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網小編分享的xx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辦法3篇(農田水利工程管理辦法),供大家賞析。

xx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辦法1
XX鄉(xiāng)民生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后管護實施方案
為規(guī)范和加強民生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維護管理,建立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管用長效機制,保證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正常運行,持續(xù)發(fā)揮效益。根據XX市水務局《關于印發(fā)XX市政府購買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改造提升工程建后管養(yǎng)服務實施細則的通知》(X水城鄉(xiāng)﹝2016﹞X號)、XX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XX縣民生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后管護實施方案的通知》(X政辦秘﹝2017﹞X號)、XX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關于要求批復XX縣2020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后管護計劃的請示》(X農水指﹝2020﹞X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鄉(xiāng)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管護任務
XX鄉(xiāng)2020計劃完成的管護任務是:
(一)XX、XX重點縣項目區(qū)XX萬畝;
(二)泵站XX座,共;(15
kw及以上300
kw以下);
(三)村級水管員7人;
二、管護責任單位
(一)五四、長東小農水重點縣項目區(qū):我鄉(xiāng)2016年五四、長東小農水重點縣項目區(qū)由XX縣XX鄉(xiāng)水利工程建后管護有限公司進行管護,管護效果得到了省市主管部門和項目區(qū)群眾的充分認可和肯定,依據政辦秘﹝2017﹞57號文件精神,繼續(xù)委托該公司進行管護。
(二)小型泵站:為了進一步加強XX縣XX鄉(xiāng)鄉(xiāng)村泵站維護服務隊建設,管護責任主體單位繼續(xù)委托XX縣興豐排灌泵站維護有限公司進行管護。
(三)面上農耕區(qū):目前仍由農民自主承包經營,服務于農業(yè)生產的水閘、支渠、末級渠系、溝渠、水庫、千億斤糧食項目區(qū)、旱澇保收項目區(qū)、縣級水利工程示范片等小型水利工程,不在由XX鄉(xiāng)水利工程建后管護有限公司進行主體管護,由所受益村(社區(qū))負責落實管護單位進行管護。
三、管護細則
(一)小泵站
1、有專人管護,防止偷盜和故意損壞事情發(fā)生,機房內不得存放其它物品,開展日常維護保養(yǎng),保證機械設備完好,確保正常運行,設備分類、編號、建帳、立卡、做到帳、卡、物相符,技術資料齊全,原始記錄準確完整。
2、保持機房門窗完好,安全用電,規(guī)范操作,做好開關機記錄。
3、在其出水位置設置防溺水警示牌。
(二)溝渠
1、有專人管護,非汛期每月巡查一遍,汛期每周巡查一遍,汛期降雨每日巡查一遍,做好巡查記錄,重點檢查溝埂溝坡及溝渠有無阻水。
2、溝渠內兩旁無雜草及高桿植物,全年常態(tài)化管理,無非法種植,無違章建筑,溝渠內無垃圾、無阻水雜草,水流通暢。
3、末級渠道(硬化),兩旁無雜草及高桿植物,每年除草不少于2次,無非法種植,無違章建筑,溝渠內無垃圾、無阻水雜草,水流通暢,及時維修損壞渠段。
四、全面建立村級水管員制度
為補足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短板,延伸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和涉水事務管理,按照個人申請自薦、村(社區(qū))考察聘用、鄉(xiāng)核查備案、分級考核程序,為每個行政村配備一名專職水管員,協助村(社區(qū))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管護和村級涉水事務管理,對考核合格的村級水管員鄉(xiāng)按年給予工作補助,具體辦法詳見(《XX鄉(xiāng)村級水管員管理辦法》(附件2)。
五、補助標準
按照“以獎代補,先干后補”原則,根據《XX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XX縣農田水利工程建后管護考核獎補實施辦法的通知》(政辦﹝2016﹞44號)和XX鄉(xiāng)等文件精神,對經縣、鄉(xiāng)驗收合格的管護項目給予補助;對考核合格的村級水管員按照平均每人每年按5000元的標準給予工作補助;泵站每年補助100元/kw,對2016年以前建立的2個縣級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改革創(chuàng)新試點片給予20元/畝的補助。
六、具體措施
(一)加強領導。
鄉(xiāng)成立民生農田水利工程建后管護領導組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后管護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對全鄉(xiāng)管護項目進行督查、驗收,確保管護工作落到實處。(二)精心組織。
鄉(xiāng)政府制定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后管護實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組織,抓好落實。要注意總結建后管護工作經驗,把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工作不斷引向深入,確保管護工作順利推進并取得實效。(三)考核驗收。
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護項目已納入民生工程,我鄉(xiāng)制定管護考核方案,組織考核驗收。對考核成績90分以上全額兌現獎補資金,80-90分兌現90%,70-80分兌現80%,60-70分兌現60%,60分以下取消獎補,其產生費用自行解決。(四)加大宣傳。
XX鄉(xiāng)屬于江淮分水嶺地區(qū),水利條件較差,抓好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尤為重要,我們要認真總結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后管護工作的好做法、好經驗,查找不足,認真整改,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建后管護重要意義和相關政策,真正把惠農政策落實到實處。附件1:
XX鄉(xiāng)2020年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后管護實施匯總表
序號
管護項目地點
管護項目區(qū)名稱
管護面積(單位)
管護單位
管護組織名稱
計劃補助管護資金(萬元)
管護片工程類型
XX社區(qū)、XX社區(qū)
小農水重點縣項目區(qū)
萬畝
XX鄉(xiāng)人民政府
XX縣XX鄉(xiāng)水利工程建后管護有限公司
XX
硬化渠道、橋、涵、當家塘
XX鄉(xiāng)
泵站
XX鄉(xiāng)人民政府
XX縣XX排灌泵站維護有限公司
X
機房維護及保養(yǎng)與確保機械設備的正常運行
村級水管員
X
合計
X
附件2:
XX鄉(xiāng)村級水管員管理辦法
為加強村級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建后管護和涉水事務管理,根據市、縣相關文件要求,經鄉(xiāng)政府研究決定在我鄉(xiāng)全面建立村級水管員隊伍。為規(guī)范村級水管員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村級水管員任職條件
(一)年齡55周歲以下(含55周歲),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農村中、小型水利工程一般管理和使用知識;
(二)身體健康,常年居家務農的本村籍男性居民;
(三)熱心村級公益事業(yè),自愿從事村級水管員工作;
(四)各村(社區(qū))對身體健康,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應優(yōu)先聘用。
二、村級水管員聘任程序
(一)村級水管員采取個人申請,所在村(社區(qū))兩委對照任職條件從申請人中選定合適人選并在村級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二)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候選人,經村(社區(qū))兩委集體研究后予以試用,并簽訂試用合同,新任水管員試用期不少于六個月,試用期滿,根據各級對其工作開展情況的考核結果,決定是否正式聘用。
經考核合格正式聘用的水管員,由所在村(社區(qū))與其簽訂聘用合同。年滿60周歲的原則上不予聘用,服從村(社區(qū))管理,工作表現優(yōu)秀的,可以續(xù)聘至65周歲,超過65周歲不得再聘用。(三)對經公示無異議,由村(社區(qū))兩委集體研究決定予以試用的村級水管員應報鄉(xiāng)政府核查備案,鄉(xiāng)人民政府核查備案中發(fā)現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應要求所在村(社區(qū))予以解聘,并重新進行選聘。
三、村級水管員的培訓、管理和職責
(一)各村(社區(qū))應在鄉(xiāng)農辦的統(tǒng)一安排下采取以會代訓或專業(yè)培訓等方式對新聘任的村級水管員進行水利專業(yè)知識和政策法規(guī)校訓,村級水管員應積極參加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
(二)水管員必須接受并服從所在鄉(xiāng)、村(社區(qū))和主管部門對其開展農村水利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定期向村(社區(qū))、鄉(xiāng)農辦匯報本人負責的村級涉水事務和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維護工作開展情況。
(三)負責根據村(社區(qū))指定對本村轄區(qū)內的泵站、水閘、排(灌)溝河、渠道和塘壩等小型水利工程做好日常巡查、定期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發(fā)現險情及時報告所在村(社區(qū))和鄉(xiāng)農辦,并認真做好巡查、檢查和隱患排查、上報等工作記錄,協助村(社區(qū))做好農村水利工程設施的運行維護、飲用水管網和防汛抗旱等涉水事務。
(四)應及時發(fā)現并監(jiān)督處理水利工程運行和管護方面發(fā)現的質量安全問題,不能單獨處理的應快速上報村(社區(qū))和鄉(xiāng)農辦處理。
(五)協助村(社區(qū))完成鄉(xiāng)和主管部門安排交辦的其他水利工作。
四、村級水管員考核
(一)村(社區(qū))日常考核。
村(社區(qū))負責對所聘水管員日常工作開展情況按考核辦法的規(guī)定每半年進行一次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和考核細則由縣農田基本建設指揮部另行制定),并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XX鄉(xiāng)人民政府。(二)鄉(xiāng)復核認定。
鄉(xiāng)應對照考核辦法和考核細則標準對村(社區(qū))上報的水管員考核結果進行認真復核。通過查閱其工作檔案資料、實地檢查其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和管理工程的現場情況、座談走訪村民代表、問卷民意測評等方式,分別對每個村級水管員進行復核認定,確定考核分數,認定考核等次,并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將附有村級兩次考核結果的鄉(xiāng)復核意見匯總后書面上報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辦公室。(三)縣級抽查考核。
鄉(xiāng)復核意見將作為縣級考核的主要依據,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將根據鄉(xiāng)審核上報的復核意見于次年年初結合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考核驗收一并組織抽查考核。五、村級水管員待遇
對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村級水管員按規(guī)定標準給予工作補助,對考核優(yōu)秀的水管員給予表彰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補助,鄉(xiāng)、村(社區(qū))予以解聘。
xx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辦法2
**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灌排泵站、涵閘等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明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責任主體,提高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水平,建立適應水利現代化的小型工程管理機制,充分發(fā)揮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澇、灌溉等綜合效益,促進我縣經濟社會事業(yè)的持續(xù)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qū)域內的農村泵站、塘壩、溝渠、涵閘、渡槽、防滲渠道等各類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本辦法所指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具體是:排灌流量在10m3/s以下的農村灌排泵站、流量在/s以下的灌溉渠道及涵閘、渡槽等配套建筑物。
第三條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是抵御農業(yè)自然災害,改善農業(yè)生產條件和農村生態(tài)環(huán)境,促進農業(yè)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發(fā)展的重要基礎設施,各鎮(zhèn)區(qū)應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領導,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執(zhí)行。
第四條 縣水務局是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的業(yè)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jiān)督指導和檢查考核工作。各鎮(zhèn)區(qū)是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的責任單位,要遵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承擔行政區(qū)域內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職責,負責監(jiān)督、檢查本鎮(zhèn)區(qū)內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的落實。各村(居)是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的主體,具體負責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維修和養(yǎng)護。
第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損害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行為。各村民(居民)委員會應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領導,宣傳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文件精神。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一條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按照以下標準劃定管理范圍:農村泵站建筑物以邊線外3至5米為管理范圍;填方渠道以坡腳、挖方渠道以渠頂外2至4米為管理范圍;涵、閘、渡槽等配套建筑物以邊線外5至10米為管理范圍。
第二條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屬于集體所有的,其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但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安全監(jiān)督,不得進行損害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和設施的任何活動。
第三條 建立水利工程管理臺帳。各鎮(zhèn)區(qū)水務站負責對本轄區(qū)內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定期進行普查,建立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臺帳。需要報廢的,可以按規(guī)定程序申請報廢;需要交付使用的,要通過縣水務局及相關部門驗收后交付使用;對存在突出問題的,要及時予以解決;需要維修改造的,可按輕重緩急,編制維修改造計劃,逐步實施。對微型水利工程可實行動態(tài)管理,以行政村為單位進行總量控制。
第四條 每一項農村水利工程在立項審批、規(guī)劃設計、施工組織中都要考慮工程管理問題。要把工程管理設施、監(jiān)測觀測、交通通信及信息化工程等管理項目納入工程建設計劃,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
第五條 工程驗收中要把管理作為重要內容。任何一項農村水利工程建設都要按照其等級履行相應的驗收程序。對沒有組織驗收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驗收報告中應附具水利工程管理預案,驗收后必須由驗收主持單位出具驗收紀要或驗收單,并納入工程管理檔案。
第六條 完善產權及管理權的相關手續(xù)。對原有的各類水利工程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清產核資,確權劃界,對現有資產進行評估確認,依法辦理資產轉讓手續(xù);對新建的水利工程,建成后必須在2個月內辦完資產轉讓手續(xù),其中經營性水利工程完成承包、租賃經營管理手續(xù)的,資產轉讓給經營承包人,沒有完成承包、租賃經營管理手續(xù)的,由鎮(zhèn)區(qū)水務站暫時代管,待完成經營管理手續(xù)轉交承包租賃經營人;公益性水利工程移交到村,由村在受益群眾中選定管護人。
第七條 對效益型農村水利工程的經營、管理權由鎮(zhèn)區(qū)水務站進行公開招標,對投標競買者(包括拍賣、租賃、轉讓、股份合作制、規(guī)范化承包)進行公開考評,中標后簽訂合同并報縣水務局備案。向中標人移交產權。移交產權后的農村水利工程由縣水務局核發(fā)統(tǒng)一印制農村水利工程管理使用證,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若為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還應辦理出讓手續(xù)。涉及林地使用權的應依照《森林法》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并依法繳納森林生態(tài)補償費。涉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方面的問題,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八條 承包經營者權利。第一、經營者擁有經營權、使用權或收益權的,有依法轉讓、繼承權利;擁有所有權的,享有轉讓、抵押或繼承權利;第二、經營者有向用水戶收取水費的權利,并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各項優(yōu)惠政策。改制后的水利工程由縣物價局會同水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確定指導性水價,具體水價由經營者和有關用水戶代表在指導價范圍內協商確定;第三、經營者按有關法規(guī)和合同規(guī)定,可以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建設必要的生產設施,開展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和加工業(yè)等綜合經營活動;第四、國家因建設需要占用改制工程時,經營者有權按規(guī)定得到經濟補償;第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經營者占有或經營的工程和資源。不得干預其合法的經營管理活動;第六、享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合法權益。
第九條 承包經營者的義務。第一、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不得破壞水土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不得擅自變更水利設施的用途和服務范圍;第二、對水利工程安全和高效運行負責。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工程設施的維修、檢查和養(yǎng)護。服從縣政府防洪抗旱調度命令,承擔工程的防洪任務,工程出現險情時,應及時采取搶救措施,并立即報告縣政府和縣水務局。保證農業(yè)灌溉用水,保障人畜飲水安全,不得哄抬水價、牟取暴利。接受縣水務局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十條 公益性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一是配備人員。各行政村必須配備一名思想品德好,工作責任心強,熱愛水利事業(yè)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員(可由自來水抄管員兼任),負責指導該村(居)內水利工程的管理,協調解決工程管理中的有關問題,及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臺帳統(tǒng)計、管理經費測算等工作。二是落實管理經費。工程管護經費按照每畝不少于15元標準補助,其中管理責任制落實到位的村,由縣阜水農村供水公司安排管護補助資金每畝8元,其余不足部分由鎮(zhèn)村在“一事一議"資金中統(tǒng)籌安排。
第十一條 依法管理小型農田水利工程??h水務局要依法管理各項水事活動,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和執(zhí)法隊伍建設,強化執(zhí)法手段,加大執(zhí)法力度,依法維護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安全運行和水利工程管理法人的合法權益。嚴禁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挖塘、修墳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為。
第三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二條 對水利工程設施管護工作作出突出貢獻和管護成效顯著的工程專管人員給予表彰和適當獎勵。
第十三條 因管護人員個人行為,造成管護區(qū)的工程嚴重損毀的,除解聘外,還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包括賠償損失等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對有意損壞項目工程或不聽勸阻尋釁鬧事,毆打管護人員的,要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水務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xx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辦法3
蕪湖縣小型水利工程投資、建設和管護改革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導意見》(皖政?2013?66號)、《水利部、財政部關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水建管?2013?169號)和《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資、建設和管護改革實施辦法》(皖政辦秘?2014?100號),加快推進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創(chuàng)新小型水利工程投資、建設和管護機制,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小泵站、小水閘、中小灌區(qū)、塘壩、河溝、末級渠系等小型水利工程投資、建設和管護。
第三條 按照“明確事權、改革產權、多元投入、建管結合”的原則,推進小型水利工程投資、建設、管護改革??h政府對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和管理體制改革負總責。跨鎮(zhèn)的工程由縣政府負責建設和管理;跨行政村的工程由鎮(zhèn)政府負責建設和管理;行政村以內的工程由受益主體(包括村集體、農民用水者協會、新型農業(yè)生產經營主體及其他企業(yè)和個人)自主建設和管護。
第二章 投 資
第四條 堅持政府主導,調動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農戶積極性,逐步建立小型水利建設的多元投入機制。
(一)縣、鎮(zhèn)足額落實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財政補助配套資金,制定財政獎補實施細則,按工程類型明確具體補助標準和獎補操作程序。
(二)整合農業(yè)綜合開發(fā)、土地整治、小農水重點縣、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和現代農業(yè)發(fā)展等項目資金,用于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原則上承擔任務的50%。
1.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統(tǒng)籌協調縣有關部門涉水項目資金承擔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務,縣農田水利規(guī)劃委員會負責整合項目的協調落實,各相關部門負責主管項目任務的推進實施。
2.縣水務局會同縣財政局每年末按規(guī)劃擬訂下一總任務,提出分解到各鎮(zhèn)的任務指標初步方案;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縣農建辦”)將初步方案送承擔項目任務的縣發(fā)改委、縣財政局、縣國土局、縣農委、縣水務局、等主管部門,各主管部門根據部門項目安排情況確定各鎮(zhèn)承擔的任務并布置填報后,將本部門承擔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總任務和各鎮(zhèn)分解任務報縣農建辦。
3.縣農建辦牽頭協調各涉水項目資金承擔的任務和專項資金承擔的任務,將總任務、縣有關部門任務和分解到鎮(zhèn)的任務報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審定后下達實施。
(三)鼓勵受益主體籌資籌勞參與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對受益主體能夠自主建設的小型水利工程,鼓勵受益主體自主建設,各地在安排有關支農涉水項目時給予補助;對屬于受益主體自主建設范圍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受益主體適當自籌資金組織建設,財政專項資金按規(guī)定標準給予補助。
第五條 多渠道籌集工程管護經費,建立穩(wěn)定的管護經費保障機制。管護經費原則上由工程使用權人負責籌集,財政適當給予補助。
(一)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負擔”的原則,使用權歸村集體、新型農業(yè)生產經營主體、個人所有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由使用權人或直接受益的群眾自行籌集經費進行管護。
(二)供水工程可按有關規(guī)定收取水費,供水價格在縣物價部門批準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范圍內,協商受益主體共同確定。對具有水土資源開發(fā)利用條件的工程,可通過拍賣、租賃、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放活經營權,拓寬管護經費籌措渠道。
(三)縣、鎮(zhèn)政府設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維修養(yǎng)護專項經費,并納入財政預算。可統(tǒng)籌從下達的農水項目和有關支農涉水項目工程經費中提取的1%、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管護??h政府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建立考核獎補機制。
第六條 縣財政和水務部門要切實加強資金監(jiān)管,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規(guī)章制度,積極推行國庫集中支付、政府購買服務、縣級財政報賬制管理等制度,保證資金??顚S?。要將實施項目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向受益區(qū)群眾公布,公開接受監(jiān)督。
第三章 建 設
第七條 各鎮(zhèn)按照縣下達的計劃任務,結合本地實際,將任務分解落實到各行政村,明確到具體工程,按要求組織實施。
第八條 各類工程建設項目要符合縣級農田水利規(guī)劃、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規(guī)劃、水資源條件、農業(yè)生產和農村生活實際需要,充分尊重受益主體意愿,按輕重緩急有序推進。
第九條 結合相關涉水項目支持自主建設,縣相關部門制定所屬涉水項目支持自主建設試點辦法,縣有關部門按照規(guī)定推進實施。
(一)各有關支農涉水項目涉及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建設內容,在一個行政村范圍內的,由受益主體進行自主建設。
(二)按照試點先行、穩(wěn)步推進的原則,各有關支農涉水項目結合自身特點,因地制宜地選擇試點方式、對象、規(guī)模和途徑。
(三)自主建設項目由自主建設主體向鎮(zhèn)政府提出申報,經鎮(zhèn)初步審核、篩選后匯總,報縣級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四)自主建設項目內容由縣級有關部門會同鎮(zhèn)政府與自主建設主體商定,并通過簽訂合同(協議)的形式明確其建設管理責任,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地點、規(guī)模、標準和建設內容。
(五)對簡易工程,主要由自主建設主體自行組織力量建設施工;對工程技術含量較高,需要一定資質施工隊伍實施的,可由自主建設主體通過招標議標等方式擇優(yōu)選擇具備資質的施工隊伍承建。相關主管部門和鎮(zhèn)政府要加強對建設進度、質量、安全和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監(jiān)管,強化技術指導與服務,按工程進度依規(guī)撥付建設資金,幫助建設主體規(guī)范建設管理程序,落實建管責任和推進措施,確保工程建設及質量安全。充分發(fā)揮鎮(zhèn)水利站、村級水管員的作用,加強現場指導與監(jiān)管。
(六)項目竣工后,由縣級相關主管部門會同鎮(zhèn)按項目管理要求組織竣工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項目,應及時辦結財政資金清算和撥付,并做好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條 財政專項資金補助承擔的工程,由縣水務局會同財政局推進實施:
(一)項目擬訂。
縣級負責實施的項目經征求有關鎮(zhèn)的意見后,由縣水務局會同縣財政局擬訂;鎮(zhèn)級負責實施的項目經征求有關行政村意見后,由鎮(zhèn)政府擬訂,向縣水務局、財政局申報;受益主體承擔的項目,由各受益主體經所在行政村向鎮(zhèn)政府申報,鎮(zhèn)水利站初步審核、篩選、分類匯總,報縣水務局、財政局審批。鼓勵采取競爭立項的方式擬訂具體項目和建設主體。
(二)申報材料。
1.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申報表。包括具體工程名冊、地點、現狀、建設內容與規(guī)模、資金籌措方案(須包含自籌資金或勞務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方案、建后管護方案等。
2.申報主體代表簽字、蓋章的建設管理和建后管護承諾書。3.申報主體為村、組集體的,須提供組織村民一事一議等民主決策材料;申報主體為農民用水者協會或家庭農場、種養(yǎng)大戶、合作社、農業(yè)產業(yè)化龍頭企業(yè)等新型農業(yè)生產經營主體或其他企業(yè)和個人的,須提供有效的登記注冊或經營許可等相關證書復印件。
4.申報項目的現狀照片,點狀工程要能反映項目全貌,線狀和面狀工程選取不少于3個典型位置,能反映近期真實情況,并用GPS定位。
(三)項目確定。
縣水務局會同財政局,根據擬訂的縣級項目和各鎮(zhèn)、受益主體申報的項目,編制實施方案,報縣農田水利規(guī)劃委員會審查,由縣政府批準實施,并逐級報送省、市水利、財政部門備案。實施方案要明確各類工程的實施地點、建設內容、投資規(guī)模、資金來源、建設主體、時間節(jié)點、保障措施等,并做好有關項目的專項設計或分類典型設計,列出各類工程的名冊及主要指標。
(四)項目實施。
1.縣、鎮(zhèn)兩級政府負責實施的工程,要落實建設管理機構和責任,嚴格建設管理程序,采取招投標等競爭方式擇優(yōu)選擇施工隊伍進行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2.受益主體自主建設的工程,由縣水務局、財政局會同鎮(zhèn)與自主建設主體簽訂建設合同(協議),明確相關責任,由自主建設主體組織實施。
(五)工程驗收。
工程完成后,按照鎮(zhèn)級初驗、縣級驗收、市級抽查的程序,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確認。
1.鎮(zhèn)初驗。鎮(zhèn)政府組織鎮(zhèn)水利站、自主建設主體、參建單位進行初驗。
2.申請驗收。初驗合格后,由各鎮(zhèn)水利站將項目資料整理成冊,上報縣水務局、財政局,并提出縣級驗收申請。各鎮(zhèn)申請縣級驗收時,應提供如下資料:
(1)驗收申請報告;(2)工程承包合同(協議);
(3)簽字蓋章的驗收卡(一工程一卡);(4)小型水利工程項目匯總表;(5)工程管護方案;
(6)工程建設前后同一視角照片。
3.縣級驗收??h水務局、財政局組織聯合驗收組對工程進行驗收。對完成工程總量少于計劃數、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虛報瞞報的,不予通過,并責令建設主體限期整改到位??h水務局、財政局將驗收情況匯總后報縣農田水利規(guī)劃委員會審核資金補助情況,避免多頭重復投資。
4.市級抽查。市根據縣級驗收情況,進行抽查。
(六)資金撥付。
項目通過驗收后,將驗收結果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按有關規(guī)定足額兌現補助資金。
1.財政專項資金補助承擔的工程補助,按照《蕪湖縣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獎補辦法》操作。其中,對自主建設的小型水利工程,財政給予同等補助。
2.對實際完成工程量少于計劃工程量的工程,相應扣除補助資金;對未按技術標準施工,質量未達到相關規(guī)范要求的項目不予補助。
3.縣、鎮(zhèn)要將資金補助情況向受益區(qū)群眾張榜公布,公開接受監(jiān)督,確保資金發(fā)揮效益。
第十一條 各類涉水項目承擔的工程建設辦法,由縣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和縣相關部門另行制定的所屬涉水項目支持自主建設試點辦法的規(guī)定實施。
第四章 管 護
第十二條 涉水項目資金承擔建設的工程,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竣工驗收后,由各項目主管部門會同鎮(zhèn)政府負責落實工程建后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財政專項資金補助承擔建設的工程,由縣水務局、財政局會同鎮(zhèn)政府負責落實建后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
第十三條 明晰工程所有權和使用權:
(一)現有小型水利工程,按照原所有權歸屬和工程受益情況確定其所有權和使用權。原則上受益范圍在一個行政村范圍內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跨鎮(zhèn)、跨行政村的工程歸上一級政府所有。
(二)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其投資所形成的資產歸投資者所有,或按投資者意愿確定所有權歸屬。對財政補助、個人或集體共同投資新建的工程,按照各方投資比例以股份制形式確定所有權歸屬,其中財政補助資金所形成的資產歸鎮(zhèn)或村集體所有。工程使用權歸投資者所有,其中財政補助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yè)生產經營主體新建的工程,使用權可以委托給生產經營主體。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已流轉的地域內小型水利工程,原所有權不變,使用權可以隨土地流轉給新型農業(yè)生產經營主體等流入方;未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域內的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權人擁有使用權,也可以委托給相關組織和個人管理使用。
第十四條 規(guī)范工程所有權和使用權流轉:
(一)除承擔重要防汛任務的工程不可轉讓所有權外,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均可通過拍賣、租賃、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有償轉讓整體或部分所有權、使用權。
(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地域內的小型水利工程,土地承包經營者在取得使用權后,承擔承包經營期間內工程資產保值義務,原所有權人也可以向土地承包經營者有償轉讓工程所有權。
(三)土地承包經營者在承包經營期內通過新建或轉讓等方式取得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權的,承包期滿后可按擁有所有權的比例,有償轉讓工程所有權。
(四)工程所有權和使用權流轉之后,承包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工程原有功能和用途,其中含有國家投資的工程在所有權流轉之后原國家投資部分轉讓收入,由縣、鎮(zhèn)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繼續(xù)安排用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
(五)工程所有權、使用權流轉時,應當進行權屬轉移登記,申請人應提交原權屬證書和有關買賣、承包、租賃、贈與合同等權屬轉移證明材料;工程所有權、使用權內容發(fā)生變化時,應當進行權屬變更登記,申請人應提交原權屬證書和投資改、擴建等證明發(fā)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第十五條 建立小型水利工程“兩證一書”(所有權證、使用權證、管護責任書)制度,試點先行,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
第十六條 因地制宜,創(chuàng)新小型水利工程管護模式,推行“三位一體”管理。
(一)專業(yè)化管護公司管理。采用物業(yè)化管理思路和市場機制,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水利工程管理維護事項交由專業(yè)化管護公司管理。
(二)水利專業(yè)合作社管理。由農民按照自愿參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原則組建,從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維護以及灌溉、排水等管理工作。
(三)農民用水者協會管理。由全體用水戶通過民主方式組建,主要從事農業(yè)供水管理,實行自我管理。
(四)新型農業(yè)生產經營主體管理。小型水利工程隨土地流轉給新型農業(yè)生產經營主體的,由其自行負責工程管護。
第十七條 列入改造提升實施計劃的小型水利工程,應落實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建立管護運行機制。對工程管護落實不到位的建設主體,取消其再次申報小型水利工程財政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的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水務局、縣財政局、縣國土局、縣發(fā)改委、縣農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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