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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范文5篇 合同擔保保證

時間:2022-10-03 12:49:00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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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范文5篇 合同擔保保證

擔保合同范文1

  擔保合同能否獨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這是法律界人士所普遍關注的問題。根據(jù)《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尤其是獨立擔保,即使擔保人聲明:擔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按照現(xiàn)行的擔保法理通說,以及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國內(nèi)貿(mào)易中還未承認獨立擔保的有效性,擔保合同應當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只有在對外貿(mào)易中,以及政府在世界銀行等提供的長期、低息貸款業(yè)務中的擔保,才能承認其獨立性,其他類型的擔保,均不能夠獨立存在。所以,如當事人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約定,是無效的。

  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 (一)

  一、相關法律法規(guī)

  1、《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擔保法解釋》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對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理解

  1、擔保合同是否可以約定類似“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xù)有效”的條款

  2、“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xù)有效”的條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違反物權法“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的規(guī)定

  3、依然擔保法對擔保合同另有約定是否屬于物權法規(guī)定的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情形

  三、從一則案例看擔保合同中“獨立擔保條款”的法律效力

  甲企業(yè)與乙企業(yè)訂立借款合同,丙企業(yè)為乙企業(yè)的債務向甲企業(yè)提供擔保,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業(yè)之間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由于涉及到對獨立擔保條款法律效力的認識不同,對丙企業(yè)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擔保責任,存在不同觀點:

  觀點一認為,丙企業(yè)不再依據(jù)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而是按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理由如下:一、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即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業(yè)之間非法借貸,應被認定無效,因而作為其從合同的丙企業(yè)與甲企業(yè)之間的擔保合同當然應被認定無效,故丙企業(yè)不應依照該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二、雖然擔保合同中有獨立擔保條款,但此類獨立的、非從屬性的擔保合同只能適用于涉外經(jīng)濟、貿(mào)易、金融等國際經(jīng)濟活動中,而不能適用于國內(nèi)經(jīng)濟活動。在國內(nèi)擔保活動中,對其適用范圍應當予以限制,否則將給國內(nèi)擔保法律制度帶來重大影響;三、依據(jù)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主合同無效導致?lián):贤瑹o效的,視擔保人有無過錯,分別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即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觀點二認為,丙企業(yè)應當依據(jù)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理由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被谶@一規(guī)定,擔保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對擔保合同的效力與主合同效力之間的關系另行約定。本案中甲企業(yè)與丙企業(yè)正是基于此,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這一約定既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社會公德,亦未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其效力應當予以肯定。因此,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yè)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一條款確認了合同自由原則,賦予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選擇合同內(nèi)容的自由,因此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具體到本案中,丙企業(yè)自愿與甲企業(yè)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故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yè)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

  之所以會產(chǎn)生上述分歧,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關。欲辨清上述兩種意見孰是孰非,先理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的真實意思才是根本。

  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出發(fā),該款前半句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已經(jīng)明確了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從屬關系。后半句以“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約定”究竟是對什么另有約定有學者認為,該約定是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從屬關系的約定,即確認主合同的效力與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從屬關系,兩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響,只要擔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僅作此理解,則“另有約定”的概念過于寬廣,似乎主合同與擔保合同是互不影響的兩個合同,兩合同之間存在的內(nèi)在關聯(lián)性得不到體現(xiàn)。因此,又有學者從限制性解釋的角度出發(fā),主張此處“另有約定”應理解為當事人約定擔保人對無效合同的后果負擔保責任,即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產(chǎn)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的約定。這一理解,彌補了文義解釋說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內(nèi)在關聯(lián)性的忽略。

  綜合考慮以上兩種解釋,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中“另有約定”的真實意思應是,雙方可以通過約定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單純的從屬關系,并且同時約定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的擔保與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的擔保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前者是對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后者是對主合同無效時債務人承擔責任的擔保。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前者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后者由于明確了是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擔保,故擔保合同仍然有效,擔保人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換言之,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主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轉變?yōu)閲@對主合同無效應負的責任展開,此時若存在債務人應履行的債務,則應為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因此,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效力關系“另有約定”,只能是擔保人與債權人就是否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chǎn)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進行約定。也只有在這種約定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獨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因為,此時的擔保合同所針對的恰恰是主合同無效后的擔保責任,對其法律效力的認定自然不受主合同無效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講,簡單地規(guī)定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但未明確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chǎn)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在我國現(xiàn)有擔保法律下,應當認定為無效。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確約定才使得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合同的無效而無效,至于丙企業(yè)的責任,則根據(jù)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視丙企業(yè)有否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反之,如果本案中擔保合同規(guī)定了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chǎn)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不論丙企業(yè)有否過錯,均應依照此約定承擔擔保責任,換言之,此時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不再適用。

  借款期限屆滿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張債權,乙公司以無力償還為由要求續(xù)訂借款合同,甲公司未同意。后甲公司依保證合同向丙公司主張債權,丙公司以甲公司與乙公司間系非法借貸、保證合同無效為由,拒不承擔保證責任。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經(jīng)法院查明其注冊資金為80萬元,現(xiàn)有財產(chǎn)及到期債權50萬元)和丙公司連帶歸還200萬元借款,并按約支付利息。[分歧] 在本案中,作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依法被確認為無效后,保證合同因喪失了存在基礎而歸于無效。但在此種情況下,保證人是否要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存有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從法理上講,主合同的有效性作為從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先決條件。主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從合同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也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如果乙公司的財產(chǎn)不足以歸還本金,則損失由甲公司自行負擔。 第二種觀點認為,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1條規(guī)定,“被擔保的經(jīng)濟合同確認無效后,如果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chǎn)或者賠償損失的,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乙公司依借款合同之主債務,丙公司依保證合同之從債務,應對甲公司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主合同無效時,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乙公司不能歸還的部分,應認定為甲公司的損失,而對該損失的產(chǎn)生,三方應負同等責任,故作為“保證人”的丙公司只應承擔該損失的三分之一。[評析] 保證作為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的債權擔保制度的一種主要形式,在保障債的有效履行和債權人利益方面發(fā)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現(xiàn)代社會各種交易和經(jīng)濟往來的頻繁和復雜使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利益經(jīng)常發(fā)生激烈沖突。本案中,從表面上看,甲、乙兩公司的借款法律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但依據(jù)我國《貸款通則》第61條規(guī)定“企業(yè)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yè)務”。由于甲公司并非金融機構,無權向乙公司出借資金,故其與乙公司之間的拆借資金行為違反了金融法規(guī),屬企業(yè)間非法借貸關系,該借款合同應當歸于無效。我國《擔保法》第5條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證合同是從合同,具有依附性和從屬性,一般情況下,主合同無效,從合同自然也自始無效;但在特殊的情形之下,保證合同具有相對于主合同的獨立性,當事人可以對主從合同的關系作出特殊約定,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約定主合同無效,而保證合同依然有效則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具體到本案而言,雙方在保證合同中并沒有另行約定這種使保證合同具有獨立性的條款。因此,借款合同以及保證合同均屬無效。 當保證所擔保的主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無效時,保證人自不應受保證合同的約束,即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保證人對其行為不承擔任何法律效果。相反,保證合同無效,只是不能依當事人意思表示發(fā)生依據(jù)保證合同而產(chǎn)生的法律效力,此時如果保證人有過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卻可能產(chǎn)生其他法律后果。我國《擔保法》第5條規(guī)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在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各自對于甲公司不具有向其他企業(yè)出借資金的資格應當是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甲、乙兩公司仍簽訂借款合同,并由丙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在此情況下,三者在主觀上或出于故意或出于過失,對主合同或從合同的無效均存在過錯,因此各方應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此,保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并非侵權責任。盡管二者在賠償這種責任承擔方式上有相似性,但仍相差甚遠。前者以賠償作為唯一責任方式,而后者則包括財產(chǎn)責任與非財產(chǎn)責任方式。更重要的是,侵權責任系對人身、財產(chǎn)等絕對權的侵害,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當事人之間并沒有合同關系存在,即使存在合同關系也不是損害賠償發(fā)生的基礎。而在無效保證合同的民事責任中,保證人與主合同的債權人之間存在著保證合同關系,盡管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但二者之間確因保證合同的簽訂而發(fā)生法律上的聯(lián)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給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具有過失違反了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造成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因此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所謂先契約義務,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而應負的通知、協(xié)力、保護及保密等義務。我國民法學理論界普遍認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合同法》第42條所規(guī)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規(guī)定,第43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迷撋虡I(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以及《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等規(guī)定,確立了我國現(xiàn)行的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其理論依據(jù)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上的先契約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之時,已由一般民事主體間的關系轉變?yōu)樘厥獾臋嗬x務關系,由此而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如果在締約之際,因一方當事人之過失而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或者違反先契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應當承擔由此而產(chǎn)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保證合同則是保證人接受債務人的委托(要求)向主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信用(信譽和資產(chǎn))對債權人作出承諾而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這時就產(chǎn)生了當事人之間的先契約義務。這就要求保證人:(一)要具備保證合同主體所應具備的條件,有能力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能夠真正地承擔起保證責任;(二)保證人應對被保證人的資狀況,簽約情況以及實際履行能力等有關情況透徹了解;(三)在簽訂保證合同時應遵循誠實原則,盡到相應的通知、照顧、保護等附隨義務。如果保證人違反了這些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就應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雖然,保證合同的主體只有主債權人與保證人,但保證合同的產(chǎn)生、內(nèi)容與債務人權利義務密切相關,由此而產(chǎn)生了主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三者之間各不相同卻又密切關聯(lián)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當保證合同無效產(chǎn)生締約過失責任已不僅僅局限于主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保證合同關系,而且延伸至保證合同與主債權債務關系,承擔主債權人因為保證合同無效而對主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外匯局的批準是否為對外擔保合同生效的條件

  一、對外擔保與跨境擔保

  1、對外擔保

  根據(jù)《境內(nèi)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相關部門規(guī)章的規(guī)定,對外擔保,是境內(nèi)機構向境外機構、境內(nèi)外資機構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償付義務時,由其履行償付義務的擔保。債務人可是境內(nèi)機構,也可為境外機構。

  且境內(nèi)企業(yè)只能為其在境內(nèi)外設立的上述關聯(lián)企業(yè)提供擔保,不能為一個沒有任何股權關系的企業(yè)提供對外擔保。

  2、跨境擔保

  根據(jù)《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其將對外擔保更名為“跨境擔?!保⒘忻髁司唧w分類,即內(nèi)保外貸、外保內(nèi)貸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

  內(nèi)保外貸,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內(nèi),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同時規(guī)定境內(nèi)個人可以作為擔保人辦理此項業(yè)務。

  外保內(nèi)貸,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外,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內(nèi)的跨境擔保。

  其他形式跨境擔保,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形式。

  也就是說只要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擔保物權登記地的任意一方,分數(shù)境內(nèi)外,就構成跨境擔保。

  且對于境內(nèi)企業(yè)提供為境內(nèi)外機構提供擔保無上述關聯(lián)關系的限制。

  二、不同類型的跨境擔保的登記制度

  內(nèi)保外貸、外保內(nèi)貸,應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不需辦理登記或者備案。

  三、登記的效力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guī)定》第27條的規(guī)定,外匯局對跨境擔保合同的核準、登記和備案情況以及本規(guī)定明確的其他管理事項與管理要求,不構成跨境擔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與《擔保法解釋》第六條關于對外擔保合同未經(jīng)登記則無效的規(guī)定有沖突?!吨腥A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19條也規(guī)定,提供對外擔保的,需要到外

  匯管理局申請登記。

  但《擔保法解釋》、《外匯管理條例》的位階大于部門規(guī)章。

  若到訴訟階段,雙方可據(jù)此辯駁:

  支持擔保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從法律淵源與位階入手,法院判案只能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參照規(guī)章制度。

  支持擔保合同有效的當事人,可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不違反國家利益、外匯管理秩序。擔保法解釋規(guī)定的初衷也是源于此。

  二、從實際操作上來講,雖然擔保法解釋及外匯管理條例規(guī)定,對外擔保合同必須經(jīng)過登記后才生效。但現(xiàn)實中,外匯局出臺了相關規(guī)章,已經(jīng)取消了登記生效制度,并不再為當事人辦理登記手續(xù)。

擔保合同范文2

  借款/擔保合同

  出借人(抵押權人): 身份證號:

  借款人: 身份證號:

  保證人Ⅰ: 身份證號:

  保證人Ⅱ:

  本合同各方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

  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借款條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和期限

  1.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萬元整,小寫 ¥ 。

  1.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自年 年月 日止。

  實際借款日以到期借據(jù)為準。

  第二條 利率

  2.1借款月利率為

  2.2計息方式為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于 ,乙方應合法使用貸款,不得用作違法活動。

  第四條 提款

  借款人提款當日在保證人Ⅰ的見證下向出借人出具收到借款的《收據(jù)》 (借貸雙方也

  可按指定的銀行帳戶進行轉帳)。

  第五條 還款

  5.1合同各方協(xié)議選擇以下第

  1、借款到期一次還款;2、分次還款,還款計劃見補充條款。

  5、2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和還款日足額存款至出借人指定下列帳戶:

  借款人須保留銀行存款憑據(jù)或其他還款憑據(jù)作為還款、付息的證明。

  保證條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時,保證人Ⅰ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的《擔保約定》承擔責任,保證人Ⅱ按照第六條、第七條的保證方式和保證范圍承擔保證責任。本合同項下借款若無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時,保證人Ⅰ按照第六條、第七條的保證方式和保證范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條 保證方式

  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七條 保證范圍

  保證人的擔保范圍是: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補償金、借款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應付費用。

  第八條 保證期限

  保證期間為本合同項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抵押條款

  本合同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擔保時,抵押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九條 抵押物

  9.1抵押人自愿向抵押人提供抵押擔保,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

  9.2《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并不作為抵押權人依合同對抵押物進行處分的估價依據(jù),也不構成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任何限制。

  9.3抵押權人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產(chǎn)生的孳息、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的毀損、滅失或被征收、被征用等而產(chǎn)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9.4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權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抵押人應予配合。

  9.5抵押權存續(xù)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將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長于貸款期限。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通知抵押權人,并將抵押事實告知買受人等相關人員。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9.8條的約定處理。

  9.6抵押物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抵押權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及時向抵押權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

  9.7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shù)膿!?/p>

  9.8抵押人所獲得的抵押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押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A、提存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抵押權人指定帳戶,以擔保借款人債務的履行;

  C、用于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D、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9.9抵押人因隱滿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向抵押權人予以足額的賠償并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條 擔保范圍

  抵押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借款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一條 抵押登記

  11.1本合同簽訂后,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登記證明在借款人全部還清之前由抵押權人保管;抵押登記事項發(fā)生變化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和抵押權應辦理變更登記。

  11.2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后,抵押權人應積極協(xié)助抵押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十二條 抵押物的處分

  12.1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權人有權將抵押物委托評估、拍賣或變賣,以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或按第9.8條約定的其他事項方式處理;或經(jīng)與抵押人協(xié)商將抵押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

  B、發(fā)生第9.7條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shù)膿#?/p>

  C、抵押權人依法可以處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2.2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償還抵押擔保范圍內(nèi)全部責任后還剩余的,抵押權人應將剩余部分及時退還抵押人。

  12.3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

  12.4抵押權人在處分抵押物過程中產(chǎn)生的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應當從拍賣或都變賣價款中優(yōu)先扣除。

  質(zhì)押條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質(zhì)押擔保時,出質(zhì)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三條 質(zhì)物

  13.1 出質(zhì)人自愿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向出借人提供質(zhì)押擔保,質(zhì)物詳見《質(zhì)物清單》。 《質(zhì)押清單》作為本合同附近,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質(zhì)押清單》對質(zhì)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質(zhì)押權人處分質(zhì)物時的估價依據(jù),不對質(zhì)權人行使質(zhì)權構成任何限制。

  13.3質(zhì)權的效力及于質(zhì)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質(zhì)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等而產(chǎn)生和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3.4質(zhì)物價值發(fā)生了不利于質(zhì)權人的變動的,質(zhì)權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或出質(zhì)人補足質(zhì)物價值,借款人或出質(zhì)人應在質(zhì)權人要求的時間內(nèi)補足。

  13.5質(zhì)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zhì)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質(zhì)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zhì)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3.6出質(zhì)人所獲得的質(zhì)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質(zhì)物所得收益,質(zhì)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A、提存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質(zhì)權人指定帳戶,以擔保本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

  C、用于修復質(zhì)物,以恢復質(zhì)物的價值;

  D、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

  出質(zhì)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質(zhì)權人要求的新?lián)5?,出質(zhì)人可將上述價款自由處分。

擔保合同范文3

  委托保證人(總承包商,以下稱甲方):

  保證人(以下稱乙方):

  鑒于甲方與(以下簡稱供貨商)于年月日簽訂編號為《買賣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為甲方向供貨商提供付款保證,甲乙雙方經(jīng)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定義

  1、本合同所稱總承包商付款保證是指,乙方向供貨商保證,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支付貨款時,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代為支付的行為。

  2、本合同所稱貨款是指。

  第二條: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1、乙方保證的范圍是主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向供貨商支付的貨款。

  2、乙方保證的金額是甲方應支付貨款的%,數(shù)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___元。

  第三條: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1、乙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2、乙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履行付款義務期限屆滿之日后日。

  3、如甲方與供貨商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付款時間,經(jīng)乙方書面同意后,保證期間按變更后的時間做相應調(diào)整。

  第四條: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是代為支付。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向供貨商支付貨款時,由乙方向供貨商支付。

  第五條:擔保費及支付方式

  1、擔保費率根據(jù)擔保額、擔保期限、風險等因素確定。

  2、雙方確定的擔保費率為:_________。

  3、本合同生效后日內(nèi),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擔保費共計人民幣元(大寫:)。

  第六條:反擔保

  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由雙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七條:乙方的追償權

  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即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歸還乙方代償?shù)娜靠铐椉耙曳綄崿F(xiàn)債權的費用,甲方另外應支付乙方代償之日起企業(yè)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罰息,并按上述代償款項的%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乙方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擔保費之日起日內(nèi),向供貨商出具《總承包商付款(供貨)保函》。

  2、甲方如需變更名稱、經(jīng)營范圍、注冊資金、注冊地、主要營業(yè)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發(fā)生合并、分立、重組等重大經(jīng)營舉措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發(fā)生虧損、訴訟等事項應立即通知乙方。

  3、未經(jīng)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與供貨商修改、變更主合同;未經(jīng)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主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4、甲方應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時向乙方通報主合同的履行情況,并積極配合乙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通過第款約定的方式解決:

  1、向法院起訴;

  2、向提起仲裁。(寫明仲裁機構名稱)

  第十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并訂立書面協(xié)議。

  第十二條:附則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份。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月___日

擔保合同范文4

  甲方: (個人身份證號碼: )

  乙方: **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經(jīng)雙方友好協(xié)商,就投資理財?shù)木唧w事宜,規(guī)定如下:

  第一條:投資理財說明

  在乙方對甲方資金承諾保本的前提條件下,乙方將甲方的全權委托資金在期貨市場投資運作,所得收益按約定比例進行分配的一種理財服務。

  1.投資標的:國內(nèi)期貨品種。

  2.特 征:風險有限,收益無限。

  3.投資條件:投資者為企業(yè)與個人,投資金額大于 10 萬元人民幣。

  4.帳戶封閉期: 壹 年。

  第二條: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

  1.取得投資收益。

  2.不承擔帳戶虧損。

  3.了解乙方管理帳戶的狀況。

  4.甲方的操作建議僅為參考。

  5.考察帳戶交易狀況,制止違規(guī)行為;但不得在交易時間內(nèi)打開交易帳戶,以免影響乙方的操盤。

  6.在合作期內(nèi),甲方帳戶的資金不得出金。否則,造成的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7.因甲方違約造成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8.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二)乙方

  1.秉承專業(yè)、敬業(yè)的原則,運用帳戶資金進行投資運作。

  2.了解帳戶資金(出入金)的變動情況。

  3.定期向甲方提供帳戶的月報表。

  4.接受甲方的監(jiān)督。

  5.按照規(guī)定取得績效收益。

  6.承擔帳戶虧損的風險。

  7.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合同具體執(zhí)行規(guī)定

  (一)甲方于20xx 年 月 日在 期貨經(jīng)紀有限公司開設投資帳戶,帳號為 ,交易保證金為 元(人民幣),現(xiàn)委托于乙方投資運作。

  (二)委托期限 年,自20xx 年 月 日起至20xx 年 月 日止。

  (三)委托期內(nèi),交易產(chǎn)生的風險,全部由乙方承擔。

  (四)結算期:半年或壹年。

  (五)帳戶結算:

  1.帳戶盈虧=期末總金額(期末余額+期末市值)-期初總金額(期初余額+期初市值+/-出入金)。

  2.帳戶收益率=帳戶盈虧/投資總額*100%。

  3.投資總額為期初交易保證金金額。

  (六)帳戶收益分配:

  1.甲方不承擔投資風險。

  2.當該帳戶在結算期結束后有盈利,盈利的部分由甲乙雙方按照4:6的比例分配。

  (七)乙方違法行為導致投資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的經(jīng)濟損失并追究責任;如果甲方?jīng)]有履行合同,由此造成投資損失,甲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違約責任

  按照《合同法》的相應條款處理。

  第五條:合同的生效期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合同的變更、補充及終止

  1.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對本合同條款進行修訂、更改或補充,以書面合同為準。

  2.合同規(guī)定的委托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欲續(xù)訂合同,須于期滿前壹個月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如果一方想提前終止本合同,需提前5天通知對方。

  第七條:其他約定

  1.本合同執(zhí)行期間,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雙方應該協(xié)議處理,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法》的相應條款處理。投資理財協(xié)議由精品學習網(wǎng)提供!

  2.本合同在南京簽定,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3.雙方如對合同發(fā)生爭議,協(xié)商不成的,可提請地方仲裁委員會調(diào)解,或由地方法院裁決。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范文5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債權人經(jīng)審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為保證人,雙方經(jīng)協(xié)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

  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債務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_________。

  2.合同雙方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責任范圍超過法定的保證責任范圍的,對保證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但超過法定保證責任范圍的部分沒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保證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證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條 保證擔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

  (1) 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2.本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對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債務人沒有按主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5.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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