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網(wǎng)小編收集的實用單價合同3篇(合同怎么附單價表格),供大家賞析。
實用單價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jīng)協(xié)商約定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1.工作范圍:小組、中組、大組、檢查、A/S(計算方法:圖紙重量x單價)
2.保證金
(1)乙方在向甲方辦理甲方內協(xié)企業(yè)登記注冊時,作為保證金在甲方指定的銀行預存RMB150,000元。合同有效期延長時,保證金自動結轉。
(2)收取保證金是為了應對提供給乙方的輔助工具、裝備、設備發(fā)生丟失和損壞等情況。若上述情況發(fā)生時,乙方應當以現(xiàn)有市場價格賠償。
3.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1)發(fā)現(xiàn)乙方虛報投入人員經(jīng)歷時;
(2)發(fā)現(xiàn)乙方或投入人員偶盜竊等不良行為時;
(3)因為發(fā)生嚴重的安全事故,認為已無法開工時;
(4)除上所述,詳細內容請參考《工程基本交易合同書》。
4.為乙方順利履行合同,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便利條件:
(1)通勤車輛(上班、下班、加班及夜班);
(2)基本工作設備及各種輔助工具;
(3)焊絲等分段制造所需要的消耗性材料;
(4)支援起重機、叉車等重裝備;、
(5)個人用消耗性物品(一次性口罩等);
(6)使用電話及互聯(lián)網(wǎng)(每家企業(yè)3條線路)。
5.甲方為乙方順利履行合同提供便利條件,但下列費用每月從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加工費中扣除:
(1)甲方提供乙方的工作服、安全防護用具(安全鞋等7個品種)費用及名簽制作費用;
(2)因甲方內部組織的焊工補考二產生的補考費用及RT費用;
(3)甲方提供乙方的工具、裝備、設備等丟失或者損壞的費用。
6.乙方及其投入人員的工作服、安全護具、安全教育、用餐產生的費用問題,以乙方自行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的企業(yè)結算為原則。
7.乙方制作的船體組立工程未經(jīng)船東檢查前,甲方最多向乙方支付總工程款的85%,船東檢查合格后甲方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8.乙方履行本合同所投入人員的相關規(guī)定
(1)乙方保證為履行本合同所投入的人員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jīng)歷的人員占總人數(shù)的30%、3年以上5年以下經(jīng)歷的人員占總人數(shù)的25%,并維持履行本合同的基本勞動力。
(2)乙方在投入人員履行合同以前應向甲方指定的相關部門提交有關從業(yè)勞動力的詳細履歷及資格證書原件或者復印件、經(jīng)歷證明書(可以通過以前工作過的單位予以確認的)。
9. 乙方在投入人員履行合同以前為取得甲方認可的焊工資格證書而實施的乙方自行組織的練習不包括在正常的工作范圍。體檢合格并且通過甲方組織的安全教育(包括三級教育和外來勞務教育)考試的人員,甲方才將其認定為乙方的正式職員。
10.第4條中所提及的,甲方對乙方投入人員提供的便利條件只適用于乙方的正式職員。
11.乙方的投入人員應當在體檢合格后參加甲方組織的安全教育,通過安全教育考試后方可參加甲方組織的焊接考試。
12.乙方應當遵守甲方《十一大安全守則》的相關規(guī)定,如果乙方或者乙方的職員違反該守則的規(guī)定,甲方的安全的安全部門將發(fā)出通知書,乙方應當按照通知書確定的內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按照《十一大安全守則》中的相關規(guī)定確定,且將在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程款里進行扣除。
13.關于單價的修改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每間隔六個月,雙方可以協(xié)商調整一次單價;
(2)本合同簽訂后,若乙方要求修改單價,則在乙方要求之日起三個月以后雙方予以協(xié)商調整。
14.由于可以明確歸責為甲方的責任(包括應當由甲方提供的材料、作業(yè)場地形成延遲等原因)導致乙方月平均小時工資低于甲方生產企劃部門發(fā)布的標準小時工資的80%時,甲方可以給予乙方相應月份工程款10%的補助,上述補助只適用于新登錄內協(xié)企業(yè)前三個月中工程款不足的月份且月平均小時工資按每月23日,每日9小時及當月出勤平均人數(shù)為標準進行計算(即,月平均小時工資=月工程款÷當月出勤平均人數(shù)÷23日÷9小時)上述約定適用于乙方的管理職職員。
15.除上所述,其他事項則以甲乙雙方簽訂的《工程基本交易合同書》的相關條款為準。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實用單價合同2
發(fā)承包雙方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單價合同也可以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可調單價合同。
?。?)固定單價合同。這也是經(jīng)常采用的合同形式,特別是在設計或其他建設條件(如地質條件)還不太落實的情況下(計算條件應明確),而以后又需增加工程內容或工程量時,可以按單價適當追加合同內容。在每月(或每階段)工程結算時,根據(jù)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結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時以竣工圖的工程量最終結算工程總價款。
(2)可調單價合同。合同單價可調,一般是在工程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在合同中簽訂的單價,根據(jù)合同約定的條款,如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物價發(fā)生變化等,可作調整。有的工程在招標或簽約時,因某些不確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暫定某些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在工程結算時,再根據(jù)實際情況和合同約定合同單價進行調整,確定實際結算單價。
?。?)可以將工程設計和施工同時發(fā)包,承包商在沒有施工圖紙的情況下報價,顯然這種報價要求報價方有較高的水平、經(jīng)驗。
實用單價合同3
在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對于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等糾紛而言,最常見又最難解決的是結算糾紛。實踐中,許多結算糾紛常常曠日持久,久拖不決,結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較大損失。筆者作為從事法律服務的專業(yè)律師,結合自己工作實踐,探討建設工程常使用的合同
一、變更與索賠問題
實踐中,建設方不喜歡索賠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賠。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賠意識,要么將索賠置換成為工程變更。
但是,變更與索賠是建設合同履行過程中性質不同的兩種方式。變更(設計變更和其他變更)導致的是合同價款的調整,即變更始終是在合同價款之內,它可能導致原合同價款增高,也可能導致其降低。而索賠則完全不同?!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規(guī)定:“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睂嵺`中,很少有施工方嚴格地履行該條款,最后發(fā)生結算爭議時,該條款可能對施工方的結算要求形成致命影響。
其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變更的規(guī)定是有缺陷的?!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8年版)的
實踐中,施工方雖可能未嚴格履行第31.2款,但在其進度報表中,肯定是羅列了變更工程價款的了。但是,這種羅列是否就是31.2款的報告,肯定會有爭議。另外,難免有一些變更會在14天以后報,這些變更按31.2款的規(guī)定,會被視為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當變更工程的量較大時,施工方與建設方一般會對變更達成補充協(xié)議,如果補充協(xié)議沒有確定變更具體的價款,則爭議仍將存在。即該補充協(xié)議可能只是約定了確定變更工程價款的方法,改變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1.1款,而非第31.2款。
以上所探討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務須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隊伍)應改變那種“我做了,就該拿錢”的簡單意識,加強合同管理的意識,嚴格地按合同規(guī)定的程序提起變更和索賠。作為施工方,其一,如果認為這些嚴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實際,則應在簽約時在專用條款中加以改變。其二,在施工過程中,切記自己的所作所為應當緊緊圍繞合同約定進行,不應當認為簽訂合同就萬事大吉,讓合同躺在抽屜里睡大覺。
二、合同價格對結算的影響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嚴格適用于單價合同(工程量單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按23條的規(guī)定,可適用于: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實,無論是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還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單價為基礎的。固定價格合同即可固定單價;可調價格合同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3.3款看,即建設方承擔的風險多一些,因而單價可調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臨調整的問題,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單價。建設部
但是,在實踐中,將固定價格合同理解為固定總價合同的不鮮見。再加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合同價款定義為:“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發(fā)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弊罨镜囊馑季褪菂f(xié)議書中約定的合同價款。因此,工程量增加較大,追加合同款較多時,建設方會很難接受一個固定總價合同被如此劇烈突破的事實,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間結算和最終結算就不太容易順利進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合同價格的定義基本上是對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8年版)的照搬,該定義有其局限,所以在FIDIC《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版)中,將合同價格定義為“指第14.1款規(guī)定確定的價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調整?!奔春贤瑑r格不是事先能確定的,需隨工程的進展經(jīng)一套完整的程序確定。其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協(xié)議書中的合同價格的臨時性是有充分意識的,與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8年版)關于合同文件解釋的順序不同的是,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規(guī)定,專用條款中的另有約定的效力高于協(xié)議書。因此,如果專用條款已約定了確定合同價格的方法,協(xié)議書中的合同價格就只能是臨時的。
但是,協(xié)議書中的臨時價格經(jīng)常是建設方與施工方發(fā)生糾紛的.契機。因為一般而言,協(xié)議書中的臨時價格會偏低。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設方為了規(guī)避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合同
另外,對于中間結算,因實踐中建設方不按約支付工程款是經(jīng)常的事,施工方還應注意利息的問題。如果雙方未對利息做約定,當糾紛發(fā)生時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規(guī)定解決。早期最高法院將利息等同于違約金,后來終有所區(qū)別。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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