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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買賣合同6篇 外貿買賣合同

時間:2023-02-10 03:40:00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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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買賣合同6篇 外貿買賣合同

涉外買賣合同1

  ________市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國________________市____外貿公司(下稱外貿公司)與____國______________市公司(下稱公司)簽定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 合同標的和價格

  ________外貿公司在____國界車上交貨條件下按本合同附件1向________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計價,系____國界車上交貨價,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的費用。

  根據附件1由________國向____國供貨的總值為________ 美元。

  ________公司相應地在____國界車上交貨條件下按本合同附件2________ 向外貿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計價,系____國界車上交貨價,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的費用。

  根據附件2由____國向____國供貨的總值為________ 美元。

  第二條 供貨期

  售方應在本合同附件規(guī)定的期限內交貨。售方有權按雙方商定的數量和金額提前供貨。購方有義務按合同規(guī)定接收貨物。

第三條 結算

  本合同所供貨物之價款,在易貨基礎上以美元計價,不通過銀行記帳。貨物交接后,由售方商務代表到購方結算,或將結算憑證寄給購方進行結算,并憑下列單據辦理:

  1.發(fā)貨帳單2份;

  2.蓋有發(fā)貨站戳記的鐵路運單副本1份;

  3.明細單2份;

  4.品質證明書1份。

  購方接到上述單據核對無誤后給售方出以等值易貨貿易結算憑證予以確認。

  第四條 包裝

  賣方應在包裝貨物時采取所有預防措施以保證貨物在儲存、海運、陸運、吊裝時完好無損。

  第五條 商品的品質和保證

  所供商品的品質應由品質證明書加以確認,該證書確認商品品質符合生產國的技術條件和國家標準。

  所供商品的品質性能應與標準樣品相一致,標準樣品在簽定合同時交給買方,在保證期內留存買方并在對供貨品質發(fā)生爭議的情況下供雙方使用。

  保證期為供貨后9個月。

  第六條 索賠

  購方可按________________(兩國貿易文件或協(xié)定)所規(guī)定的期限和程序在下列方面提出索賠。

  1.貨物的數量

  如貨物數量與明細單注明的數量不符,在包裝完整和沒有外部損傷(內部短缺)的情況下,購方有權憑檢驗證書提出索賠。

  如果貨物的發(fā)運系按發(fā)貨人確定的重量發(fā)出,而國境交接站雙方鐵路交接中發(fā)現不足,并不屬鐵路方面的過失,可根據雙方鐵路方面編制的商務記錄提出索賠。

  2.貨物的質量

  如貨物品質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時,可根據商品檢證或無利害關系的權威機關的代表參與制成的記錄提出異議。

  如售方所供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技術條件或與雙方確認的樣品不符時,購方有權要求售方或者削價、或者更換貨物。如果售方自收到異議之日起60天內不作最后決定,或不同意檢驗證書中確定的削價百分比時,則購方有權將品質不合格的貨物按售方提供的地址退給售方。售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異議審理期限內將退貨地址通知購方。

  如果在每批貨物中發(fā)現殘次品占20%以上,收貨人則將退回全部貨物。由于質量原因退回貨物時所產生的全部費用由售方承擔。

  在這種情況下,售方沒有免除向購方補發(fā)數量相同并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責任。

  在終點站檢驗貨物的數量和/或質量所需要的一切費用由購方承擔。

  第七條 不可抗力條款

  由于發(fā)生不可抗力情況,而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時,售方對本合同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部分義務或全部義務無法履行的責任不予承擔。經雙方協(xié)商,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限也可相應推遲。發(fā)生不可抗力情況一方應自災情結束之日起10日內將有關發(fā)生不可抗力的性質、毀壞程度及影響合同履行的情況書面通知對方。如對方有異議,發(fā)生不可抗力情況一方憑其所在國有權機關的認證書豁免責任。

  第八條 仲裁

  由本合同所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應盡可能通過雙方談判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提交____國對外經濟貿易仲裁機關仲裁。

  第九條 其他條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____________________(兩國貿易協(xié)定)辦理。

  本合同一式____份,以____、____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雙方法定地址

  售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購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傳: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傳: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國際電報:____________________ 國際電報: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地址

  發(fā) 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收 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發(fā) 站:____________________ 到 站: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B 外貿合同書(現匯)

  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賣方)與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買方)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合同標的

  賣方賣出、買方購入商品。商品應符合下文第四條中所確定的清單No1.該清單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價格和合同總金額

  在清單No1中所載明的商品價格,以美元計價。本合同總金額為__________ .

  商品價格包括抵____的一切費用,同時包括在買方國境外預付的包裝、標記、保管、裝運、保險的費用。

  第三條 供貨期限和日期

  商品應在賣方銀行通知保兌的、與第二條所列金額相符的有效信用證時起60天內從公司運往________.

  賣方有權提前供貨,也有權視情況一次或幾次供貨。

  第四條 商品品質

  商品品質和數量由買賣雙方以書面協(xié)議確定,在本合同附件清單No1中載明。清單No1附在本合同上(見第一條)。

  第五條 包裝和標記

  商品包裝應符合規(guī)定的標準和技術條件,保證貨物在運輸中完好無損。

  每件貨物上應有以下標記:

  ________到達站名稱;

  ________賣方名稱;

  ________買方名稱;

  ________貨件號;

  ________毛重;

  ________凈重:體積(用立方米表示)。

  第六條 支付

  買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20個工作日內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不可撤銷的、可分割的、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該信用證的總金額在合同第二條中載明,其有效期至少80天。

  信用證由賣方選擇的、法律上承認的________銀行開立并確認。以信用證付款憑賣方向銀行提交以下單據進行:

  ________發(fā)票一式三份;

  ________全套買方名義下的運輸單;

  ________包裝單一式三份;

  ________本合同副本;

  ________在買方國境內的一切銀行費用由買方負擔,在買方國境外的一切費用由賣方負擔。

  第七條 商品的交接

  所有商品應由檢查人員進行必要的數量和品質檢查。

  檢查人員的結論是最終結論,買賣雙方不得對此有爭議。

  余下部分買方可以拒收和退還,買方應單獨保管其拒收的商品,并對此承擔責任,便于賣方、供貨人和檢查人員進行可能的檢查。如果確定拒收成立,對商品的責任自動轉移給賣方,由賣方自行決定商品的處理,商品的保管費由供貨人支付。

  第八條 保險

  根據上文第二條由________對商品在運抵________港之前進行保險。

  第九條 品質保證

  商品品質應符合清單No1.買方沒有義務接收不符合清單No1的商品。

  買方可以不加解釋和不出示證據退還未被接收的商品(見下文第十條)。

  根據下文第十條,賣方應在收到買方理由充分的索賠時起30天內如數更換未被接收的商品,以保證完全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運送貨物。

  第十條 索賠

  商品運到時,買方有權就商品的數量向賣方提出索賠(見第七條),反之,買方接收共同指定的檢查員確定的數量的商品。買方可以就商品品質不合格向賣方提出索賠。所有運抵的商品如果沒有以適當的方式拒收或退回,都被認為買方已經接收。

  有充分理由退還的拒收商品都被認為賣方供貨不足,同時免除對買方就拒收商品的支付或賠償提出任何異議。檢查員最終確定有充分理由拒收和退回商品的數量。

  在商品原封不動或無損壞退還賣方的情況下,未超出檢查員確定的界限的商品的拒收,無需經商品不合格證明,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根據必需的手續(xù),應由賣方無條件承認。

  買方索賠函用掛號信寄給賣方。

  甲方:乙方:日期:

涉外買賣合同2

  [摘 要] 在適用中國法律的情況下,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當事人均不能變更合同的價格。

  [關鍵詞] 涉外貨物買賣合同 固定價格 情事變更 不可抗力 價格變更

  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關于固定價格的約定是否違反了法律對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原則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規(guī)定變更合同價格?本文將對此進行探析。此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涉外貨物買賣合同所適用的法律由雙方當事人約定,既可約定適用中國法律,也可約定適用其他國家的法律。本文討論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以適用中國法律為前提。

  一、固定價格作價方法的特點

  所謂固定價格作價是指買賣雙方在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中,把貨物價格明確約定在合同中,并約定事后不論發(fā)生什么情況(即使訂約后市價有重大變化)均按合同確定的價格結算貨款的作價方法。采用固定價格作價方法有三個特點:一是價格的確定性,合同標的物的價格在訂立合同時就明確地約定在合同里,這使它區(qū)別于訂約時不確定價格的暫不固定價格、暫定價格和滑動價格的作價方法;二是價格的不可變更性,訂約后不論發(fā)生什么情況(即使訂約后市價有重大變化)均按合同確定的價格結算貨款,不允許變更合同的價格;三是價格不可變更的明示性,買賣雙方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訂約后價格是不能變更的,如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成立后,不得提高價格”、“ 合同成立后,不得調整價格”等等。采用該作價方法,合同價格一經確定,雙方就必須嚴格執(zhí)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原定價格,意味著買賣雙方要承擔從訂約到交貨付款時價格劇烈變動的風險。但是,上述“無論發(fā)生什么情況”是否包括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如果包括,合同關于固定價格的約定是否違反了法律對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原則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規(guī)定變更合同價格?

  二、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的法律特征

  關于不可抗力的含義,各國解釋不盡一致。我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解釋,是指非當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沒有理由預期其在訂立合同時所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障礙。據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發(fā)生的,不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對其發(fā)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情事變更原則又稱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訂立后,發(fā)生了當事人訂約時不能預見的情況,導致訂立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義或者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繼續(xù)維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時,應當允許當事人終止或變更合同的一種合同法律制度。情事變更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運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該原則已經成為當代債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則之一。

  由于情事變更原則賦予法院自由裁量權,為了防止法官濫用情事變更,各國法律對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規(guī)定了嚴格的條件。第一,必須有情事變更的客觀事實。這種客觀事實是指合同訂立時作為該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的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異常變動。該變動既可以是經濟情況的變化,也可以是非經濟事實的變化,如國家經濟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貨幣嚴重貶值、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第二,情事變更必須發(fā)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終止前。第三,情事變更是訂約時當事人不可預見的。這使它區(qū)別于正常的商業(yè)風險(如當事人在訂約時應當遇見到的價格在合理幅度內的漲或跌)。第四,情事變更事實的出現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如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全球性或區(qū)域性的經濟危機或金融動蕩等。第五,因情事變更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不可抗力已構成履行不能,即“不能克服”,而情事變更發(fā)生后,原合同仍能履行,即“能克服”,只是如果繼續(xù)按原合同規(guī)定履行義務,將會對當事人顯失公平,從而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這是它區(qū)別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標準之一。如價格暴漲或暴跌(變動幅度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無法遇見到的)只是動搖了合同所依賴的基礎,合同仍能夠繼續(xù)履行,只不過是履行代價過高。因此,價格發(fā)生劇烈變動(暴漲或暴跌)并非不可抗力,而屬情勢變更。第六,當事人要援用情事變更原則救濟自身利益,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請求法院做出裁判。可見,情事變更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但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三、當事人不能以發(fā)生不可抗力為由變更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固定價格

  各國對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規(guī)定均為強制性,當事人不能以約定的方式排除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適用。但是,不可抗力引起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約責任,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所以不可抗力所導致的是部分或全部履約不能或不能按時履約,當事人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并且變更合同也僅限于遲延履行或變更交貨數量,而不會涉及變更價格問題。所以當采用固定作價時,如果買賣雙方在訂約后遭遇了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理由請求變更合同價格,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遲延履行或變更交貨數量。即固定價格的約定并不違反法律對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

  四、當事人不能以發(fā)生情事變更為由變更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固定價格

  1.我國法律對情事變更原則的規(guī)定。

  (1)國內法的規(guī)定。我國雖然在司法判例中出現了關于情事變更原則的內容,但是在現行國內法中一直沒有形成明確的法律規(guī)范。在學者們努力呼吁下,1993年開始制定的統(tǒng)一合同法草案中規(guī)定了情事變更原則。但是因為諸多原因在最后通過合同法時卻刪掉了此項原則。造成了情事變更原則在我國國內法中的缺位。在我國社會生活中存在著的大量的情事變更問題,只能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對現行《合同法》進行擴張性司法解釋,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事實上,目前我國國內合同糾紛審理過程中對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都會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

 ?、傥覈?988年1月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79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遍L期以來,我國理論界許多人認為此規(guī)定是對情事變更原則的規(guī)定。但也有許多學者認為此規(guī)定是對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因為“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的規(guī)定是不可抗力的不能克服性,而這正是情事變更區(qū)別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標準之一。因此,《公約》第79條應屬于不可抗力違約免責制度,并不是情事變更原則的依據。

  ②1994年由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編撰、20xx年做了大的修訂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第6.2.1條~6.2.3條規(guī)定了艱難條款。根據《通則》第6.2.1條~6.2.3條的規(guī)定,如果履約使一方當事人變得負擔加重,在艱難情形下該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艱難情形(hardship)是指由于一方當事人履行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當事人所獲履約價值減少,而發(fā)生了根本改變合同雙方均衡的事件,并且,該事件在訂立合同后發(fā)生或為不利一方當事人所知;在訂立合同時,不利一方當事人沒有理由考慮到該事件;事件非受不利一方當事人所能控制,且事件的風險不由不利一方當事人承擔??梢?,《通則》所規(guī)定的艱難條款是情事變更原則在私法領域內的國際法淵源。

  2.《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適用

  (1)我國是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成員國,派員參與了《通則》的起草,并已批準加入《通則》。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的規(guī)定,我國應自覺遵守《通則》。根據《通則》的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約定其合同由《通則》管轄時,應當適用《通則》;雙方當事人約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則”,“商人法”或類似法律管轄時,應當適用《通則》;雙方當事人未選擇任何法律管轄其合同時,應當適用《通則》;當適用法對發(fā)生的問題不能提供解決問題的有關規(guī)則時,《通則》可以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法;《通則》可用于解釋或補充國際統(tǒng)一法的文件。因此,《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既可以被稱為示范法、統(tǒng)一規(guī)則,也可被稱為國際慣例。從實用的角度看,一國在制定或修訂合同法時可以把它作為示范法,參考、借鑒其條文;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它作為合同的準據法(適用法),作為解釋合同、補充合同、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此外,當合同的適用法律不足以解決合同糾紛所涉及的問題時,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它的相關條文視為法律的一般原則或商人習慣法,作為解決問題的依據,起到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適用法律的補充作用。由于我國《合同法》和《公約》中都沒有規(guī)定情勢變更原則,因此在我國的涉外合同關系中,經常會適用《通則》中的情事變更原則解決問題。

  (2)《通則》和《公約》一樣,是任意性規(guī)范。根據《通則》的規(guī)定,除《通則》另有規(guī)定外,雙方當事人可以排除適用《通則》,或部分排除或修改《通則》任何條款的效力。與此同時,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強調情事變更原則具有補充性,也就是說作為一種在當事人自由約定之外對合同關系進行干預的措施,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不能在本質上違背當事人的自由約定。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已經對有關情況的發(fā)生及其處理方法做了明確約定,就不能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得出相反或不同的結論。因此,在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中采用固定價格方法作價時,當事人實際上已經用約定的方式排除了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

  綜上所述,在適用中國法律的情況下,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當事人均不能變更合同的價格。

  參考文獻:

  [1]李 雁:情事變更原則初探[J].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xx(03)

  [2]朱廣東:情事變更原則國際法淵源辨析——兼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9條的性質[J].齊齊哈爾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xx(05)

  [3]賈建華 闞 宏:新編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M].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xx年1月

涉外買賣合同3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為賣方和_________為買方。雙方同意買賣_________,其條款如下:

  1.合同貨物:_________

  2.產 地:_________

  3.數 量:_________

  4.商 標:_________

  5.合同價格:_________

  6.包 裝:_________

  7.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8.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fā)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guī)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__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9.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_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zhí)行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10.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yè)發(fā)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11.裝船通知:賣方在規(guī)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12.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xù)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13.裝船時間:當日_________:_________或次日_________:_________裝船。

  14.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jié)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_立方噸。

  15.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_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

  u.s.d._________。

  16.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出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買方(簽字):_________ 賣方(簽字):_________ 證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證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涉外買賣合同4

  合同號:_________簽字日期:_________賣 方:中國_________公司 地 址: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買 方: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 地 址: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 貨物名稱、規(guī)格包裝及嘜頭 │

 ?。?) 數量 │

 ?。?) 單價│

 ?。?) 總值

  賣方有權在 %以內多裝或少裝 │└────────────────┴────────────────────┘

 ?。?)裝運期限:_________

 ?。?)裝運口岸:_________

 ?。?)目的口岸:_________

 ?。?)保險:由賣方按發(fā)票金額110%投保。

 ?。?)付款條件: 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中國的中國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___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_________天在中國到期。

 ?。?0)單據: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或集裝箱運輸的已裝船提單)、發(fā)票、品質證明、數量/重量鑒定書;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1)裝運條件

  1.載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允許轉船、允許集裝箱運輸。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2)品質與數量、質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后,買方如發(fā)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答復買方。

 ?。?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如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出具的發(fā)生事故的證明文件。

 ?。?4)仲裁:凡因執(zhí)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fā)生的一切爭執(zhí),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xié)商解決。如果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5)補充條款:本合同正本共2份,采用中、英(略)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簽字后正式生效,雙方各執(zhí)1份為憑。賣方(蓋章):_________ 買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涉外買賣合同5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為賣方和_________為買方。雙方同意買賣_________,其條款如下:

  1.合同貨物:_________

  2.產地:_________

  3.數量:_________

  4.商標:_________

  5.合同價格:_________

  6.包裝:_________

  7.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8.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fā)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guī)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__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9.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_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zhí)行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10.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全套清潔提貨單;

 ?。?)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yè)發(fā)票;

 ?。?)原產地證明書;

 ?。?)裝箱單;

 ?。?)為出口_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11.裝船通知:賣方在規(guī)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12.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xù)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13.裝船時間:當日_________:_________或次日_________:_________裝船。

  14.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jié)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_立方噸。

  15.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_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u.s.d._________。

  16.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出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買方(簽字):_________賣方(簽字):_________

  證人(簽字):_________證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涉外買賣合同6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為賣方和_________為買方。雙

  方同意買賣_________,其條款如下:

  1.合同貨物:_________

  2.產 地:_________

  3.數 量:_________

  4.商 標:_________

  5.合同價格:_________

  6.包 裝:_________

  7.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8.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fā)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guī)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__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9.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 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_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zhí)行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10.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 )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yè)發(fā)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1.裝船通知:賣方在規(guī)定的裝貨時間,至少 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2.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xù)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3.裝船時間:當日_________:_________或次日_________:_________裝船。

  4.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jié)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_立方噸。

  5.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_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

  6.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出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買方(簽字):_________ 賣方(簽字):_________ 證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證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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