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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糾紛的案例13篇 委托擔保合同案例

時間:2022-10-15 17:27:00 合同

  下面是范文網小編收集的擔保合同糾紛的案例13篇 委托擔保合同案例,歡迎參閱。

擔保合同糾紛的案例13篇 委托擔保合同案例

擔保合同糾紛的案例1

  成都公司與北京公司雙方就成都公司購買北京公司“衛(wèi)星數(shù)字多媒體中心”產品達成一致意見并于9月13日兩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合同約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購買“衛(wèi)星數(shù)字多媒體中心”共計1420臺,價值總計為2485000元。合同簽訂后,北京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貨款后45天內提供貨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北京公司負責將產品運輸?shù)匠啥脊局付ǖ牡攸c,同時合同中還對產品包裝要求、質量標準、驗收、質量保證等方面作了明確的約定。

  合同簽訂后,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相應的貨款,北京公司將產品發(fā)貨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在產品安裝投入使用一段時間后,成都公司稱北京公司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出現(xiàn)了無法進入系統(tǒng)、死機、無法搜索到信號等問題,致使產品的使用者多次找到成都公司要求處理,為了解決上述產品使用問題,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截止到12月15日,因維修產品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共計109469.5元。

  成都公司認為是北京公司提供的產品質量問題導致其額外支付了維修費要求北京公司承擔,但北京公司認為產品使用中出現(xiàn)的無法搜索到信號、無法進入系統(tǒng)和死機等問題并非是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是因為產品使用地四川省XX市的潮濕環(huán)境、山區(qū)內無法搜索到或接受到信號等原因所造成無法使用,不同意成都公司提出的因質量問題索賠的要求。在兩公司溝通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成都公司于2月17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了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牟楠、田美玉代表北京公司出庭應訴。

擔保合同糾紛的案例2

  7月13日,某某公司與xx公司簽訂《成都市工程建設監(jiān)理合同》一份,約定:xx公司將其施工的位于成都市新村河邊街1號“萬福大廈”工程中的給排水、暖通、電力電照及設備安裝、室內裝飾工程委托給某某公司實行監(jiān)理,監(jiān)理期限為12個月(207月20日至7月19日),監(jiān)理費為18萬元;若合同中任一方嚴重不按合同履行責任和義務,則另一方應提前28日以書面形式,明確通知對方合同終止日期;倘若合同終止是某某公司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xx公司對某某公司至終止日期前提供的服務應付給酬金。此后,該工程非因某某公司的原因而停工,該工程被拍賣。某某公司于月17日訴至原審法院,要求xx公司支付監(jiān)理費18萬元。

  某某公司與xx公司簽訂的《成都市工程建設監(jiān)理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xié)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訴訟中,某某公司認為其按合同約定實施了監(jiān)理行為,xx公司應向其支付監(jiān)理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關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關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钡囊?guī)定,某某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監(jiān)理日記不能證明其提供了服務,故對某某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監(jiān)理費18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950元,由某某公司負擔。

擔保合同糾紛的案例3

  基本案情

  X年,、夫妻以買房的名義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借款。向西定縣住房公積金辦公室提供了一份其本人與九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但并未實際購買該房屋。X年8月19日,、作為借款人,、(之妹)作為保證人與西定A銀行簽訂了《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同日,西定縣公證處對該借款合同進行了公證,公證內容包括三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上三方當事人的蓋章、簽字、指印屬實等。同日,西定A銀行向交付了10萬元借款,在個人住房貸款憑證上簽字確認。于X年9月、10月、11月、12月分別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共計3209.2元后于20xx年元月死亡,剩余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一直未予償還。

  X年6月23日,西定A銀行向西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西定縣A銀行與、簽訂的借款合同,、一次性歸還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訴訟費由、負擔。

  20xx年12月29日該案經西定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西定A銀行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為有效合同。20xx年元月之后、一直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月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西定A銀行請求解除合同的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因已去世,被告應當歸還下欠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被告、作為、借款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辨稱借款并沒有用于購房,西定A銀行與屬串通欺騙、提供擔保,但改變借款用途是其個人的違約行為,亦無證據(jù)證實西定A銀行與惡意串通的事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辨稱、住房公積金余額未達到貸款數(shù)額的30%,違背了《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但該借款合同并未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被告辨稱自己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在法庭向其釋明后并未提出申請,要求法院依照特別程序進行審查,故無法認定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辨稱西定A銀行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履行委托貸款協(xié)議過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引發(fā)的糾紛,貸款人(受托人)可以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該辨稱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審法院據(jù)此判決如下:一、解除、與中國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定分行簽訂的借款合同。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中國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定分行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利息從X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4.35‰支付至款付清之日止。三、負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負擔。

  被告、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中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為:1.西定A銀行原告主體是否適格;2.、與西定A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應否承擔擔保責任。對此,中院經審理認為:1.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法復6號《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xié)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在履行委托貸款協(xié)議過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還貸而發(fā)生糾紛的,貸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jù)此,本案中西定A銀行主體適格。2.一審出示的證據(jù)不能證實其20xx年8月與西定A銀行簽訂擔保合同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簽訂合同當日西定縣公證處對三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了公證,未出示相反證據(jù)推翻該公證書的效力,其次利害關系人亦未依照法定程序對其是否屬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確認。故不能認定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3.西定A銀行與、及、于20xx年8月19日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綜上,、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中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各2300元由、共同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爭議焦點

  關于“西定A銀行原告主體是否適格”

  西定A銀行原告主體是否適格事實上就是委托貸款協(xié)議糾紛訴訟主體的資格問題。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七條第二款: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yè)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jù)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fā)放、監(jiān)督使用并協(xié)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xù)費,不承擔貸款風險。在銀行委托貸款實務中,經常會出現(xiàn)委托方與銀行以及借款人之間的爭議,特別是在借款人借款不還的情況下,應當由誰來歸還貸款,以及應當由誰來參與訴訟,成為了三方爭議的焦點。

  被告、認為:該案中,貸款協(xié)議中的資金出借方應為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委員會,而非西定A銀行,西定A銀行只是接受委托代為發(fā)放、監(jiān)督使用并協(xié)助收回的貸款,而非真正的資金出借方,因此不是本案適格的當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原告西定A銀行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委托貸款合同糾紛受托人和委托人都可以提起訴訟,因此原告西定A銀行在借款人不償還借款時有權提出上訴,原審程序合法。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6號《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xié)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在履行委托貸款協(xié)議過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fā)生糾紛的,貸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不起訴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貸款協(xié)議的受托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jù)該批復,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本案中,原告西定A銀行作為受托人在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時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西定A銀行原告主體適格。

  關于“借款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被告在上訴時提出:借款擔保合同應為無效。同時提出了如下理由:(1)該筆貸款違背了《北寧市公積金委托貸款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未提供所購房屋總價30%的自籌資金證明和30%以上的首付款收據(jù)。(2)被告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應為無效,不應承擔擔保責任,原審法院錯誤地未予認定。(3)西定A銀行對、不具備申請公積金貸款條件及不具備擔保人條件是明知的,其存在惡意串通坑害行為,擔保行為應為無效。(4)借款用途是用于還與別人之間的借款,并未用于購房,是欺詐行為,擔保應為無效。

  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合同無效的規(guī)定,只有在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這兩種法律規(guī)范的強制性規(guī)定時,合同才無效,違反其他法律規(guī)范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本案中,《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辦法》和《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系北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的內部管理規(guī)定,并不屬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的范疇,因此西定A銀行與、及、于20xx年8月19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雖然違背了《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辦法》和《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但不違背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影響借款擔保合同的效力,應為有效合同。故被告的該上訴理由不成立。該借款擔保合同是有效的。

  一審出示的證據(jù)僅能證實其20xx年因患腦出血住院治療及20xx年因腦出血術后患腦萎縮和癡呆癥到醫(yī)院治療,并不能證實其20xx年8月與西定A銀行簽訂擔保合同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簽訂合同當日西定縣公證處對三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上三方當事人的蓋章、簽字、指印屬實進行了公證,未出示相反證據(jù)推翻該公證書的效力,另外利害關系人亦未依照法定程序對其是否屬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確認。故該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該借款擔保合同是有效的。

  被告并未舉證證實惡意串通和欺詐事實的存在,因此被告的該上述理由不成立。該借款擔保合同是有效的。

  關于“銀行在委托貸款中的義務及違規(guī)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銀行在委托貸款中的義務。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七條第二款: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yè)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jù)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fā)放、監(jiān)督使用并協(xié)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xù)費,不承擔貸款風險。從委托貸款的概念中可以知道,在“委托貸款”中存在三方主體,分別是:委托人、貸款人(銀行)和借款人。三方主體之間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委托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委托貸款法律關系,以及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貸款法律關系。委托人與借款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而是通過銀行這個媒介聯(lián)系起來。

  那么在委托貸款的過程中一旦發(fā)生借款人到期不還的情況,委托人如何向借款人主張權利,銀行應不應當承擔責任呢?從法理上說,委托貸款關系其實就是一種委托合同關系,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jù)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作者認為委托貸款關系要受到該條規(guī)定的規(guī)制,即貸款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借款人,該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擔,但如果貸款人在辦理委托事務時存在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貸款人應負賠償責任。此時貸款人是否存在過錯主要看其是否違反受托人應盡的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委托貸款中銀行作為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即根據(jù)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等代為發(fā)放、監(jiān)督使用并協(xié)助收回。除了上述規(guī)定以外,基于委托法律關系,銀行在貸前調查、風險評價、貸款審批、貸款支付及貸后管理等方面也必須達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否則,造成委托人損失時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這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還需要將來在立法上給予更多的明確。

  委托貸款中的違規(guī)行為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根據(jù)《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

“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判斷標準,通常有以下幾方面:從肯定性識別上,首先是否明確違反后果是合同無效,其次是否將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否定性識別上看,首先僅是為了實現(xiàn)管理需要,一般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其次,針對調整對象而非行為內容而設定,一般也不屬于。綜合上面的考慮,在委托貸款的過程中出現(xiàn)了違規(guī)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還要看違反的規(guī)定是否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就本案而言,《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辦法》和《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顯然不屬于。

  本案的啟示

  為了防止發(fā)生類似案件使銀行陷入信用風險糾紛,在委托貸款中,銀行應當從貸前、貸后以及糾紛發(fā)生后權利的行使三方面加強制度建設和管理,使風險降到最低。具體來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基本要求進行貸前調查、風險評價及貸款支付,加強銀行監(jiān)管。雖然委托貸款的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要素由委托人確定,但銀行作為具有專業(yè)知識的受托人也應該重視對借款人的資質、信用狀況、財務狀況、還款能力等信息進行調查分析,盡量減小發(fā)生借貸糾紛的概率。

  第二,加強委托貸款合同的管理和履行,同時對所貸款項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管。銀行與借款人簽訂的貸款合同及相應的擔保合同應當經委托人書面確認。在履行合同之后,銀行應當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對所貸款項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對于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情況及時通知委托人,以確保貸款的合理使用和按期償還。

  第三,糾紛發(fā)生以后,銀行應當在訴訟時效內及時主張債權、擔保物權等權利。一旦發(fā)生借款人逾期不償還貸款,銀行應在時效內及時向借款人主張權利,在借款人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銀行在貸款逾期后還應在時效內及時行使擔保物權或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防范借貸糾紛涉及的資產受到嚴重損害,并進而可能導致銀行利益和聲譽受損害。

擔保合同糾紛的案例4

  預防擔保合同糾紛方法

  五招防止擔保合同詐騙

  注意抵押財產的合法性

  抵押財產應當可以進入民事流轉程序而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抵押物合法性應從以下方面進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為根本不能變現(xiàn)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同時應對擔保人的身份進行考察,防止擔保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致使擔保合同無效。

  注意抵押財產的真實性

  抵押財產應是法律上沒有缺陷,真正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財產。抵押財產沒有其它法律負擔,在此之前沒有設置過抵押,抵押的價值沒有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抵押財產沒有設置多重抵押。

  考慮抵押財產的變現(xiàn)能力

  對抵押財產要充分考慮其變現(xiàn)的能力,即使真實合法的財產其變現(xiàn)能力也會因各種原因降低,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另外應充分考慮到抵押財產不能變現(xiàn)的可能性,以免出現(xiàn)債權人無力接受該項財產又無法變現(xiàn)的情況。另外對一些價值雖然很高,但專業(yè)性很強的設備等財產應特別注意,由于專業(yè)性很強這類財產一般很難進行變現(xiàn),一般不要接受這樣的抵押。

  對保證人資格進行考察

  采用保證形式進行擔保的情況,對保證人的資信能力及信譽必須進行認真的考察,同時必須注意擔保人是否為法律限制進行擔保的主體,以免出現(xiàn)因擔保主體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而使擔保無效的情況。

  辦好法律規(guī)定的手續(xù)

  應當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按法律規(guī)定應辦理抵押登記的,按規(guī)定到不同的登記部門去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三,對法律沒有規(guī)定辦理抵押登記的,為防止合同欺詐,可到當?shù)氐墓C機關去辦理登記手續(xù)。辦理抵押登記的優(yōu)點在于登記后,抵押物可以對抗第三人的要求;在辦理登記的審查中可以發(fā)現(xiàn)不良苗頭,及時對可能出現(xiàn)的欺詐進行防范。

  其他預防手段

  在合同簽訂前,應當運用合法的調查手段通過不同渠道來核實擔保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抵押權人應當要求所接受抵押財產憑證應一律為原件。對數(shù)額較大的不動產要求抵押人提供有關機構所作的資產評估報告。

  哪些擔保合同是無效的

  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有:

  1、主體違法: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guī)定的其它情況。

  2、客體違法: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3、內容違法:如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扣擔保的無效

  擔保糾紛案例

  借錢不還 擔保人反告銀行

  南陽市XX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霓虹燈廣告),向中國農業(yè)銀行南陽市宛城區(qū)支行(以下簡稱宛城區(qū)農行)借款8萬元,5月18日到期。 當日,南陽市民馬XX與宛城區(qū)農行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書》,以其合法的房產作為抵押物,為霓虹燈廣告提供債務擔保,并在南陽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11月10日,宛城區(qū)農行向霓虹燈廣告送達《逾期貸款催收通知單》,要求霓虹燈廣告歸還借款,霓虹燈廣告負責人進行了簽收。

  宛城區(qū)農行發(fā)出催款通知書后,霓虹燈廣告并未主動歸還分文,擔保人馬XX也未主動代為償還。而作為債權人的宛城區(qū)農行,在以后長達的'時間內,既未向借款人追要欠款,也未向法院起訴,更未向擔保人馬XX行使抵押擔保權。

  借款到期后,擔保人馬志剛找宛城區(qū)農行,要求退回自己抵押的《房權證》,由于這筆借款沒歸還,遭到了拒絕。

  去年11月20日,馬XX將宛城區(qū)農行告到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自己對該筆借款的保證責任免除,解除雙方的房產抵押登記,并返還自己的《房權證》。

  判決

  超過訴訟時效 銀行終審敗訴

  今年1月27日,南陽市宛城區(qū)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1.霓虹燈廣告向被告宛城區(qū)農行所借的8萬元借款,已于XX年5月18日到期,距今已有15年之久。被告對借款人的主債權早已超過訴訟時效,且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情形,被告亦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兩年內,行使抵押權。被告怠于行使其權利,原告所訴于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2.被告宛城區(qū)農行辯稱,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原告已喪失勝訴權,因原告所訴是排除其物權上的妨害,不涉及債權,不適用我國民法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對被告辯稱法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合同法、擔保法相關規(guī)定,法院遂判決:終止原告馬志剛與被告宛城區(qū)農行之間的抵押合同;被告宛城區(qū)農行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將原告馬志剛的《房權證》返還,并協(xié)助其辦理抵押權解除登記。

  宛城區(qū)農行不服一審判決,請求南陽市中院撤銷一審判決。昨日上午,南陽市中院終審認為,按照有關法規(guī),上訴人已喪失了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因此,上訴人的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正確,上訴人宛城區(qū)農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維持原判。 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guī)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边@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第二種意見認為,鄧某用房屋抵押擔保的主債務雖已過訴訟時效,但債權債務關系本身并未消滅,抵押擔保仍然存在。況且訴訟時效屬抗辯時效,即在債權人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時,法院不予保護?,F(xiàn)該筆貸款的債權人銀行并未起訴要求黃某或鄧某歸還欠款,鄧某將時效抗辯理由作為債務解除理由,起訴要求退還房屋產權證,沒有法律依據(jù),法院應不予支持

擔保合同糾紛的案例5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在托運蔬菜時因遭受損失訴冷藏商運公司貨物運輸合同案

  案情

  原、被告于2月23日口頭商定:由被告承運海南產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終點站為黑龍江省大慶市讓湖路車站。商定的當天原告將3500公斤蔬菜交給被告承運,還交了7741元給被告之經辦人李某。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收到該款后出示收款收據(jù),被告也按約定將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運往大慶。203月8日該批蔬菜到達終點站時,經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分局讓湖路車站檢查發(fā)現(xiàn)集裝箱后面調溫室無門鎖,可自由開啟,調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溫度顯示表失靈,調溫機不工作;3月9日交付時開啟箱內見綠水流出,竹筐裝豆角96箱,全部腐爛變黑。油豆角當時在大慶市的價格為每公斤10—12元。

  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運公司為被告,向??谑心撤ㄔ禾崞鹪V訟,稱:2000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溫冷藏箱發(fā)運海南產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約定向被告交納310噸冷藏箱租費1500元、車費1800元、冷藏費400元、鐵路運輸費4041元,共計人民幣7741元,而且于當日將所運蔬菜交給被告指定的冷藏倉庫。后經鐵路部門檢驗發(fā)現(xiàn)所運蔬菜全部腐爛。由于被告的過失,沒有盡到謹慎運輸之責,致使冷藏箱后面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顯示表失靈,調溫工作機不工作,造成我的經濟損失498099.2元(包括運費7741元在內),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421582元及退回運費7741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辯稱:我司與原告系委托代理關系,是原告將貨物交給我公司委托鐵路部門運輸?shù)?,原告的貨物損失與我公司無關,系鐵路運輸部門的責任,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

  審判

  海口市某法院審理認為:

  2000年2月23日的運輸蔬菜合同系原、被告雙方在協(xié)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的基礎上訂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約定將所運的蔬菜及租箱費、車費、預冷藏費共計7741元交給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李某的經營活動應由被告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在承運原告托運的蔬菜的過程中,造成蔬菜腐爛,被告應對承運的蔬菜腐爛承擔賠償責任。

  2000年3月13日,由大慶市物價局價格管理科及大慶市農副產品批發(fā)市場工商所開具的證明證實,油豆角的市價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的市場價格計算”之規(guī)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應承擔賠償損失42000元。

  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損失42000元,應予支持。原告要求退還運費7741元沒有法律依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2000元人民幣。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在日常的社會經濟活動中,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屢見不鮮。本案是一起關于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

  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的發(fā)生,首先要求在當事人之間成立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認為雙方只存在一種委托代理關系?!斑\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shù)郊s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原告也在合同訂立后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雙方形成的是一種運輸合同關系。

  二、企業(yè)法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一樣,在其未履行民事義務時,必須承擔相當?shù)拿袷仑熑巍F髽I(yè)法人的民事責任一般都是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這種經營活動又是通過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的,因此,企業(y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企業(yè)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運輸作業(yè)是風險作業(yè),同時在運輸過程中損害的發(fā)生原因也是極其復雜的,法律在強調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利益保護的同時,也必須對承運人的利益作適當?shù)谋Wo?!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背羞\人要免除賠償責任的,就應當負舉證責任。本案中作為承運方的冷藏商運公司,在承運蔬菜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致使蔬菜腐爛變質,在承運方不能證明有免責事由存在的情況下,應當賠償托運方的損失。

  四、本案中關于貨物賠償額的計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在于使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如貨物安全及時到達并按合同交付時所獲得的預期利益,有利于保護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

擔保合同糾紛的案例6

  合同糾紛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民終字第 83 號 2000)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 ):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長。 陽區(qū)朝外大街 19 號。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董葭,北京市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董葭,北京市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宇峰,北京市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宇峰,北京市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普科技企業(yè)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普科技企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 ):北京華普科技企業(yè)有限公司 陽區(qū)朝外大街 19 號華普國際大廈 l7 層。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長。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江,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江,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周曉,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曉,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北京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朝陽區(qū)吉祥里 208 樓。

  法定代表人:郝有詩,董事長。 法定代表人:郝有詩,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巍,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巍,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治家,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治家,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國際〉、北京華普 上訴人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國際〉、北京華普 〉、 科技企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科技)為與被上訴人北京住總集團 科技企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科技)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住總公司)追索工程款糾紛一案,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住總公司)追索工程款糾紛一案,不服北京 市高級人民法院() 號民事判決 判決, 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高民初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 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1992 年 9 月 9 日,住總公司將其依據(jù)與北京市朝陽區(qū)人 民政府訂立的《朝外大街破舊危房改造協(xié)議

  書》 民政府訂立的《朝外大街破舊危房改造協(xié)議書》取得的朝外大街危改 項目授權其所屬的綜合開發(fā)部(后更名為住總公司房地產開發(fā)部, 項目授權其所屬的綜合開發(fā)部(后更名為住總公司房地產開發(fā)部,以 下簡稱住總公司開發(fā)部)與華普科技簽訂《合作合同》,雙方約定: 下簡稱住總公司開發(fā)部)與華普科技簽訂《合作合同》,雙方約定: 》,雙方約定 號樓華普商業(yè)發(fā)展大廈, 共同投資建設北京市朝外吉市口小區(qū) 14 號樓華普商業(yè)發(fā)展大廈,該項 目工程由住總公司開發(fā)部包干承建, 萬平方米, 目工程由住總公司開發(fā)部包干承建,建筑面積暫定為 6 萬平方米,以 最后竣工面積為準, 最后竣工面積為準,工程造價為每建筑平方米 5,800 元,總投資為 3. 48億元, 18% 萬元, 48億元,住總公司開發(fā)部占投資總額的 18%計 6,264 萬元,華普科 億元 82% 28, 萬元; 月底前, 技占投資總額的 82%計 28,536 萬元;1993 年 6 月底前,華普科技應 分期向住總公司開發(fā)部支付工程款,尾款在大廈竣工后, 分期向住總公司開發(fā)部支付工程款,尾款在大廈竣工后,隨華普科技 應增減的投資額與住總開發(fā)部一次結清;華普科技不能按期付款, 應增減的投資額與住總開發(fā)部一次結清;華普科技不能按期付款,從 拖欠之日起按建行貸款利息的二倍計息償付住總公司開發(fā)部等。 拖欠之日起按建行貸款利息的二倍計息償付住總公司開發(fā)部等。住總

  公司在合作合同上加蓋了公章。 公司在合作合同上加蓋了公章。

  1993 年 2 月 20 日, 住總公司開發(fā)都與華普科技簽訂 補充 合作合同〉 《 〈合作合同〉 》 (以下簡稱補充合同),雙方對華普科技分期支付資金重新作了約定, 以下簡稱補充合同),雙方對華普科技分期支付資金重新作了約定, ),雙方對華普科技分期支付資金重新作了約定 華普科技保證按期履行, 支付罰金。 華普科技保證按期履行,若違約每日按逾期金額的 1%支付罰金。其中 第三條還約定,因房價上漲、設計變更、層高增加、建材價格調增等 第三條還約定,因房價上漲、設計變更、層高增加、 情況,致使成本增加,華普科技理解費用增加, 情況,致使成本增加,華普科技理解費用增加,原則上同意合理調增 投資(額度雙方另議)。 投資(額度雙方另議)。

  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 1993 年 6 月 21 日,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美國吉安商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吉安公司)三方簽訂《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合同》 以下簡稱吉安公司)三方簽訂《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合同》 (以下簡稱《合資合同》),共同投資成立中外

  合資經營企業(yè)華普國 以下簡稱《合資合同》),共同投資成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華普國 》), 際,確定公司的經營目的和范圍為投資建設北京華普國際大廈(即華 確定公司的經營目的和范圍為投資建設北京華普國際大廈( 普商業(yè)發(fā)展大廈,以下簡稱華普大廈),大廈建筑面積為 萬平方米。 普商業(yè)發(fā)展大廈,以下簡稱華普大廈),大廈建筑面積為 6 萬平方米。 ), 三方約定, 萬美元, 三方約定,合資公司投資總額為 6,200 萬美元,注冊資本為 2,067 萬美元, 萬美元出資, 18%; 萬美元,住總公司以人民幣折合 372 萬美元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18%; 萬美元出資, 52%; %;吉安公司以 華普科技以人民幣折合 1,075 萬美元出資,占 52%;吉安公司以 620 萬美元出資, 30%。該合同第二十六條還約定, %。該合同第二十六條還約定 萬美元出資,占 30%。該合同第二十六條還約定,三方同意將國際大 廈項目總承包給住總公司建設。 廈項目總承包給住總公司建設。華普國際于 1993 年 10 月取得了企業(yè) 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住總公司于

  年第四季度開始施工。 l993 年第四季度開始施工。1994 年 1 月 8 日,華普國際與原北京市房 地產管理局簽訂了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出讓 地產管理局簽訂了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6,946, 隨后華普國際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證, 金 36,946,800 元。隨后華普國際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并正式領 取了華普大廈建設工程開工證。 取了華普大廈建設工程開工證。 大廈建設工程開工證

  住總公司開發(fā)部與華普國際簽訂了《關于全部投入,華普國際同意作為合作條 件入資,并將該投資作為住總公司在合資公司中的注冊資本及投資額, 件入資,并將該投資作為住總公司在合資公司中的注冊資本及投資額, 不再向合資公司出資。 不再向合資公司出資。3、華普大廈工程項目已由住總公司開發(fā)部項目 轉為合資項目,該項目土地出讓金的交納由華普科技和吉安公司負責。 轉為合資項目,該項目土地出讓金的交納由華普科技和吉安公司負責。

  年底開工, 月竣工, 華普大廈項目工程自 l993 年底開工,1996 年 6 月竣工,根據(jù)北京市朝 日作出的《 陽區(qū)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1996 年 9 月 20 日作出的《工程質量竣工核 定證書》,大廈建成后的實際建筑面積為 72, 平方米。 定證書》,大廈建成后的實際建筑面積為 72,375 平方米。自 1992 年 》, 23, 萬元; 9 月至 1995 年 11 月, 華普科技共向住總公司支付工程款 23, 萬元; 818 由華普國際向住總公司支付工程款 自 1996 年 3 月至同年 7 月,由華普國際向住總公司支付工程款 2,150 萬元。 萬元。

  1996 年 7 月 31 日,住總公司開發(fā)部與華普科技簽訂《元, 集團代為向住總公司開發(fā)部支付工程及材料款 1,730 萬元,共計 4, 萬元。 500 萬元。

  1996 年 10 月 10 日,華普國際召開董事會通過決議,要求公司各股東 華普國際召開董事會通過決議, 迅速執(zhí)行各股東方之間簽訂的結算協(xié)議、 迅速執(zhí)行各股東方之間簽訂的結算協(xié)議、加速辦理協(xié)議要求的有關事 之間簽訂的結算協(xié)議 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開發(fā)部簽訂《 宜。同年 11 月 13 日.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開發(fā)部簽訂《保證還款合 13, 萬元, 同》,雙方確認,華普科技尚欠付住總公司開發(fā)都 13,288 萬元,華 》,雙方確認, 雙方確認 普科技以其購買的華普大廈中的部分外銷商品房作為還款的保證。 普科技以其購買的華普大廈中的部分外銷商品房作為還款的保證。由 于華普大廈尚未交付使用,華普科技尚未取得上述外銷商品房的所有 于華普大廈尚未交付使用, 權,該項財產未在北京市房管局登記備案。 該項財產未在北京市房管局登記備案。

  華普國際與住總公司開發(fā)部簽訂《 1996 年 12 月 16 日,華普國際與住總公司開發(fā)部簽訂《北京華普國際 大廈交接工作交換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交接協(xié)議),該協(xié)議載明, 大廈交接工作交換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交接協(xié)議),該協(xié)議載明,根 》(以下簡稱交接協(xié)議),該協(xié)議載明 日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開發(fā)部簽訂的合作合同及 據(jù) 1992 年 9 月 9 日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開發(fā)部簽訂的合作合同及 1993 日的合資合同, 年 6 月 21 日的合資合同,并在完成 1996 年 7 月 31 日簽訂的結算協(xié)議 書的前提下,住總公司開發(fā)都將大廈交付華普國際使用;同時, 書的前提下,住總公司開發(fā)都將大廈交付華普國際使用;同時,雙方 對華普國際接管大廈等事項進行了約定, 對華普國際接管大廈等事項進行了約定,住總公司開發(fā)都將所建大廈 交付給了華普國際。 13, 交付給了華普國際。但此后華普國際未按有關協(xié)議結清尚欠的 13,288 萬元工程款, 日向法院起訴, 萬元工程款,住總公司遂于 年 11 月 11 日向法院起訴,請求華普 科技與華普國際連帶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 科技與華普國際連帶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華普國際則于 2000 年 5 日提起反訴稱,該公司與住總公司雖未簽訂具體的工程承包合同, 月 8 日提起反訴稱,該公司與住總公司雖未簽訂具體的工程承包合同, 但雙方事實上已形成項目承發(fā)包關系,住總公司在工程竣工后應與華 但雙方事實上已形成項目承發(fā)包關系,住總公司在工程竣工后應與華 普國際決算,但住總公司始終未向其提交決算依據(jù); 普國際決算,但住總公司始終未向其提交決算依據(jù);根據(jù) 1993 年

  7 月 日住總公司就大廈項目所作的概算, 21, 9 日住總公司就大廈項目所作的概算,華普大廈建筑安裝費應為 21, 501, 萬元, 萬元。 501,97 萬元,要求住總公司返還多付出的 8,766.03 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為建設北京華普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大廈, 大廈,住總公司授權其所屬的開發(fā)部與華普科技簽訂了合作合同及補 充合同,該合同對大廈工程建設的具體事項作了約定, 充合同,該合同對大廈工程建設的具體事項作了約定,當事人意思表 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并已實際履行,應確認為有效。 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并已實際履行,應確認為有效。住總公司作為大 廈工程的總承包方,履行了施工建設的義務, 廈工程的總承包方,履行了施工建設的義務,工程亦經質檢驗收合格 并交付使用,華普科技應按合同約定如期足額向住總公司支付工程款, 并交付使用,華普科技應按合同約定如期足額向住總公司支付工程款, 科技應按合同約定如期足額向住總公司支付工程款 全面履行付款義務。華普科技在住總公司施工期間,未如數(shù)付款, 全面履行付款義務。華普科技在住總公司施工期間,未如數(shù)付款,應

  對此承擔責任。華普國際依法成立后, 對此承擔責任。華普國際依法成立后,大度的建設工程項目交歸華普 國際所有。住總公司與華普國際簽訂的關于華普國際大廈項目合同中, 國際所有。住總公司與華普國際簽訂的關于華普國際大廈項目合同中, 雙方均確認了住總公司開發(fā)都與華普科技所簽合作合同及補充合同的 效力,此后華普國際向住總公司有過多次付款, 效力,此后華普國際向住總公司有過多次付款,表明華普國際實際上 承繼了給付工程款的義務, 承繼了給付工程款的義務,但華普大廈工程方面的具體事務仍由華普 科技實際運作。 科技實際運作。1996 年 7 月,住總公司開發(fā)都與華普科技經協(xié)商自愿 達成的結算協(xié)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達成的結算協(xié)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確認 違反法律規(guī)定 該協(xié)議有效。因華普國際由華普科技控股, 該協(xié)議有效。因華普國際由華普科技控股,華普國際董事會要求按各 股東方簽訂的結算協(xié)議執(zhí)行, 股東方簽訂的結算協(xié)議執(zhí)行,且華普國際在結算協(xié)議簽訂后未對該協(xié) 議提出過異議,并多次向住總公司實際付款, 議提出過異議,并多次向住總公司實際付款,應視為華普國際對該結 算協(xié)議的認同。由于華普大廈工程項目已屬華普國際所有, 算協(xié)議的認同。由于華普大廈工程項

  目已屬華普國際所有,華普國際 已接收并使用了華普大廈,并表示由其進行結算, 已接收并使用了華普大廈,并表示由其進行結算,故華普國際應按結 算協(xié)議確定的結算標準向住總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 算協(xié)議確定的結算標準向住總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應支付相應 的利息,利息的計算由法院確定。 的利息,利息的計算由法院確定。華普科技簽署了與工程有關的合同 及結算協(xié)議,是協(xié)議約定的付款義務人, 及結算協(xié)議,是協(xié)議約定的付款義務人,且該公司為華普國際的控股 公司,其應承擔給付的連帶責任。 公司,其應承擔給付的連帶責任。華普國際及華普科技主張該結算協(xié) 擔給付的連帶責任 議無效及合作合同等在合資公司成立后自動失效, 議無效及合作合同等在合資公司成立后自動失效,缺乏事實及法律依 據(jù),不予支持。華普國際以住總公司單方的早期工程設計概算標準為 不予支持。 依據(jù)反訴,稱其已多付給住總公司工程款,要求退還多付的款項, 依據(jù)反訴,稱其已多付給住總公司工程款,要求退還多付的款項,理 由不成立,對其反訴主張,亦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 由不成立,對其反訴主張,亦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 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第 八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 八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華普國際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 :(

  13, 萬元, 日內給付住總公司工程款 13,288 萬元,由華普科技承擔給付的連帶 責任。(二 華普國際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住總公司以 13, 責任。(二)華普國際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住總公司以 13, 。(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88 萬元為本金計算的自 年 8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 述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述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華普科技承擔 給付的連帶責任。(三 駁回住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 給付的連帶責任。(三)駁回住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 。( 。( 華普國際的反訴請求。 869, 華普國際的反訴請求。案件受理費 869,645 元,由華普國際和華普科 萬元, 69. 448,311. 技各負擔 40 萬元,由住總公司負擔 69.645 元;反訴費 448,311.5 元,由華普國際負擔。 由華普國際負擔。

  華普國際與華普科技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華普國際與華普科技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華普國際上 訴稱:住總

  公司與華普科技間的合作合同因合資合同的簽訂而失效; 訴稱: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間的合作合同因合資合同的簽訂而失效; 一審判決認定住總公司與華普國際簽訂的項目合同確認了住總公司與 華普科技合作合同的效力,有悖于法律的規(guī)定, 華普科技合作合同的效力,有悖于法律的規(guī)定,認定華普國際對住總 公司與華普科技結算協(xié)議予以認同,是導致判決錯誤的根本原因; 公司與華普科技結算協(xié)議予以認同,是導致判決錯誤的根本原因;一 審判決因華普科技是華普國際的控股公司, 審判決因華普科技是華普國際的控股公司,其應承擔給負的連帶責任 違反了公司法的規(guī)定;華普大廈工程款應據(jù)實結算;請求住總公司退 違反了公司法的規(guī)定;華普大廈工程款應據(jù)實結算; 還華普國際多付的工程款。 還華普國際多付的工程款。

  華普科技上訴稱:本案是追索工程款糾紛,華普科技與位, 華普科技上訴稱:本案是追索工程款糾紛,華普科技與位,三公司不 存在建設工程承包的法律關系.不應是本案的被告; 存在建設工程承包的法律關系.不應是本案的被告;一審判決認定住 設工程承包的法律關系 總公司是華普大廈工程的總承包人無明確的依據(jù); 總公司是華普大廈工程的總承包人無明確的依據(jù);華普科技與住總公 司簽訂的結算協(xié)議是在住總公司脅迫下被迫簽訂的, 司簽訂的結算協(xié)議是在住總公司脅迫下被迫簽訂的,因華普大廈遲延 交付,購房戶要求退房,已使華普國際蒙受了巨額經濟損失, 交付,購房戶要求退房,已使華普國際蒙受了巨額經濟損失,作為華

  普國際的股東,面臨不簽該協(xié)議,住總公司即不交付大廈的威脅; 普國際的股東,面臨不簽該協(xié)議,住總公司即不交付大廈的威脅;一 審判決華普科技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審判決華普科技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華普國際提交了一份筑安裝協(xié)議, 15, 萬元, 的建筑安裝協(xié)議,工程款應為 15,000 萬元,華普國際應按此支付工 程款,住總應返還華普國際多付的工程款 20,656 萬元。后又提出, 程款, 20, 萬元。后又提出, 結算協(xié)議中因建筑標準提高, 結算協(xié)議中因建筑標準提高,華普國際應向住總公司支付 3,909 萬元 的約定,違反國家的定額標準,屬無效條款;電貼、 的約定,違反國家的定額標準,屬無效條款;電貼、電權調增費的余 款應由華普國際直接支付給電力部門, 華普國際代住總公司交付了 300 款應由華普國際直接支付給電力部門, 華普國際代住總公司交付了 萬元的電貼費; 21,926,002. 萬元的電貼費;華普國際自付設備款 21,926,002.02 元(其中包括 結算協(xié)議前和結算協(xié)議后發(fā)生的)購買國產電梯、空調、潔具等,未 結算協(xié)議前和結算協(xié)議后發(fā)生的)購買國產電梯、空調、潔具等, 計入結算范圍,應包含在綜合造價中,由住總公司負擔。 計入結算范圍,應包含在綜合造價中,由住總公司負擔。

  住總公司答辯稱: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 住總公司答辯稱: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華普國際前后訂立的六份合 同或協(xié)議合法有效,住總公司總承包建設華普國際大廈有明確、 同或協(xié)議合法有效,住總公司總承包建設華普國際大廈有明確、合法 有效的合同依據(jù);合資合同訂立后, 有效的合同依據(jù);合資合同訂立后,華普大廈項目由住總公司與華普 科技間的合作項目轉為華普國際的開發(fā)項目, 科技間的合作項目轉為華普國際的開發(fā)項目,但仍由住總公司按合作 合同、補充合同中約定的條件總承包建設, 合同、補充合同中約定的條件總承包建設,所謂合資合同簽訂后合作

  合同和補充合同已失效的主張不能成立; 合同和補充合同已失效的主張不能成立;合資合同約定的是三方如何 已失效的主張不能成立 出資,而不是確定華普大廈工程如何承包建設; 出資,而不是確定華普大廈工程如何承包建設;華普大廈項目雖已轉 為華普國際開發(fā)建設,但由于華普科技是控股公司, 為華普國際開發(fā)建設,但由于華普科技是控股公司,華普科技完全代 表華普國際行使項目業(yè)主的權利, 表華普國際行使項目業(yè)主的權利,此證明華普大廈工程建設實際執(zhí)行 的仍是合作合同與補充合同;結算協(xié)議的簽訂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的仍是合作合同與補充合同;結算協(xié)議的簽訂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沒有證據(jù)表明存在欺詐、脅迫的情況; 沒有證據(jù)表明存在欺詐、脅迫的情況;華普科技在華普大廈項目轉給 華普國際開發(fā)后全面負責和主持大廈工程方面的具體事務, 華普國際

  開發(fā)后全面負責和主持大廈工程方面的具體事務,其承擔工 程款支付的連帶責任不違反公司法或合資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 程款支付的連帶責任不違反公司法或合資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華普科 技作為本案的被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技作為本案的被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關于華普國際在 2000 年 12 月 1 日后提出的各項請求,住總公司稱, 關于華普國際在 日后提出的各項請求,住總公司稱, 這些請求均是在二審中新增加的獨立的反請求,二審法院不應審理; 這些請求均是在二審中新增加的`獨立的反請求,二審法院不應審理; 結算協(xié)議是在補充合同第三條約定的基礎上、雙方經過反復協(xié)商、 結算協(xié)議是在補充合同第三條約定的基礎上、雙方經過反復協(xié)商、互 相讓步的基礎上訂立的,是真實有效的, 相讓步的基礎上訂立的,是真實有效的,且結算協(xié)議訂立后華普國際 萬元,華普國際應按約定付款; 實際支付了 4,500 萬元,華普國際應按約定付款;4,536 萬元尾款是 扣除了住總公司 18%份額后的剩余款項,不存在重復計算的情況;由 18%份額后的剩余款項,不存在重復計算的情況; 于華普大廈開始是危改項目,無需繳納土地費, 于華普大廈開始是危改項目,無需繳納土地費,轉為合資公司的項目 后,應履行向國家繳納土地費義務是華普國際;3,909 萬元的調增款 應履行向國家繳納土地費義務是華普國際; 10, 平方米的調整價是雙方互相讓步的結果 的調整價是雙方互相讓步的結果, 和新增 10,000 平方米的調整價是雙方互相讓步的結果,應遵守協(xié)議 的約定,如要調整單價, 12, 平方米計算; 的約定,如要調整單價,請求按實增面積 12,375 平方米計算;住總 公司已向電力部門繳納了全部的電貼、電權費,華普國際應負擔的部 公司已向電力部門繳納了全部的電貼、電權費, 分超出結算協(xié)議約定的不再主張。 分超出結算協(xié)議約定的不再主張。華普國際主張的自付設備款發(fā)生在

  結算協(xié)議簽訂前的,結算協(xié)議訂立時已予考慮, 結算協(xié)議簽訂前的,結算協(xié)議訂立時已予考慮,在結算協(xié)議訂立五年 后,華普國際提出設備款的問題,不但超出了訴訟時效,而且違反雙 華普國際提出設備款的問題,不但超出了訴訟時效, 方的約定;結算協(xié)議訂立后發(fā)生的款項,均與住總公司無關。 方的約定;結算協(xié)議訂立后發(fā)生的款項,均與住總公司無關。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住總公司授權其開發(fā)都與華普科技簽訂的合作合同及補充 合同,對華普大廈工程建設的具體事項作了約定,為當事人雙方真實 合同,對華普大廈工程建設的具體事項作了約定,為

  當事人雙方真實 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有效。 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有效。合作合同和補充合同雖然是華普科技與住 總公司簽訂的,但華普國際成立后, 總公司簽訂的,但華普國際成立后,華普大廈項目轉為華普國際的開 發(fā)項目,在華普國際與住總公司開發(fā)部簽訂的項目合同中, 發(fā)項目,在華普國際與住總公司開發(fā)部簽訂的項目合同中,明確約定 根據(jù)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簽訂的合作合同、補充合同及有關文件, 根據(jù)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簽訂的合作合同、補充合同及有關文件,在 項目建設期間以及合資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華普國際對上述合作合同及 項目建設期間以及合資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 補充合同和有關文件確認有效, 補充合同和有關文件確認有效,由此說明華普國際作為華普大廈項目 的所有人確認了合作合同中關于華普大廈工程具體建設條款的效力, 的所有人確認了合作合同中關于華普大廈工程具體建設條款的效力, 并承接了合作合同中華普大廈工程建設中的權利義務, 并承接了合作合同中華普大廈工程建設中的權利義務,華普國際由此 與住總公司形成了建筑工程發(fā)承包關系, 與住總公司形成了建筑工程發(fā)承包關系,住總公司成為華普大廈工程 發(fā)承包關系 的承包人,而華普國際成為華普大廈工程的發(fā)包人,進而應是華普大 的承包人,而華普國際成為華普大廈工程的發(fā)包人, 廈工程的付款人, 廈工程的付款人,華普國際主張住總公司開發(fā)部與華普科技間的合作 合同因合資合同的簽訂而失效,沒有依據(jù)。 合同因合資合同的簽訂而失效,沒有依據(jù)。

  結算協(xié)議是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就華普大廈工程進行的結算, 結算協(xié)議是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就華普大廈工程進行的結算,此時華 普大廈項目已由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的合作項目改為華普國際的項 目,華普科技仍與住總公司簽訂工程款的結算協(xié)議,本應無效,但由 華普科技仍與住總公司簽訂工程款的結算協(xié)議,本應無效, 于結算協(xié)議簽訂后,華普國際明知而未提出任何異議, 于結算協(xié)議簽訂后,華普國際明知而未提出任何異議,并多次向住總

  公司實際付款,董事會也要求各膠東方投簽訂的結算協(xié)議執(zhí)行, 公司實際付款,董事會也要求各膠東方投簽訂的結算協(xié)議執(zhí)行,特別 是在交接協(xié)議中明確載明在完成 是在交接協(xié)議中明確載明在完成 1996 年 7 月 3 日簽訂結算協(xié)議的前提 下,住總公司將華普大廈交付華普國際使用,此應視為華普國際對結 住總公司將華普大廈交付華普國際使用, 算協(xié)議的認可,結算協(xié)議因華普國際的確認而有效, 算協(xié)議的認可,結算協(xié)議因華普國際的確認

  而有效,華普國際應按結 算協(xié)議的約定住總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算協(xié)議的約定住總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支付相應的利息;華普 科技與華普國際主張結算協(xié)議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應當無效, 科技與華普國際主張結算協(xié)議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應當無效, 沒有證據(jù),不予支持。華普國際上訴主張華普大廈工程應據(jù)實結算, 沒有證據(jù),不予支持。華普國際上訴主張華普大廈工程應據(jù)實結算, 不符合結算協(xié)議的約定;一審判決對其反訴主張予以駁回,是適當?shù)摹?不符合結算協(xié)議的約定;一審判決對其反訴主張予以駁回,是適當?shù)摹?/p>

  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簽訂的相關協(xié)議均事后經華普國際確認, 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簽訂的相關協(xié)議均事后經華普國際確認,作為合 同約定權利義務的承接者及華普大廈項目的所有人,華普國際應是完 同約定權利義務的承接者及華普大廈項目的所有人, 有人 全的付款義務人; 全的付款義務人;一審判決以華普科技簽署了與工程有關的合同及結 算協(xié)議,是協(xié)議約定的付款人,且該公司是華普國際的控股公司為由, 算協(xié)議,是協(xié)議約定的付款人,且該公司是華普國際的控股公司為由, 判決對華普國際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對華普國際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 據(jù),應予改正。但華普科技與本案存在著密切的聯(lián)系,是本案適格的 應予改正。但華普科技與本案存在著密切的聯(lián)系, 被告。 被告。

  華普國際關于結算協(xié)議的約定顯失公平, 華普國際關于結算協(xié)議的約定顯失公平,有關條款應予調整或撤銷的 日二審期間提出的, 請求是在 2000 年 12 月 1 日二審期間提出的,即使認定其一審反訴已 包含此意思表示,該請求也早已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 包含此意思表示,該請求也早已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根據(jù)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 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行〉》第 73 條與住總公司入股華普國際 18%的股份是兩個完 全不同的概念,本案不存在重復計算的問題。依據(jù)合資合同,住總公 全不同的概念,本案不存在重復計算的問題。依據(jù)合資合同, 18%的股份,住總公司據(jù)此應投入多少股本金, 司在華普國際占有 18%的股份,住總公司據(jù)此應投入多少股本金,是 合資合同所涉及的問題,不屬本案審理范圍。 合資合同所涉及的問題,不屬本案審理范圍。

  華普大廈項目最初是由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政府作為危改項目交由住總 華普大廈項目最初是由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政府作為危改項目交由住總 公司開發(fā)建設的,改為華普國際的項目后, 公司開發(fā)建設的,改為華普國際的項目后,華普國際與政府簽訂了土 地出讓合同,由其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 地出讓合同,由其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由此應該認定應履行向國 家繳納土地出讓金義務的是華普國際。華普國際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家繳納土地出讓金義務的是華普國際。華普國際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合資公司內各股東間如何負擔,是合資公司內部的事情,與本案無關。 合資公司內各股東間如何負擔,是合資公司內部的事情,與本案無關。

  華普大廈與相鄰的祥業(yè)大廈共用一個配電室, 華普大廈與相鄰的祥業(yè)大廈共用一個配電室,其設計和申請用電量是 000KVA。 住總公司稱該公司于 1996 年和 1997 年各報裝了 4, 000KVA, 8, 000KVA。 000KVA, 繳納了全部電權費 1,920 萬元、電貼費 760 萬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住 萬元、 萬元, 總公司與北京市供電局簽訂的兩份供電協(xié)議和住總公司的繳費票據(jù)為 總公司與北京市供電局簽訂的兩份供電協(xié)議和住總公司的繳費票據(jù)為 證;住總公司還提供了祥業(yè)大廈的配電竣工圖,該圖顯示祥業(yè)大廈的 住總公司還提供了祥業(yè)大廈的配電竣工圖, 2048.4KVA, 25. %,扣減后 扣減后, 設備容量為 2048.4KVA,占 25.6%,扣減后,華普大廈的設備容量 74. %,按此比例計算 電權費、電貼費多出結算協(xié)議的部分, 按此比例計算, 應為 74.4%,按此比例計算,電權費、電貼費多出結算協(xié)議的部分, 住總公司表示放棄。華普國際對住總公司繳納電權費、電只占費的憑 住總公司表示放棄。華普國際對住總公司繳納電權費、

  證不予認可, 000KVA, 62. 證不予認可,認為華普大廈的實際用電量是 5,000KVA,僅占 62.5%, 但均沒有提供證據(jù)。 華普國際向法院提交的付款明細表明其支付的 300 但均沒有提供證據(jù)。 萬元電貼費,已經在華普國際支付的工程款中沖抵。 萬元電貼費,已經在華普國際支付的工程款中沖抵。

  關于華普國際提出自付設備款應包

  含在綜合造價中的主張, 關于華普國際提出自付設備款應包含在綜合造價中的主張,結算協(xié)議 包含在綜合造價中的主張 簽訂前發(fā)生的設備款,屬于變更結算協(xié)議的內容,本院不予支持;結 簽訂前發(fā)生的設備款,屬于變更結算協(xié)議的內容,本院不予支持; 算協(xié)議簽訂后發(fā)生的設備款,不屬本案審理范圍, 算協(xié)議簽訂后發(fā)生的設備款,不屬本案審理范圍,華普國際可依法另 尋途徑解決。 尋途徑解決。

  雙方根據(jù)合作合同所確定的投資比例, 雙方根據(jù)合作合同所確定的投資比例,在結算協(xié)議中對各自應承擔的 工程款進行了結算,其中包括了工程總款、差額補償、 工程款進行了結算,其中包括了工程總款、差額補償、政府稅費等整 個華普大廈的費用,而非僅指建筑安裝費用, 個華普大廈的費用,而非僅指建筑安裝費用,住總公司依據(jù)結算協(xié)議 起訴追索工程款,也是針對整個華普大廈工程而言; 起訴追索工程款,也是針對整個華普大廈工程而言;華普國際與住總 公司之間是建筑承包關系, 公司之間是建筑承包關系,住總公司與住總三公司之間是工程分包關 系,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應依據(jù)各自間的合同進行認定和處 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應依據(jù)各自間的合同進行認定和處 理。華普國際依據(jù)住總公司與住宅三公司間的合同,主張華普國際多 華普國際依據(jù)住總公司與住宅三公司間的合同, 付工程款,住總公司應予退還,本院不予支持。 付工程款,住總公司應予退還,本院不予支持。

  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 (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 一、 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高民初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第 三項、第四項; 三項、第四項;

  變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 二、 變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高民初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第 一項、第二項為: 一項、第二項為:華普國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住總公 13, 司工程款 13, 萬元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自 1997 288 日起計算的利息。 年 8 月 1 日起計算的利息。

  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 1,739,290 元,由華普國際承擔 l,217, 一審、 739, 217, 521, 896, 503 元,住總公司承擔 521,787 元;反訴案件受理費共計 896,623 元由華普國際負擔。 元由華普國際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竹梅

  審判員 張 章

  審判員 于曉白

擔保合同糾紛的案例7

  范某某于9月23日向佛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于同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佛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該勞動合同爭議糾紛不屬其管轄,并作出佛勞仲案字[]第220號仲裁決定書,決定撤銷立案,不予受理。范某某于月4日向佛山市禪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已立案受理,案號為佛禪勞仲案字[2005]第213號。在佛山市禪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前,范某某又于2005年11月10日以郵寄方式向原審法院申請立案受理。2005年11月15日,原審法院受理了本案,范某某于同日向佛山市禪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撤訴申請書,并獲批準撤訴。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屬勞動合同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的精神,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范某某未經勞動仲裁裁決,即向法院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范某某的起訴應予以駁回,因此作出駁回范某某起訴的民事裁定。

擔保合同糾紛的案例8

  原告:單XX,男,漢族,xxxx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xx市xx區(qū)xx鎮(zhèn)xx村X組XX戶;

  被告:魯X,男,漢族,xxxx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xx市xx區(qū)xxxx村X組X戶,聯(lián)系電話133****9650;

  被告:田XX,男,漢族,xxxx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xx市xx區(qū)xx鎮(zhèn)xx村X組;

  案由:追償權糾紛

  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1、被告一立即歸還保證款65000元。

  2、被告二對上述款項承擔相應份額的清償責任;

  3、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xxx年10月13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他人借款65000元,該筆款由原告及第二被告作為連帶擔保人。然而,由于第一被告并未及時償還本息,導致債權人多次向原告催討。xxxx年4月份原告迫于壓力,只能承擔連帶責任,全額清償了該筆借款。隨后,原告多次向兩被告追償,但兩被告均不肯歸還,一直拖欠至今。

  綜上,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jù)《民事訴訟法》、《擔保法》之相關規(guī)定訴至貴院,望貴院予以支持。

  此 致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x年1月6日

擔保合同糾紛的案例9

  3月,河南某高校與深圳某監(jiān)理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投資監(jiān)理合同》,約定某監(jiān)理公司作為新校區(qū)項目的投資監(jiān)理,服務范圍定義為“業(yè)主的投資顧問”。簽約后,某監(jiān)理公司派出投資監(jiān)理團隊開展投資監(jiān)理工作。該高校先后支付了大部分監(jiān)理費,尚有余款未付。期間,新校區(qū)建設工程多次因故停工,雙方亦因此發(fā)生糾紛。

  12月,該高校向鄭州開發(fā)區(qū)法院起訴,稱被告某監(jiān)理公司未履行投資監(jiān)理合同義務,未對工程進行有效的質量監(jiān)理、監(jiān)控,導致出現(xiàn)轉包,使得工期延誤、工程質量嚴重不合格;沒有對施工合同進行有效審查,造成合同與招投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產生變更;被告承諾的監(jiān)理人員與實際派駐人員不一致。原告稱,被告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請求判決解除雙方投資監(jiān)理合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79.88萬元、判令被告交付全部監(jiān)理文件及材料。

擔保合同糾紛的案例10

  為妥善解決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的社會保險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與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___年7月31日聯(lián)合召開社會保險相關問題研討會。北京市三級法院從事勞動爭議審判工作的部分庭長和法官、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了研討。與會人員就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的社會保險問題進行了討論,對部分問題的解決取得了一致意見,現(xiàn)紀要如下:

  一、關于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為農民工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的問題

  1、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為農民工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農民工主張予以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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