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網(wǎng)小編整理的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4篇 山東各級人大代表建議被采納情況,供大家品鑒。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1
第十二條 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根據(jù)本條例第 八條的規(guī)定,分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guān)機構(gòu)、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有關(guān)機關(guān)、組織研究辦理。
第十三條 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承辦單位應當健全制度,嚴格程序,實行領(lǐng)導分管,專人負責,確保辦理質(zhì)量。
對代表提出的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應當予以協(xié)調(diào)或者直接組織辦理。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根據(jù)國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guān)方針政策,堅持實事求是,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的原則。屬于能夠解決的問題,應當抓緊解決;屬于因客觀條件限制暫時無法解決的問題,應當列入今后工作計劃或者規(guī)劃,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解決;屬于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如實向代表說明情況。
承辦單位對于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所提問題正在解決或者列入計劃、規(guī)劃解決的,應當在落實后再次答復代表。因情況發(fā)生變化,致使原答復不能落實的,應當及時向代表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期限為三個月。如遇特殊情況,經(jīng)交辦機關(guān)同意,至遲不超過六個月答復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條件辦理的,承辦單位應當在會議期間研究辦理并答復代表。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必須件件給予答復。答復形式可以是當面答復,也可以是書面答復。凡有條件當面答復的,應當做到當面答復。根據(jù)代表的要求,也可以既當面答復,又書面答復。
承辦單位對于代表聯(lián)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答復每位代表;對于內(nèi)容相同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并案辦理,但必須分別答復每位代表。
第十七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共同辦理的,各承辦單位應當分別辦理并答復代表。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兩個以上承辦單位會同辦理的,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會辦單位聯(lián)系,會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主辦單位,及時向主辦單位提供書面會辦意見,并由主辦單位負責答復代表。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當面答復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時,應當填寫《當面答復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記錄》,并由代表簽署意見。書面答復時,承辦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格式,正式行文,由主要負責人審核簽發(fā)、加蓋承辦單位公章,直接寄送代表。
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當面答復和書面答復,承辦單位應當抄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gòu);屬于政府系統(tǒng)的承辦單位應當同時抄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書面答復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時,應當附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征詢意見表》,征求代表對本部門辦理工作的意見。代表應當認真填寫,及時寄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gòu),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gòu)負責將代表反饋意見印發(fā)有關(guān)承辦單位。
第二十條 代表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答復不滿意的,由交辦機關(guān)責成承辦單位重新研究辦理,并在一個月內(nèi)再次答復代表。重新辦理時,承辦單位應當聽取代表意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2
第五條 代表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大會提出,也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聯(lián)名提出。
第六條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一事一案,事由明確,內(nèi)容清楚,有具體的意見和要求。
第七條 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要求撤回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其辦理工作即行終止。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3
第八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工作機構(gòu)負責在會議期間交承辦單位辦理;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gòu)負責在接到之日起五日內(nèi)交承辦單位辦理。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lián)系代表時,對代表書面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及時轉(zhuǎn)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gòu),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gòu)按照前款規(guī)定交承辦單位辦理。
第九條 對于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有可能使代表或者當事人受到打擊、報復、要挾等行為侵害的,交辦機關(guān)及承辦單位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條 承辦單位對交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及時研究,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應當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工作機構(gòu)說明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應當在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gòu)或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說明情況,屬于省人民政府職責范圍的,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協(xié)調(diào),其他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gòu)負責協(xié)調(diào)。未經(jīng)協(xié)調(diào)機關(guān)同意,承辦單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轉(zhuǎn)辦。
第十一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中的重要事項,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工作機構(gòu)應當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中的重要事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gòu)應當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4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具體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gòu)負責。省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
第二十二條 對代表提出的重要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gòu)可以建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專題聽取承辦單位匯報,詢問辦理情況,提出工作意見。必要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相關(guān)議題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印發(fā)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體代表。
第二十四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有權(quán)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對有關(guān)承辦單位依法提出詢問和質(zhì)詢。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quán)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對有關(guān)承辦單位依法提出詢問和質(zhì)詢。
第二十五條 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組織代表視察、述職評議、跟蹤督辦、特定問題調(diào)查等多種形式加強監(jiān)督、檢查。
代表或者代表小組可以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進行調(diào)查、視察,具體聯(lián)系安排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gòu)負責。被調(diào)查、視察單位分管辦理工作的負責人或者部門負責人應當如實向代表匯報情況,回答代表提出的問題,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責成承辦單位限期改正并報告處理結(jié)果;情節(jié)嚴重的,責成有關(guān)機關(guān)依法追究承辦單位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一)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不認真、敷衍塞責,答復意見不符合實際,答復不落實又不說明原因的;
(二)貽誤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對代表進行刁難、無理指責或者打擊報復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 九條規(guī)定沒有為代表保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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