檢察長和相關責任人員作出相應處理。
第三十一條 基層檢察院在考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評選先進資格:
(一)檢察院工作報告在人民代表大會上表決未通過的;
(二)檢察人員因故意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發(fā)生刑訊逼供、違法取證或者其他嚴重執(zhí)法過錯行為并被上級檢察院認定的;
(四)由于違反規(guī)定或者失職,發(fā)生涉案人員自殺身亡等辦案安全事故的;
(五)檢察長因違法違紀被依法罷免或者給予黨紀政紀、刑事處分的;
(六)對違法違紀、辦案安全事故和錯案等問題隱瞞不報,或者在工作成績上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二條 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對考核監(jiān)督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考核時間為上的12月26日至本的12月25日。
第三十四條 省級檢察院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qū)基層檢察院建設考核辦法和考核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對于履行各項檢察職能情況的具體考核標準和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考核評價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檢察業(yè)務工作實施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軍事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廳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基層軍事檢察院、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建設考核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基層人民檢察院規(guī)范化建設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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