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網(wǎng)小編分享的論犯罪與刑罰讀后感3篇(《論犯罪與刑罰》讀后感),供大家閱讀。
論犯罪與刑罰讀后感1
以列祖列宗之名
證人宣誓制度是證據(jù)制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證人宣誓制度,是指證人在出庭作證前聲明如實提供證詞,通過宣誓儀式或雖無宣誓儀式但以某種旨在喚醒證人良知和加深證人責任感的方式進行,并要求承擔相應的偽證責任的司法制度,屬于證據(jù)規(guī)則的一種。對于已決犯證詞的法律效力,貝卡利亞本人是持正面態(tài)度的,只要口供不至于妨礙司法進程,就應該讓其獲得解脫免受冤屈的機會,但對于我國執(zhí)法機關“辦成鐵案”的理念,這樣的設想便很難實現(xiàn)了。證人宣誓制度起源于古希臘古羅馬時期,起初是人們虔誠的宗教信仰和對神明的敬畏。證人向神明起誓以表明自己言行的真實與坦誠,并在神的面前發(fā)出詛誓,若有偽證,甘愿受到神的懲處。英美法庭案件開審前被傳召上庭的證人(基督徒)把手置于圣經(jīng)之上:I swear by almighty God that the evidence I shall give shall be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我對全能的上帝起誓我賜的證據(jù)應當是真相,整個,只追求唯一的事實),而不信教者則是:I do solemnly, sincerely and truly declare and affirm that the evidence I shall give shall be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我鄭重聲明,真誠和真正的證據(jù)和確認我賜應當真相,整個,只追求唯一的事實)。而且,西方的證人單單宣誓這一過程也具有證詞的性質(zhì)。但如果是在中國大陸的法庭,證人的出庭又是另一番景象:本應是證人的位置大都由書面證詞代替,尤其是刑事訴訟案件,絕大部分證人都必然選擇書面證詞,在這里姑且不去探究背后的世俗問題,中國現(xiàn)行法律本就沒有規(guī)定證人作證前必須宣誓,現(xiàn)行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雖規(guī)定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對其相關權利卻缺少足夠重視,簡單來說,我國的法律僅僅是提醒證人偽證的法律后果,但并未喚醒其良知,另外,如果在我國出庭作證,恐怕祖宗牌位比圣經(jīng)、憲法都管用得多,與其試圖喚醒證人的對法律后果的畏懼之心,不如依靠中國傳統(tǒng)思想中對祖宗的畏懼,相信祖宗對證人的威懾力未必低于憲法或作證前簽署的保證書上列明的法律后果。
在中國,從建國起就奉行的集體主義似乎給了國人“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借口,反正我不做總有人去做的,公檢法機關又缺乏親和力,更要命的是,與西方的執(zhí)法機關對證人的嚴密不同,我國的公檢法機關的這類措施乏善可陳,德國執(zhí)法機關賦予了證人改名換姓的權利,甚至承擔整容的費用,當然是在確實有這種必要的情況下。反觀我國政府這方面的制度就少得可憐,試問要怎樣才能鼓勵證人出庭?而對于證人來說,他也可能成為另一個案件的當事人,需要別的知情人提供證據(jù),知情不報,到頭來倒霉的可能還是自己。與崇尚集體主義的國家不同,推崇個人主義的歐美國家反而擁有更加積極的證人,因為他們的信念是“與我有關”“我不能不管”“這可能會損壞我的利益”。國外大多數(shù)國家的證人制度都包含了證人作證經(jīng)濟補償、證人保護、證人作證豁免制度以及相應的強制出庭作證、證人制裁制度等義務性規(guī)定,而宣誓僅作為一種程序上的設計存在。從法律效果上看,宣誓與否與是否如實陳述沒有必然聯(lián)系,不經(jīng)宣誓仍必須如實陳述,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證人制度的現(xiàn)狀卻是令司法實踐部門頭疼的一大難題。由于立法設計的不科學,證人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嚴重失衡——只規(guī)定證人作證義務而沒有相應的權利保障;對證人出庭只作出原則性規(guī)定,對拒不出庭卻沒有相應的懲罰措施,我國的庭審案件,證人的位置大都被書面證詞所代替,因為執(zhí)法機關并無強制證人必須出庭的法律依據(jù)。
本世紀以來,我國地方法院也開始積極探索訴訟程序中的證人宣誓制度。廈門市思明區(qū)
法院、汕頭市中級人民法、成都高新法院等地方法院都相繼引入了證人宣誓制度的司法程序。
但并未引起太大的關注和影響。目前就全國而言證人并未成為法定的制度。
其實真要效仿西方宣誓制度也不必真拿祖宗牌位上庭,設置屏風,變聲系統(tǒng),獨立對證人進行質(zhì)證等也是可行的方法,
《論犯罪與刑罰》讀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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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犯罪與刑罰讀后感2
智慧的啟迪 理念的根植
《論犯罪與刑罰》寫于公元1764年,作者貝卡利亞在這本薄薄的小冊子里明確提出了許多時至今日仍閃爍著理性之光的原則規(guī)則、至理名言,表達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程序公正等一系列刑事法治理念。其縝密的邏輯,樸素的哲理,精辟的語言,讀來令人拍案叫絕、蕩氣回腸。
在法學院,作為人類歷史上第一部對犯罪與刑罰進行系統(tǒng)闡述的論著,《論犯罪與刑罰》是修習刑法課必讀的書目;而在檢察系統(tǒng),北京市海淀區(qū)檢察院檢察長孫力認為所謂“轉(zhuǎn)變司法觀念”,在品茗之暇讀貝氏幾頁書,要比大會小會耳提面命、標語口號、三令五申有效得多。
走過兩百多年,時光的塵埃未能掩蔽此書的光芒,反而使其歷久彌新,著實令人感嘆。在我走出校園,步入檢察隊伍的今天,再一次重溫這一不朽名篇,思考如何成為檢察隊伍中合格的一員,感觸良多,以下是我的粗淺體會:
一、在檢察工作中堅持正確的刑法理念
貝卡利亞提出了罪刑法定主義,他認為:“只有法律才能為犯罪規(guī)定刑罰。只有代表根據(jù)社會契約而聯(lián)合起來的整個社會的立法者才擁有這一權威。任何司法官員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對該社會的另一成員科處刑罰?!苯Y(jié)合他對刑罰權起源的論述:“人們犧牲一部分自由是為了平安無憂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無疑每個人都希望交給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盡量少些,只要足以讓別人保護自己就行了。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結(jié)晶形成懲罰權?!?/p>
重讀這段論述,讓我想起偵監(jiān)部門的前輩天天掛在嘴上的八字原則“當捕則不,不當不捕”,在審查批捕工作中,捕與不捕、當與不當,其中的標準為何?是法律規(guī)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堅持依法辦事,在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的同時,謹記“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以正確的刑事法治理念指導工作,履行好法律監(jiān)督職能。
同時,他還提出了罪刑適應原則,我們需要建立一個相應的、由強到弱的刑罰階梯?!坝辛诉@種精確的、普遍的犯罪與刑罰的階梯,我們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潛在的共同標尺,它顯示著各國家的人道程度和敗壞程度?!睘榱苏f明這個原則,貝卡利亞進行了一個簡單的舉例:“無論誰一旦看到,對打死一只山雞、殺死一個人或者偽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為同樣適用死刑,將不再對這些罪行作任何區(qū)分”。這個例子簡單、易懂,看完以后甚至每個人都輕松一笑,但就說理而言它是雄辯的!保有這種理念,這種原則,檢察工作中,我沒有理由不嚴謹、慎重地用好量刑建議權。
二、在檢察工作中重視訴訟程序的作用
“在進行審判時,手續(xù)和儀式是必需的。這是因為它們可以使司法者無從隨意行事;因為這樣可以昭示人民:審判不是紛亂和徇私的,而是穩(wěn)定和規(guī)則的?!必惪ɡ麃喴源酥赋隽嗽V訟程序的重要意義。理性的程序觀念告訴我們在追究犯罪的同時,還要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加以保護,保護其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懲罰其應受懲罰的行為。在檢察工作中,應該要擁有這樣的司法理性。在出庭公訴時,正視辯護律師的作用,將法庭真正看成思辨之所,論辯之地。以真實、完整的證據(jù)鏈條,準確、深刻的法律主張來追訴犯罪;我們不需要、更不能憑借獨占訴訟資源的方式在論辯中占得先機;我們提出的證據(jù)和指控需要的是在辯護人的質(zhì)疑中仍能巋然屹立而不倒。我們應該要認識到質(zhì)疑及辯護力量的強大是推動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在工作中,我要通過不斷地學習,加強練兵,提升自己;通過立足本職,履行職能,努力實現(xiàn)司法公正。
三、在檢察工作中采取規(guī)范的執(zhí)法手段
貝卡利亞專立一章來表述其對刑訊的態(tài)度。他認為“這種方法能使強壯的罪犯獲得釋放,并使軟弱的無辜者被定罪處罰?!彼爸S地說:“每個人的氣質(zhì)和算計都隨本人體質(zhì)和感覺的不同而不同,刑訊的結(jié)局正體現(xiàn)著個人氣質(zhì)和算計的狀況,一位數(shù)學家大概會比一位法官把這個問題解決的更好:他根據(jù)一個無辜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計算出會使他認罪的痛苦量”。刑訊更為荒謬之處還在于它必然產(chǎn)生一種奇怪的結(jié)果——無辜者處于比犯罪者更壞的境地。盡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卻是進退維谷:他或者承認犯罪,接受懲罰,或者在屈受刑訊后,被宣布無罪。但罪犯的情況則對自己有利,當他強忍痛苦而最終被無罪釋放時,他就把較重的刑罰改變成較輕的刑罰。所以無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則能占便宜;同時,貝卡利亞在論述中始終強調(diào)人的自然感情的重要意義。
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再來看“理性、平和、文明、規(guī)范”的執(zhí)法新理念的要求,我認為不應歸入“高標準、嚴要求”的范疇,而應成為我工作中應該遵守的基本標準,堅決貫徹。在辦案中,真正做到“以法為據(jù)、以理服人”,以理性思維去分析矛盾、化解矛盾,融法、理、情于一體;真正做到以平等謙和的態(tài)度對待人民群眾,以公心、誠心和耐心解決人民群眾的訴求,疏導和化解社會矛盾;真正做到用群眾信服的方式執(zhí)法辦案,使人民群眾不僅感受到法律的尊嚴和權威,而且感受到檢察隊伍的精良素質(zhì);真正做到規(guī)范辦案環(huán)節(jié),嚴格遵守流程,力求使每個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都有章可循。
讀《論犯罪與刑罰》,我想從中獲取一種智慧,而不僅僅是知識。智慧是讓我們認識世界、解讀世界的法寶;而知識則會因為時間的更替而被淘汰。在以后的工作之余,我依然會常翻動這本小冊,這是一本常讀常新的書,能在不同的階段給我不同的啟示。盡管目前我對檢察工作的了解還很有限,但我相信,貝卡利亞分析問題的智慧,科學理念的根植必將對我的工作有所裨益!
論犯罪與刑罰讀后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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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犯罪與刑罰》讀后感
導讀:本文《論犯罪與刑罰》讀后感,僅供參考,如果覺得很不錯,歡迎點評和分享。
勇氣與睿智——品《論犯罪與刑罰》
2012級本科生張梁
《論犯罪與刑罰》絕對可稱得上是一部既偉大又特別的著作;因提出了后世刑法基本原則和制度理念而偉大,因言簡意賅又理性超前而特別——這正是對勇氣與睿智的完美詮釋。
本書作者是意大利刑法學家切薩雷·貝卡利亞(1738—1794),其所處十八世紀的歐洲是一個"罪行擅斷主義、酷刑威嚇主義和對違背宗教道德規(guī)范的行為的迫害"的時代。隨著啟蒙運動如火如荼地進行,受"自由"、"平等"、"人權"影響的貝卡利亞便毅然決然地投身于"讓(舊制度)蒙昧主義的本質(zhì)暴露無遺,……闡發(fā)新的刑法原則"的活動中。
1764年,七萬余字的《論犯罪與刑罰》橫空出世,理性的思維、雄辯的文筆、嚴謹?shù)倪壿?,即使用現(xiàn)代的眼光,也依然難以想象如此短小的著述是如何震驚整個歐洲,如何徹底影響刑法理論的。啟蒙運動領袖伏爾泰看罷此書曾說道:"這樣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眾多國家的法學理論中依然殘存的野蠻內(nèi)容。"功利主義代表人物邊沁更是贊不絕口:"……進行了如此大量的有益探索,我們還能做點什么呢?——再不要偏離這條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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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卡利亞的刑法學說基本上由刑法哲學和刑事政策兩部分組成。其中,最為影響深遠并被后世津津樂道的,一是著名的刑法三大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和刑罰人道化原則;二是極力主張廢除死刑,認為死刑不是必需即非正義,其效果不如終身刑,且無可挽回。
《犯罪與刑罰》共由47章構成,每一章節(jié)既有獨立的價值,同時又和其余篇章密不可分,共同構成了貝卡利亞傳世偉大的刑法理論。如第12章《刑罰的目的》,本章節(jié)不過二百字,卻字字珠璣,一針見血地說出了刑罰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殘折磨一個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業(yè)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規(guī)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僅此而已。
這種力量是不經(jīng)意的,潤物細無聲的,但每次讀到卻都會被這樸實又理性的語言和理念所震撼。據(jù)說法國著名作家司湯達在寫作《帕爾馬修道院》的時候,經(jīng)常通過閱讀法國民法典來尋找靈感;而細細品讀《論犯罪與刑罰》,對于那些以天下為己任、追求自由和權利,卻又茫然若失的人們來說,恰恰有這種豁然開朗、醍醐灌頂?shù)膹匚蛑小?/p>
多么華麗的贊美也無法完全道出《論犯罪與刑罰》的價值,真正能夠體悟到的,是每位用心去品讀的人的造化;因為那完美的文字和偉大的思想背后,可以隱約感受到貝卡利亞對人權自由的渴望、沖破封建的勇略和引領未來的智慧。,希望能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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