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網小編收集的有關抵押合同范文3篇(抵押合同范本),供大家賞析。
有關抵押合同范文1
甲方(抵押權人):×擔保中心
乙方(抵押人):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車輛就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乙雙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xié)商,自愿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zhí)行:
第一條抵押物事項
乙方提供的抵押車輛的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為準。
第二條抵押物的抵押價值
該抵押車輛賬面價值為元,評估值為元,現甲、乙雙方商定抵押車輛的抵押價值總額為元。
第三條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3.1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車輛。抵押期間,該抵押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正本、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正本、車輛購置稅收據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乙方負責到有關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抵押車輛登記手續(xù),甲方對此予以協(xié)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xù)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提供擔保手續(xù)。
第四條抵押反擔保的范圍
4.1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4.2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4.3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zhí)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五條乙方的義務
5.1乙方應將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向當地保險機構投以機動車輛保險,保險受益人為甲方。保險到期時間應在乙方反擔保期限屆滿時間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xù)。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其保險到期的,乙方應在保險到期前十日內到當地保險機構續(xù)保,保險受益人為甲方。甲方有權主動代辦保險,保險費由乙方承擔。保險項目如下:1、機動車輛損失險;2、機動車輛強制險;3機動車輛座位險;4、第三者責任險;5、盜搶險;6、自燃險。
5.2在抵押期內抵押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甲方有權將保險賠償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致使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甲方有權用保險賠償金清償借款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費用,不足清償的,甲方有權另行向乙方追償。
5.3抵押車輛在簽訂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險的,乙方應到保險機構辦理保險受益人變更手續(xù)(變更為甲方)。保險金額小于抵押車輛評估價值的,應補足保險金額。
5.4本合同項下抵押車輛的保險憑證均交甲方保管。
5.5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贈與等方式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車輛,也不得對抵押車輛增、拆、改、修。否則,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權利。
5.6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可繼續(xù)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負責保養(yǎng)和保修及年審,其一切費用開支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確保抵押車輛價值不致非正常減少,并接受甲方的監(jiān)督、檢查。
5.7抵押車輛毀損的,乙方應在五日內將抵押車輛恢復原狀,未能恢復原狀的,乙方應提供經甲方認可的其他等價財產作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擔保。
有關抵押合同范文2
抵押人(甲方)
地址:郵編:
電話:
代表人:
抵押權人(乙方)
地址:郵編:
電話:
代表人: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fā)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guī)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xié)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為抵押財產清單(詳見及財產有效證書);
第二條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元整,抵押率為百分之,實際抵押額為元整。
第三條抵押財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一、抵押財產中的代甲乙雙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財產中的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yǎng)、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二、抵押財產中的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元整的保管費,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不準挪用抵押財產。
第四條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抵押財產中的辦理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于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項下借款延期,甲方須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xù)。保險財產如發(fā)生災害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yōu)先收回抵貸款。
第五條甲方用作抵押的有價證券在抵押期內到期時的處理方式,甲、乙雙方約定如下:
第六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合同其它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并達成書面協(xié)議。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fā)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第十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
一、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三、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余的,乙方應退還甲方。
第十一條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即自動撤銷,乙方保管的甲方財產和財產保險單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二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達成書面協(xié)議。協(xié)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一項的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由權要求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二、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二項的約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甲方由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乙方可以停止發(fā)放主合同項下貸款或視情況提前收回已發(fā)放的貸款本息。
四、甲方違反第五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本息總額萬分之的違約金。
五、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六、甲、乙任何乙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的違約金。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八、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第十四條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第十五條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蘇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還清時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本合同意識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附:抵押財產清單及財產有效證書一式份。
甲方:
代表人:簽字
乙方:
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有關抵押合同范文3
抵押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權人(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鑒于:
乙方與債務人 于 年 月 日簽訂了 合同(合同編號: ),為保證乙方實現在上述合同中的債權,甲方自愿為債務人向乙方提供履約擔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經過友好協(xié)商,甲、乙雙方達成如下抵押協(xié)議,共同遵守:
1. 被擔保主債權概況
1.1 主債權種類:
1.2 主債權數額:
2.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2.1. 債務人名稱:
2.2.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 抵押物概況
3.1 抵押物名稱:
3.2 抵押物數量:
3.3 抵押物質量:
3.4 抵押物狀況:
3.5 抵押物所在地:
3.6 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權屬:
3.7 抵押物的估值:
4. 抵押擔保的范圍
4.1 抵押擔保的范圍為: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含拍賣費、訴訟費、乙方律師費等)等全部債務和費用。
4.2 甲方保證,發(fā)生抵押物不足以清償擔保債務時,與主合同債務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5. 抵押登記
5.1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應當進行登記,登記部門為 。(可形成附件:清單)
5.2 抵押登記由甲方負責辦理,所需費用全部由甲方承擔,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當日辦理完畢抵押手續(xù),并立即將有關憑證交付乙方。
6. 抵押權實現
6.1 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乙方未受清償的,甲、乙雙方應首先協(xié)商將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以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6.2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清償:
第一順序: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二順序: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第三順序:主債權的利息;
第四順序:主債權。
7. 抵押物保險
7.1 甲方必須為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辦理財產保險,保險費用由甲方承擔。
7.2 抵押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的,甲方應于事故發(fā)生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告乙方損失及保險賠償情況,保險賠償金應當用于提前清償乙方債權(或者向 公證機關提存)。
8. 其他約定
8.1 抵押期間,抵押物毀損或滅失的(非保險事故),甲方應于事故發(fā)生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告乙方損失情況,并于 日內恢復原狀或者提供乙方認可的等值擔保。
8.2 甲方對外轉讓本合同項下抵押物須經乙方書面同意,所得價款用于提前償還債務(或者向 公證機關提存)。
9. 違約責任
9.1 甲方隱瞞抵押物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重復抵押、毀損、虛假登記等嚴重危害抵押權實現事項的,應重新提供乙方認可的等值擔保,并應向乙方支付被擔保主債權 %的違約金。
9.2 發(fā)生抵押物毀損或滅失,甲方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及時通知乙方、未按上述約定提供相應等值擔保的,甲方須與債務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并向乙方支付被擔保主債權金額 %的違約金。
9.3 甲方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的,應當向乙方支付被擔保主債權 %違約金。
9.4 由于甲方的違約行為致使乙方利益受到損害的,除按本條上述約定執(zhí)行外,乙方仍有權要求甲方給予相應的損失賠償。
10.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fā)生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交 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11.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依法必須登記的,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如抵押物非強制登記的,則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11.2 本合同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無效并不導致本合同無效。
11.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債務人持一份,登記部門留存一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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